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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是否合理

2018-2-26 9:23:32发布10次查看
我是长沙县安沙镇水塘垸村村民,我们村近邻星沙,交通便利,山清水秀,土壤肥沃,旱涝保收,是一块适宜生活的风水宝地,我们居住在这里,世代以种植、养植为生,村民们凭着辛勤的劳动,换来了殷实的生活,但由于长沙师范选址在我们村,启动第二校区的建设打乱了我们平静的生活,同时我们也愿意支持国家的教育事业,腾地建校。
当时村民们也表示过异议,毕竟都是农民,突然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脱离了农村生活,以后的日子该怎么过啊,除了种植、养植以外我们什么也不会啊,当时我们也曾经也书面报告过我们的一些要求,但是最后镇领导指示按长沙市103号拆迁令,将我们货币安置,而且当初承诺给我们的限价房也没有兑现(当时承诺2800元/平方),只给出了我们5.28万/人的购房差价补偿,算出来每家也有百来万的征收补偿款,这个数字对于我们一辈子没有见过什么世面的老百姓来说算是天文数字啊,一辈子都不曾见过这么多钱,加上拆迁指挥部的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于是我们组所有的人都签了字,也于6月底搬出了养育我们的地方,到星沙去买房子,但是星沙的房价让我们傻了眼,一套房下来也是天价啊,估计买完房子剩下的拆迁补偿款把房子装修以后就所剩无几了,加上物业管理、水、电、煤气、停车费以后生活就更加拮据。所以我们强烈希望:
第一:提高补偿标准;土地拆迁补偿政策相对固定,没有随着市场变化而进行调整,也忽视了土地增值收益补偿。
 第二:对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拆迁户奖励应该明确到位;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我们根本就没有享受增加一人份额,只有为数不多的奖励,既然制订此条例,是不是就应该贯彻执行呢?
 第三:规范拆迁户的再就业问题;拿着微薄的拆迁补偿,买价格居高不下的商品房后,剩下不多的钱,没有别的经济来源,哪经得起坐吃山空啊,希望政府能解决我们的就业问题,免得影响社会的长久治安。
 第四:根据长县办发[2012]37号文件,关于《长沙县货币安置区拆迁住房安置有关问题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个文件第一条所提到的,2012年10月1日以后发布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限价房供应政策,那为什么我们在2012年6月份被征地的农民也没有限价房供应呢?在拆迁过程中,我们不止一次地要求要限价房,但是只是被“告知”:现在政府已经规定没有限价房了?真是这样吗?那为什么规定第一条写明,农民可以选择安置方式呢?为什么我们没有选择的权利?
msq926:
你好,收到你反映的“补偿是否合理”的信访问题,现回复如下:
1、长沙县师范第二校区建设项目经省人民政府[2012]政国土字第577号审批单批准,长沙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7日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长县政发[2012]20号),《征收土地公告》中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县政发[2008]1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09]43号)以及《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函[2010]109号)执行。
2、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其管理、使用、分配方案应当符合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报所在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集体征地补偿费用由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分配,独生子女家庭集体补偿费用分配也在其列。
3、我县货币安置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按《长沙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坚持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第五条:用地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招用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六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状况由户籍所在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和统计。第七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第八条: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指导、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扶持政策。第九条:经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对象,享受长沙市就业困难对象的扶持政策。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在劳动年龄段内参加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拨。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本市职业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我市就业困难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执行,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可咨询长沙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4、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长县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2011年6月1日-2012年9月31日发布征地公告的被征地拆迁农业人口可以选择在本辖区申购限价房。但依据实际情况,较之其他乡镇街道,安沙镇并不具备提供限价房的条件,主要原因是安沙镇存量土地少,短期内缺乏可供开发限价房用地;如等待限价房,从选址﹑调规﹑用地报批直至建设等,其周期漫长,势必影响被征地拆迁农户的正常生活。因此,为使被征地拆迁农户尽早“安居乐业”,安沙镇政府不提供限价房源,而采取货币补贴形式,让被征地拆迁农户自主购买商品。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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