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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麓谷街道延农六期安置小区房屋产权登记问题的请愿报告

2017-10-19 9:10:49发布87次查看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高新区东方红镇延农麓谷六期全体拆迁安置户居民,由于高新区管委会和负责我们延农六期拆迁安置的麓谷街道办事处领导出尔反尔、愚弄百姓,欲将我们延农六期安置房一层商业门面作为车库办理产权证,遭到我们全部拆迁户的坚决反对,我们每家每户都有签名表示反对(见附表一),我们特向张市长反映我们的诉求和意见!
为了配合高新区园区建设,我们于2007年4月依据长沙市政府2000年颁布之拆迁补偿安置条令(60号令)接受了拆迁安置,其中,安置房补偿标准为人均占地面积为15平方米,每户建筑层数为5层,第一层为商业门面,层高为3.5米,第二至第五层为3米,拥有合法的产权登记证书,于2011年10月入住。之所以称第一层为商业门面,我们有如下说明:
一、自2007年4月28日麓谷延农6期拆迁动员工作大会至2012年上半年,各级相关部门领导下基层走访、调查、宣传拆迁工作时,向大家宣传我们这种安置房的好处就是有门面,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出租,从而获得经济效益、丰衣足食。
二、2010年10月麓谷延农6期安置房抽签分配时,责任部门提供给我们的《麓谷六期安置房使用规范》(见附表三)中,第一大点第一小点就关于第一层房屋性质详细说明“该安置房为商住一体,一层一面为临街门面,二层至五层为住宅”。
三、延农麓谷5期的拆迁安置户,拆迁前与我们属于同一个村,拆迁后同属于一个街道办事处、同一个社区居委会,于2005年拆迁、2007年安置入住,也是依据长沙市政府60号令进行拆迁安置,其安置房的房屋设计、建筑结构与我们的基本一致,他们的第一层都是作为商业门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四、2011年4月至2012年5月麓谷街道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我们延农六期安置户所签订了《门面租赁合同》(见附表二),该合同第一款明确记载“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产权的门面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门面事宜订立本合同”,说明第一层为商业门面。
以上各项充分证明我们的安置房第一层为商业门面,然而,在种种事实面前,高新区麓谷街道办事处和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领导居然要将我们的商业门面作为车库进行产权登记,令人百思不解,试问领导见过层高为3.5米、比住宅还高的车库吗?真是不可理喻,可笑之极!现在全国上下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恳请张剑飞市长本着想民所想、急民所需,切实维护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宗旨,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将我们延农六期安置小区一层门面作为商业门面进行产权登记。
感谢各级领导的倾听和关心,希望事情有个圆满结果,这事关我们延农六期86户居民的集体利益,如果不能将应有的商业门面产权办理到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我们将寻求法律、网络和各界媒体的援助,甚至继续向更高层反映相关不公情况,直至事情解决落实为止。
您好! 来信已收悉,经调查,麓谷六期安置小区位于麓泉路以北,东方红大道以东,用于安置长丰、长庆、延农三个居委会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条例(第60号令)拆迁的失地农民。该安置小区于2005年进行相关报建报批程序,整体设计规划沿用麓谷五期相同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在办理规划要点及相关设计时,根据长政发【2005】3号《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文件要求,拆迁农民安置小区一层必须设计为车库并按车库报批报建。文件出台前,六期拆迁相关工作人员宣传时为按五期相同标准建设,一层为临街门面,二至五层为住宅,现根据政策对麓谷六期安置小区一层按照车库进行产权登记。为维护群众权益,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并集体研究决定:将尊重客观事实,如面临二次拆迁,麓谷六期安置房一层将参照麓谷五期安置房一层享受同等待遇,同性质、同政策补偿标准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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