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六月底投诉过《左岸春天三期房产证4年未出》(我于2007.7.31从长沙市泓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左岸春天三期115平商品房一套,该房与2008年8月30日交房使用。 1、根据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494265*0.5%=2471.325。2、根据合同第八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08年3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方使用,实际交付时间为与2008年8月30日。根据第九条约定,逾期不超过180日,应按日支付万分之2的违约金,及 494265*0.02%*152=15025.656 违约金合计:17496.981。该公司不仅四年没有办出房产证,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同时违约金也没有支付分毫。我曾经委托律师给公司发过律师函,但是公司拒收。法律途径无法走通,无奈之下,只好寻求政府帮助。希望政府督促不良奸商能够履行责任。1、尽快办出房产证;2、及时赔付合同约定的赔偿。)
住建办工作人员给我提供公司陆小姐电话0731-84538390,联系结果回复如下:
1、赔偿可以,但是只能重新签订合同按照半价赔偿,不签合同不能赔偿。
2、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公司。
我想问问领导,是否公司财大气粗,我们这种弱势的群体就只能选择忍气吞声?合同白纸黑字签好的,是不是可以按照他们这样子说一半就一半?明明知道通过法律途径我们就算追回了赔偿也是得不偿失,所以他们才这样肆无忌惮?是不是政府部门就没有一个帮助弱势群体维权的部门?期待答复,而不是这样不痛不痒的回复!谢谢!!
许清诺: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现根据了解情况答复如下:
经查左岸春天的开发商一直在积极办理项目的后续产权工作,房产证的办理已进入栋证办理阶段,预计将在半年内办理完成。
关于合同的违约赔偿问题具体如下:
1、延期交房的赔偿工作一直在进行,因该公司资金紧张,为保证后续房产证办理等资金,已与多数业主达成一致,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为保证公平性,将一直按此标准与业主协商办理。因涉及到赔偿,为使之具有法律效应,达成一致后,赔偿须必须由业主本人与该公司签订赔偿协议。如果业主坚持按原合同来维权,因属于合同纠纷,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该公司承诺产权延期办理的赔偿,将在产权证办理完成后进行协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