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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对宁乡县经管局的“宁农经审(2011)11号”审计决定进行复审

2018-3-13 3:11:07发布15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感谢您对我们7月20日的<强烈要求对宁乡县经管局的“宁农经审(2011)11号”审计决定进行复审>信的批阅。现就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在审计我们村财务中的具体情况,特向您反映:
一. 失职,渎职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五条,县经管局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而他们却无视法纪,敷衍了事,对《规定》中明确的事项不进行审计监督,以致审计决定内容不具体,问题定性无依据,纵容包庇现象极为严重。
二.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010年3月,县经管局对我村财务开始进行审计。审计过程中,县经管局领导干部与被审计对象经常是吃喝玩乐在一起,在村上报销的伙食招待费将达10多万元,更为严重的是利用职权相辅相成,在村上套领现金,形成所谓的“借款”,以白纸领条在村上领加油款3万多元……这一桩桩一件件的事实,难道县经管局的领导干部不是在利用手中的权利来吃喝玩乐,贪图享受,套取村级资金吗?
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在审计决定查出的问题中:关于村支付县工业局、安监局有关费用的问题:村账2009年12月31日28#中,村支付有关企业费用22.36万元,这笔费用的原始凭证不具备合法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而且收据是复印件。但县经管局的领导干部还要为这些伪造、变造而来的会计凭证帮被审计对象作弊;挖机老板谢拥军已去世多年,但县经管局的领导干部说他多领村级资金1万多元,还说是经查,这是审计人员的客观公正吗?
张市长,您问我们“是否正式向宁乡县经管局提出复审?”。但宁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于7月12日已对我们村财务作出了“宁农经审(2011)11号”审计决定,如果复审的话还要向宁乡县经管局提出,那么我们的合理诉求又有什么意义呢?
就以上问题,请张市长明镜高悬,为民主持公道。
宁乡县煤炭坝镇石新村全体村民敬呈
2011年7月26日
已与来信人电话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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