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诉求
尊敬的市长:
您好!再次打扰!
我们是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石岭塘的村民,我村有土地1800亩左右,人口大约1900人,于1999年至2006年底由政府以重点工程建设全部收购,按60号令安置补偿。现八方小区二期即将开发,但我村的安置补偿至今没有到位,村民强烈要求政府补偿安置到位,再作开发。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政发[2004]4号文件精神《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及《湖南省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得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生产安置用地没有到位:
我村是由市政府直接委托观沙岭街道征购石岭塘村的土地,根据60号令规定按总亩数的6-10%留出生产安置用地,当时街道国土所所长龙仕云说就高不就低按10%留出农民生产安置用地。但我村现在的安置用地不到70亩,强烈请求政府按标准留出生产安置用,此生产安置地是失地农民用来生活养老的,因为没有医保和社保。
二、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
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政发[2004]4号文件第二条:依法依规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第(三)款: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兴办集体企业、兴建农村公共设施、补贴村民生产重建地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用于征地后需要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人均安置补助费累计达不到被征地亩平均年产值4倍的补贴。土地补偿费不得平分到户,也不得列为集体经济债务清欠资金。各区、县(市)和各乡(镇、街道、场)及相关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提成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本就没有到我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村民根本没有得到补贴。
三、同样是60号令拆迁补偿标准差距太大:
石岭塘村是响应国家政策,支持重点工程建设腾地,当时政府是以小菜的价格不到20万元/亩整体征购石岭塘村土地1800余亩,作为重点工程建设,但事与愿为,政府只是用一小部分土作为重点工程建设(桔洲移民小区、八方小区一期、银杉路、杜鹃路、岳华路、观沙岭路、茶山路、含光路),其余都是以房地产开发用地(如枫林绿洲小区、枫林美景、石岭塘小区、德润园、长房和园、龙泊湾商业街、银杉路两边的临街商业门面都是作为房地产开发赢利),石岭塘村为支持国家建设作出巨大贡献,而得到的补偿是极低的。
村民实际得到的补偿只有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款高的10几万元低的2万元不到,人口安置补助费分四阶段补偿3.1—1.18万元,我们请求出示该补偿标准的红头文件)。村民所得到的补偿款全部用于购置生活安置房,有的甚至还购不起,出售一层才能得到生活安置房,现在生活根本得不到保证。但临近的几个村如茶子山村、岳华村、观沙岭村的拆迁补偿一般都达到的几十万元/户有的甚至几百万元/户的补偿费。
请求市政府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四、政府屯地六年变相开发给出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5号文件:第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当时地是以重点工程征购,桔洲移民开发、国家公务员小区及周边交通道路,但国家三申五令政府不能自己开发,为什么政府还要来强行拆迁征购石岭塘村的土地。当时征购补偿不到20万元/亩,现在地价达到500万元/亩以上。八方二期是以政府的名誉征购,闲置6年之久,现在又变相于长房集团名下作为开发(严重违反国土资源部第15号文件精神),村民强烈要求屯地开发地价增值补偿。现在土地补偿费还没有到位,生产安置用地也没有到位,请求政府按《长政发(2004)4号文件精神执行,再作开发。
以上几点请求政府慎重考虑解决,依法规范征地行为,严格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切实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维护社会的稳定。为盼!
石岭塘村全体村民
2012年8月26日
您好,石岭塘村农民安置补偿问题和八方小区二期工程开发事宜市、区政府高度重视,已多次开会进行研究,相信农民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