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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规划局官僚主义严重,纵容包庇开发商的违法行为

2017-10-12 20:51:58发布45次查看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给万科白鹭郡项目购房业主的信访复函已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业主依法向社会各级部门反映。业主认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在处理业主的举报信访中不尊重客观事实、未充分考虑广大业主百姓的合理诉求,官僚主义严重,纵容包庇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行政乱作为。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 关于白鹭郡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违法施工调查处理问题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在信访事项答复中提到“白鹭郡三期在手续未办理齐全情况下于2014年1月开始旋挖桩施工,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门、综合执法支队于2014年1月10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目前三期一直处于停工”。以上调查处理答复不符合客观事实,避重就轻、存在渎职、包庇纵容、行政不作为。
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底至2014年1月初业主在申请听证万科修改白鹭郡规划总图和技术指标期间,发现万科三期边违法施工边申请行政许可,为此业主多次电话和去人向市城乡规划局(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投诉举报,1月8日为了留下举报证据,我们向规划部门传真了书面投诉,由于正值申请行政许可听证期,业主希望规划部门重视和严肃查处万科边违法施工边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问题,但客观事实是规划执法部门只是口头告之业主“下了停工通知”,而未见到任何行政监管处罚停工的措施。万科在行政许可申请听证期一直强行施工,1月17日业主在听证会上再次抗议规划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在这期间规划执法人员竞然还跑到业主工作单位做工作称:‘’现在长沙市区所有开发工地大大小小没有不违法的,万科不停工我们规划局也没办法,又不能抓人……‘’,致使万科违法施工一直延续至1月28日三期地下室桩基工程已基本完成,春节放假时才自然停下。春节过后2月12日业主又再次向该局(委)书面举报监督,时至今日市、先导区相关规划职能部门除下了一个整改通知外并未对万科强行违法施工行为采取任何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还背着业主给万科违法施工项目大开方便之门,对修改规划总图和技术指标调整给予行政许可审批。这不是避重就轻、包庇纵容吗?
二、关于万科擅自修改规划报建图纸欺骗购房业主、偷漏计容建筑面积搞虚假容积率的问题
对万科利用花园阳台违法改成卧室欺骗业主签定购房合同,偷漏规划计容建筑面积搞虚假容积率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为“万科在施工中将报建图中花园阳台改建成了卧室,栏杆变成了窗户,责令万科整改违法行为,拆除1~3栋已改成卧室安装的窗户,恢复栏杆和花园阳台功能,并责令万科在其它栋严格按照规划许可的花园阳台图纸进行建设”。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以上调查处理答复未认真深入调查研究,未认真查看业主提交的证据和釆纳听证会上业主的合理意见,不尊重万科已利用花园阳台改建成卧室与业主签定上千套购房合同的客观事实,官僚主义严重,曲解滥用行政裁量权,严重损害了业主与万科的契约合法权益。
事实与理由:业主在1月17日听证会上向规划局了解该项目建设规划图纸和技术指标相关情况后,当场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提交了购房合同、销售宣传资料、样品房等相关证据,并与万科进行了质证,相关证据印证万科上骗规划局下骗购房业主,用花园阳台未报经规划部门许可改建成卧室,许诺优惠送这间房一半建筑面积给业主,促成业主与其签定购房契约。业主请求规划局查清事实,尊重万科利用花园阳台改建成卧室与业主签定上千套购房合同的客观事实,维护业主《商品房卖买合同》正当权益。针对听证会上主持人欧阳正处长庇护万科违法行为的解释(会后核实欧阳正处长是规划局承办该项行政许可业务处室负责人,依照行政许可听证相关法律规定欧阳正处长是不能担任本次听证会议主持人的),业主多次阐明观点,请求规划局把控好毛坯商品房和精装修商品房交付合同标的物的法律概念,不要官僚主义,应结合该次听证修改规划总图和技术指标调整将花园阳台已改建成卧室的规划报批手续完善合法,防止和杜绝万科偷漏小区计容建筑面积搞虚假容积率。会上万科的听证负责人承认利用了房地产市场“潜规则”偷了容积率面积,并答复会后与规划局和业主积极沟通,争取用“双赢”方案来修改总图规划和调整技术指标。业主认为长沙市城乡规划局答复意见既没有考虑广大百姓群众根本利益和在不影响规划前提下维护合同契约的执行,也没有深刻理会和遵循《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立法精神,曲解滥用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答复的处理意见完全是给万科公司找了个违法行为下台阶。万科在规划部门听证后后用不履行合同契约与规划部门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业主不公平,万科不承担契约责任的根本原因是违法利益驱动,万科不向规划部门将花园阳台改建成卧室的规划报批手续完善合法,规划部门也不责成其补办,都想利用房地产市场“潜规则”搞虚假容积率掠夺国家和小区业主公共利益。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脱离百姓群众、官僚主义作风不就是房地产市场“潜规则”的推动者和渎职者吗?
三、 关于该项目修改规划总图和技术指标调整的问题
回复中只简略地对修改规划总图作了一、二期无变化说明和对调整经济技术指标前后进行了片面对比,对表格中的“计容建筑面积”用“总建筑面积”来代替,数据概念不清晰,且未向听证业主告之听证会后该局(委)在听取各方质证陈述意见后的综合审查意见和行政许可审批意见,该局的行政许可程序和审批行为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与理由:听证会上业主代表就该次修改规划总图和技术指标调整中总建筑面积36.6万平方米比2013年3月21日批准规划总图指标34.8万平方米增加近2万平方米要求解释理由和出示法律依据,万科对增加近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性质含糊不清,称增加面积全部为不计容的地下室车位面积,而事实上本次修改规划总图说明增加的车位指标数只有30~40个,万科把增加10000多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全部归到社区用房及其它不计容项目的指标中,其它不计容项目到底是什么使用功能的面积?会上规划局和业主谁都不知晓,这种规划总图修改设计和技术指标表述不符合国家相关设计规范和行政许可管理的要求,业主代表在听证会上对加大小区建筑面积的修改和虚假容积率问题明确表示反对。然而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在回复的对比表格中并没有体现总建筑面积中计容面积与不计容面积的数值指标,该局(委)未把听证会后综合审查意见和行政许可审批意见全面公开的告之业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作为履行《城乡规划法》的执法部门,作为一个有30年开发经历,领跑中国住宅发展的专业房地产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容积率是衡量业主商品房价值和小区建设品质的重要技术指标、不可能不知道利用房地产市场“潜规则”偷面积搞虚假容积率是法律所禁止的、不可能不知道违法施工,下达停工通知后还强行施工带来的职业道德质疑及法律后果!
特此反映,请社会各级部门调查处理回复。
万科白鹭郡业主
2014年4月8 日
附件:
1:长沙市城乡规划局(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长规信函(2014)9号信访事项的答复和“白鹭郡违法施工有关问题的回复”
2: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听证会公告
3:1月8日举报万科三期边违法施工边申请行政许可的传真件
4: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5:2月12日实名举报长沙万科在白鹭郡违法施工请长沙市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报告等投诉
注:附件资料可向投诉人索取
关于诉万科白鹭郡项目三期18至26栋涉嫌擅自修改建设规划等有关信访问题的复函的质疑性问题回复
万科白鹭郡有关业主:
你们提出的《诉万科白鹭郡项目三期18至26栋涉嫌擅自修改建设规划、偷漏计容面积及增加总建筑面积等有关信访问题的复函的质疑性问题》已收悉,先导区管委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该项目规划许可及信访答复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核实,现就我委国土规划部负责的修改规划总图相关审批问题回复如下:
1、万科白鹭郡小区分一、二、三期,一、二期已经于2013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建设单位申请对三期的总图及方案进行调整。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按总图变更程序批准了该规划调整,调整后,一、二期总图和单体不变,三期总图布局满足规划技术规定要求,且二、三期相邻处建筑间距相比原审批总图无变化。
2、先导区管委会国土规划部进行总图审批,所有经济技术指标均以长沙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复核表”提供的数据为准,该指标复核表中的“总建筑面积”为计容总建筑面积(不包含不计容的地下车库等面积),只要计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该项目即未超容,该项目调整前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比如下:
主要技术
经济指标 原总图
(2013.1.8) 调整后
(2013.12.9) 调整前、后差异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297946.51 296711.65 减少了1234.86
建筑密度 20.60 20.90 增加了0.30
容积率 2.97 2.96 减少了0.01
绿地率 42.21% 40.64% 减少了1.57%
根据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该项目总控制指标如下:总建筑面积≤2982489.6平方米,建筑密度≤25.58,容积率≤2.97,绿地率≥39.28%,该项目总图调整后各项指标均满足控规及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3、如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等经济技术指标数据有疑义,请你们向市规划信息服务中心咨询。
4、关于施工现场与报建图不符的处理问题,请你们向批后监管单位岳麓区综合执法支队咨询。
特此回复。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信访维稳工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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