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
您好!
我市施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目的是很好的,也确实解决了很多人的住房问题。但是对于其提取和计息的相关制度规定我个人觉得是有必要更加完善以及作出一些更加人性化的调整。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个人情况。我是一名普通的机关工作人员,32岁,已婚。结婚前,也就是2007年我就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当时因为亲戚、朋友均承诺可以无息借款给我,故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贷款购买而是使用的一次性付款的形式。婚后,我夫妻名下共有2套以上的住房。所以目前购房的意愿不是很强烈。
按照目前实行的公积金提取政策,本人的情况是不能提取公积金的。我能理解制定这一系列限制条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基金的稳定运行。但是我认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归根结底他是属于个人的,缴存人应该对其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按照现行的规定,我直至退休前如果不买房的话,也就只有等到退休才能一次性取出我的公积金。众所周知,目前的货币贬值非常厉害,存在公积金的账户上,就算加上累计的利息最终我获得的也是一笔大大缩水的资金。而且公积金不像养老保险,退休后我可以获得其个人账户累计额计算的相关待遇。这对我这样情况的人的个人利益是一个极大的损害。况且现在已经存在一些组织和个人打着为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旗号收取提取额20%的手续费。出现这种情况不得不引起我们对于目前提取制度的反思。
由以上话题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公积金目前的计息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公积金对于当年的缴存额是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来计息的。对于历年的缴存额是按照同期银行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来计息的。首先,我当年的缴存额明明是按照零存整取的方式缴存的,为什么却只能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其次,我的历年缴存额明明是按照一年以上定期存款方式缴存的为什么只能按照三个月定期存款方式来计息?这些都会造成个人利益的严重损失。
对于以上之处我建议:
1、对于本人承诺自提取公积金之日起5年内不使用公积金购房的,可以允许其提取公积金。5年内如再次提取公积金的,重新计算其封锁时限。
2、对于利息的计算,建议按照银行的存款方式来计算利息。其实保障缴存人的利益。
以上是本人一些建议,希望得到您的回复。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公积金制度的理解和支持。对于您的第一点建议,可作为今后研究提取政策时参考。对于第二点建议,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也属全国性的问题,我们将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谢谢您的参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