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是一名在读研究生,最近在我家乡(湖南长沙望城)发生的一些事情让我感到心情非常的沉重,也就没能安下心来继续研究和学习。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6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家乡的经济不断的发展,我感到由衷的高兴。谁不希望自己的家乡好呢?对建设拆迁部门的安排我们家一向是支持的态度,但在拆迁过程中并未对所有被拆迁户采取相同的待遇,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我感到非常的不满。尤其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员还扬言“项目有几个死亡名额”“阻挠可以就地活埋”等字眼让我感到痛心疾首。多次向市长信箱写信,都返回到了镇或县拆迁办,最后得到的都是一些敷衍的话,事情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今天冒着极大的勇气,给市长写信,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更加期待着您的回复。
我出生在望城县星城镇西塘村(原来是大湖村,后来合村改为西塘村),西塘村的人都知道我父亲以及我的两个叔叔在1985年承包的当时叫做“大湖林场”的近100亩的荒山,近30年来我的父辈们用辛勤的汗水让这片荒山变成了绿洲。我们生活﹑耕作在这块土地上,可以说整个生命都融入了这块土地。在这块土地我们可以自己种菜,解决吃饭问题,可以进行经济林种植及牲畜养殖发展经济,解决日常生活开支。2000年,我父亲与其他两个兄弟为了便于对承包山林的管理,在同意审批的宅基地上建了一座两层的小楼。以我其中一个叔叔为主办相关的建房手续(在农村几兄弟建在一起很正常)。自2002年至2010年自筹生产资金数万元,建立了一个生猪养殖基地,曾被我县誉为望城县星城镇无公害牲猪科学示范养殖基地,在征地之前,经我县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我户牲猪荣获动物防疫合格证。2010年望城县星城镇639亩储备用地暨4s店项目启动,望城县人民政府开始征地,我家的房屋,被列入征地拆迁的范围。项目征拆调查情况公示表(第一榜),向广大村民公示,我家的房屋没有列入有偿拆迁安置范围内。其公示既没有面积,也没有任何项目的补偿。其后,望城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又下达项目公示表(第二榜)、(第三榜),我家的房屋还是没有任何有偿安置。理由是:我父亲这一户没有合法建房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后来镇拆迁办(副镇长陈泽军)许诺我们家有120平方(二层)的补偿,并要求我们迅速拆迁,这样我们家的房屋在镇拆迁办的一场骗局下推到在地,而结果是镇拆迁办给了我家100个平方(一层)的补偿。对生猪的生产补偿更是只字不提。而整个山林,近百亩的青苗(是家里人在近百亩寸草不生的黄土上开荒才让它郁郁葱葱)被镇、村两级克扣,最后到我们承包人手里只是一些残羹冷炙。
为了我县建设的大局而支持拆迁,我家完全是以对政府充分信任为基础的。而镇政府却出尔反尔,骗取我们拆掉房屋。父亲曾就这一问题向拆迁部门提出过请求,因1.我家确有两户,有一户线外无房;2.我们所建房子也办理了相关合法手续3.所建房屋虽是以一户为主办的建房证,但房屋已经各有归属(即兄弟三人将房屋已经划分了归属),希望以实际调查为准,依具体情况解决;4.另也有本村村民没办理建房手续,经查他处无房而得到同等待遇补偿的例子(如征收户:张秋生)4.另外也有不在此次拆迁范围内的通过虚假购买红线内一户两基户的房屋而获得补偿安置例子(如征收户:唐威(星城镇派出所工作人员))。
各级政府领导,作为一个在读书的学生,我仅仅是希望能够得到同等位置的公平待遇,我家4口人,房屋+养猪场+近百亩经济林仅仅得到仅有50余万元的补偿,就这样让我离开我的家园去购买商品房。而另一个不在此次拆迁范围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得到的补偿与我家相当,甚至更多。社会的公理何在?拆迁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何在?为何村镇有关拆迁工作人员可以借权谋私,包揽有关工程?拿着这50几万,而拆迁地附近商品房近5000元/平米的房价下,让我如何安生立命?即算是望城县政府提出的所谓的2306元/平米的限价房,对我们家也只是天方夜谭!在此次征地补偿中,征地补偿未能公平、公正、客观化,长效机制缺乏,使我家里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日后生活缺乏生财供需保障(1.房屋被拆所得补偿根本买不起房子2.猪场被拆仅仅得到建猪场的成本价,其他补偿只字不提;3.家里近百亩经济林被层层克扣所剩无几),家里人失业,我的学业也将得不到家里的保证。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请求政府能够关注此事,能够正视我的家人因拆迁而失业、无房居住的现状!让我能够安心学习,实现一个学生的最低的要求。
报告人:何雄
2011年8月2日
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情况说明
何雄(网名天涯学子)系星城镇839亩储备地项目拆迁对象,
他本人在外读书。
何伟:何国兴次子,何雄弟弟,达到婚龄,红线外有房。
何国民:何雄叔叔,红线外有房,达到居住条件且在居住,红线内林场房屋以何国民本人名义办有建房证。
何定辉:何雄叔叔,未婚,红线外办有建房规划证,但未建房。
何雄: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100㎡,其中砖混一类结构44.88㎡,砖木结构55.12㎡,家庭补偿安置4人(即其父何国兴夫妇、何雄夫妇),共计补偿579063元。
何国兴:何雄父亲,与其兄弟们在林场内有共建房屋,其中以其弟何国民名义办有建房证的房屋,占地150㎡,实际占地面积194.88㎡(楼房一层为红砖,二层为水泥空心砖,楼顶无预制板);另有砖木平房138.18㎡;一栋以其名义办有养殖证、动物防疫等证明的猪场161.28㎡。
二、补偿政策说明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和我区征拆安置相关政策规定,经区指挥部、国土局、征地办、星城镇人民政府及西塘村共同调查核实,对何雄等户认定补偿情况如下:
何国民户,按照一户一基的政策,对办有占地150㎡的建房证,房屋一层为红砖,按成本价补偿。二层系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红线外有房,达到居住条件且在居住,因此,本次拆迁不予安置。
何国兴,夫妇有两子,长子何雄,在校研究生,已婚,次子何伟,已达婚龄,红线外有房,本次不予安置。在本次征拆中何国兴夫妇、何雄夫妇,纳入征拆补偿安置范围。根据我区建房相关规定,对未办建房手续,达到分户建房条件的4人以下户按100㎡占地面积认定。对何雄户的合法面积认定,从其父亲和叔叔共建的房屋中补足占地面积100㎡予以认定补偿,其中194.88㎡的砖混房屋中补44.88㎡,砖木平房138.18㎡中补55.12㎡,共100㎡,使该户利益最大化。何国兴办养殖证的房屋按规定的养殖场的标准进行了补偿,但不能按家庭成员居住的房屋标准进行补偿。
三、关于未办建房手续房屋合法面积认定的说明
《〈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望政发[2011]5号)第十八条规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前,符合建房条件,在规划控制停办建房手续期间已建成的房屋,经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确认室内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它处无房屋的,由各乡镇长签署意见,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组织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认定。《望城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2009年3月6日,望政发[2009]11号)发布之后,虽符合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所建房屋不予认定。”拆迁时,我区对未办手续建成的房屋拆迁补偿,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同时结合《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望政发[2010]43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补偿。
四、关于唐威购房情况的说明
唐威系无房户,星城镇派出所临时工作人员,2007年以前购买了信访人所反映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
我区的征拆安置补偿工作,严格按市103号令、区征拆补偿安置政策规定执行,何雄户的拆迁补偿不仅已按政策规定足额补偿到位,而且从人性化角度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对其信访问题,区征拆安置办于2011年6月3日已具文回复。同时,区征拆安置办、星城镇等单位多次上门做思想工作,对该户的补偿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我区征拆工作严格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03号令)和区征拆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高度透明、阳光操作”原则。如在征拆工作中信访人对征拆补偿方案有异议,可向区征拆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进行咨询;对咨询答复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进行依法维权。区人民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征拆安置工作,共同推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同时非常感谢信访人对拆迁工作及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与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