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
我上次反映的长沙市工商局没有处理我投诉的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b栋19楼,电话:4161298,4178398)的直饮水开通费一事,现重新给您写信,作如下反映:
2007年8月,我第一次拿到了自己的商品房的钥匙,房子是位于湘俯中路226号,天城泰祥苑,房屋开发商是天城投资置业公司,在拿钥匙的当天,我补交了一些费用,其中有张白字收据是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韶山北路243号宏景名厦b栋19楼,电话:4161298,4178398)的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由于第一次买房,不知道是怎么回事,直到2008年房屋装修时,才知道这个直饮水你可要可不要,是自愿的.我和他们没有合同规定要装直饮水,而且我现在都没有开通这家公司的直饮水,我就找了开发商,开发商说他们是帮直饮水公司代收的,要我们找直饮水公司,我找了直饮水公司,他们说不能退,要我找开发商,我不用他们的直饮水,为什么要交直饮水开通费?我给长沙市工商局打了电话,他们要我找东塘工商局,在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于是我在09年10月给您写信反映,投诉长沙市工商局,市工商局领导很重视,要我找左家塘工商所,该所文所长处理了这事,开始电话里还说,这事是水杯子公司不对,钱退给我,当我当面找她时,她的处理意见是.主要过错不在水杯子公司,在天城置业公司,我又找到天城置业公司,他们的回答是我们代水杯子公司收的,而且收款收据是水杯子公司开的,找水杯子公司退款,我现在不住在长沙,为这事来回跑,花了我不少时间,而且车费都花了我上千元,目前还是不了了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为什么就这么难,我们的工商部门到底在维护谁的利益?现在我不但要求退回我的本金,还要求他们赔偿我的车费、利息等,我希望市工商局把事情的处理结果在这里公布,让广大网民和法律界的朋友瞧瞧,我们的国家工商部门是如何处理群众的来信的?谢谢
程琴:
您好。2009年11月27日,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称通过开发商代收直饮水开通费1280元,此直饮水开通费不是自愿交纳的,要求直饮水公司退还该费用,直饮水公司不予退回。2009年12月22日12315指挥中心收到此信访件后,将此申诉转至雨花分局左家塘工商所,工商所于12月23日上午分别致电申诉方、被诉方了解情况。当天上午10时许,工作人员冒着严寒大雨到达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显早(外出办事)在电话中解释他们公司与“天城泰祥苑”的房产开发商在2006年6月签订过投资合作合同,明确将直饮水工程纳入“天城泰祥苑”项目配套工程。由湖南天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替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开通费,他们公司没有直接跟业主接触。下午3时被诉方将《合同书》送到左家塘工商所,表示愿跟投诉人当面协商解决。但因您探亲在郴州市,无法提供当时强制缴费的相关凭证和票据,也无法当面协商。工商所与双方约定,2010年元旦后由双方提供证据再进行调解。
元旦后,工商所工作人员经多次电话联系,确定1月12日上午约双方当事人在左家塘工商所进行调解。申诉方认为:房产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在2007年1月10日,是在被诉方与开发商签订投资合同之后,但合同中未将直饮水纳入房子设备。她家不愿饮用此水,设备的安装费应全额退还,并且赔偿近两年来用于投诉的电话费等开支。被诉方坚称:此项工程事先已在小区内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申诉方在提供被诉方收据时一并提供了水杯子直饮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不存在欺瞒行为,消费者交纳开通费也是自愿缴纳的,管道和设施也铺设至申诉方家中。且被诉方先后共投资约137万,确保该小区家家户户有用水点,目前使用率达75%。目前申诉人要求退费,会引发其它用户的退费,且退费后申诉人仍然可享受直饮水服务,而其管道铺设的先期投入已付出,无法收回,坚决不同意退费。
由于您无法提供其强制收取直饮水费的相关证据,且您与开房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将直饮水纳入房子设备属于合同中的瑕疵,因此双方当事人就退还开通费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终止调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当事双方可通过仲裁或提起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程书青和湖南水杯子分质供水工程有限公司对此结果表示同意并签订《消费者申诉案件终止调解书》。
2010年2月4日,再次收到市长信箱145765信件后,左家塘工商所工作人员再次与您联系并对相关的政策反复进行解释,您对此表示理解并称是她丈夫以程琴的名义在网上投诉的,您并不知情。工作人员与您丈夫沟通,您丈夫称“反正工商局没有帮我要到钱,我就要投诉”,问其是否需要进行二次调解,您丈夫称不再需要。
至此,长沙工商部门已迅速耐心地尽力处理了该申诉。
2010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