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2010年11月17日,尤如睛空霹雳,长沙县国土局等联合小组出动一百多人,竟然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如黑社会一样将我和另外几户村民的合法房屋强行推倒了。在此之前,国土局拆迁办没有跟我们进行任何协商,也没有下达强拆通知书,即使是强拆也违背了法定程序。当我们找到拆迁部门时,负责人竟然回答不关他们的事。请问市长,政府出动一百多人,强行推倒了老百姓的私有房屋,到底关谁的事?!!!!!到底该由谁来给老百姓一个解释和答复?上告无门,我们别无他法,除了不断逐级上访,除了用生命去捍卫!
请求上级领导督促长沙县国土局,给我一个说法,补偿我的财产损失。据我所知,类似这样的情况在长沙县的发生已经不是一次两次,面对流氓式的强拆,老百姓只能望着破碎的家园兴叹。这样的矛盾不解决,必将给农村的稳定和谐埋下重大隐患!
以下是我的上访材料,在强拆之前写的。请领导明察,给予答复。
关于请求依法给予征地补偿的报告
尊敬的各级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三合村金秋坝组的村民,因为长沙县经开区给予我们的征地拆迁补偿大大低于标准,并且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我们不服,特向各级领导反映,盼望能够引起重视,得到妥善处理。
2009年,我村组被纳入长沙县经开区征地拆迁范围。对于征地拆迁,我们本着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的原则,愿意积极配合,但是在这次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中,长沙县委办[2009]53号文件(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中相关条款,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
我们原属于长沙县集体企业职工,2001年,企业改制,我们失去了工作,没有房子也没有土地。2007年,依据长沙县长发(1999)第67号文件的相关条例“企业改制的员工可以将户口转回原籍,由非农户转为农户”,我们经当地村组同意,政府、村组盖章,该组每户村民签字,通过合理合法的手续,将户口迁入长沙县榔梨镇三合村金秋坝组,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成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村民,并依合法程序建有自住房屋一栋,并依法办理了建房证。现在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但是,根据上述长县办53号文件中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退伍军人、“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农业户口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2004年1月1日后除上述四种类型之外迁入的人员一律不得参与迁入地拆迁补偿安置。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享受村民的同等待遇,成为有差别待遇的二等村民,只能按照其第三条第(二)款第(7)条规定:迁入的外来农业户口已经办理建房证的房屋,按成本价进行补偿,其它费用一律不予补偿。
对此,我们表示强烈地不满,希望通过协商或者其它正常途径来依法维护我们的权利。但是2009年下半年我村的拆迁工作正式启动以来,主管拆迁的部门只是告知了我们补偿的标准(即每平米房屋补偿500元,其它一切拆迁补偿权利不予享受),并拿出补偿协议书要求我们签字。到今年,负责执行拆迁任务的部门找过我们几次,而每次都只是威胁我们说,补偿协议不可改变,如果不签字就只有强制执行,甚至威胁我们会将我们的建房证予以撤销。从去年到今年,从未有拆迁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出面,和我们真诚谈过话,协商过。我们的权利申请也无从表达,更没有渠道维护。
试问,500元每平米能在相同地段买到商品房吗?我们的合法财产被征用了,但是补偿标准却无法保证我们原有的居住条件,财产权利受到严重损害,试问有哪个公民不会抗议?
理由:
一,作为合法村民,在被征地拆迁时应享受何种待遇,应当依据宪法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完全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权平等地享受村民同等待遇。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发布征地公告时才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等手续。而我们是依据县政府相关文件于2007年合法迁入本村的,在迁入之前,我村并没有发布征地公告。而长县办(2009)53文件所依据的长县政纪(2008)33号文件中,要求不再执行(1999)67文件中“改制员工户口迁移”,是2008年5月30号发布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我们的户口迁移完全是合法,且符合当时政策的。既然我们是合法村民,那我们作为村民的财产权利理应得到同等维护,长沙县委办[2009]53号文件(关于长沙县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的指导性意见《试行》)中相关条款却将我们列为不得参与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长沙县政府的该规定明显的是侵犯人权、剥夺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作为一个为人民服务的行政机关,居然视法律而不顾,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这和强盗又有什么区别。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而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22条规定:被征地上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均以征地公告发布前的合法有效证明为依据,按照合法建筑面积、使用年限、结构、批准的用途补偿。第13条规定: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均给被拆迁人的权利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长沙县却以一纸于法无据的文件,剥夺了我们的合法权利。“以成本价补偿”,就意味着我们不能享受购房补助费、过渡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等;“以成本价补偿”,就意味着我们最基本的居住条件都不能保证。
二,作为曾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上一轮体制改革中,我们作出了牺牲,成为既无工作也无土地的非农业户,但是我们支持国家改革,没有怨言。之后,依据县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并通过合法手续,村民签字同意,我们终于将非农业户转为农业户,成为该村组合法村民,以为从此有了安身立命之所。然而,此次征地拆迁,我们又被纳入征地范围。而长县办第53号文件却以一纸违宪“指导意见”,硬生生剥夺了我们被安置补偿的权利,要让我们重新陷入流离失所、生活无保障的境地。根据中央相关文件,对体制改革中的下岗职工要给予照顾、优惠和政策扶持,53号文件也有违中央精神。在拆迁的过程中,负责主管的部门也没有本着“和谐社会”的精神,和我们做过任何沟通与协商,在程序上也违背相关法律。
请求:
作为守法公民,我们不愿意通过做钉子户、跳楼等极端的手段来维
护权益,希望运用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通过正当渠道表达我们的诉求,恳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能抽出时间,调查核实我们的情况,批复落实我们的请求。我们是金秋坝组合法村民,请求相关部门督促长沙县政府改正错误,依法认定我们享有同等村民待遇,同时对我们的房屋按市场价格依法予以补偿。若您们都无法解决,我们也只有采取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怕是死,我们也会捍卫我们的权利的。
此致
敬礼
请求人:陈桂云
20101121
陈桂云:
你好,关于您反映“强烈请求县长关注我县的违法强制拆迁问题”我局已收悉,我局已在组织人员调查办理中,一定会给一个答复,请您耐心等待。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