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省、市、区各级 领导:
我们是长沙市雨花区“城中村改造工程”航空路改造中的被拆迁安置农户,我们首先对政府的城市现代化改造和经济建设表示理解并予以支持,但我们认为政府的征地拆迁行为应该依照法定程序,并实施阳光政策,而不应该以损害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为代价。
但在本次拆迁过程中,长沙市国土资源局雨花区分局(以下简称拆迁部门)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拆迁手续,特望贵领导能为我们主持公道。
1、雨花区“城中村改造工程”中航空路改造工程作为市政府的重点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改造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由国务院批准。”因此,拆迁部门首先应依法向被拆迁人提供有关批文内容及文号,但拆迁部门至今没履行这一披露义务。
2、依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拆迁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时,应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并在发布征地公告前告知被征地群众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拆迁部门并没有履行这一法定程序,直接剥夺了被征地群众的提议权。
3、拆迁部门没有为广大被拆迁群众提供明确、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案”。他们只是口头承诺办理拆迁后的安置立项手续,但具体的安置措施和安置地点都无法确定,因此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关于“凡被拆迁农民生活重建地位置及规划定点手续未落实的,不得进行房屋拆迁”的规定,拆迁部门责令被拆迁人在2009年3月20日前限期搬迁的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
4、拆迁部门提供的“拆迁安置方案”并没有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更没有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权利。
5、本次拆迁是针对被拆迁人的住宅用地的征收,并没有包含被拆迁人的农村承包用地,因此,拆迁部门在对被拆迁人住宅地及房屋进行补偿后,还应保留被拆迁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及被拆迁人的原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村集体组织被整体拆迁后,再与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统一的安置政策,而拆迁部门为达到侵吞农村集体土地的目的,而直接把被拆迁人转换为城镇居民,但土地却不需给予任何补偿。
6、按照实施征收拆迁不得降低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标准的原则,根据拆迁部门提供的拆迁方案及补偿标准,政府补偿的拆迁费远不够满足被拆迁人基本住房条件的需要,在被拆迁前,被拆迁人除保留有部分土地耕种,还可通过房屋出租获取租金来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而被拆迁后,我们变得一无所有,我们无法找到固定的工作和获取稳定的生活来源,这和中央所强调的“和谐社会”背道而弛。
7、拆迁部门提供的《被拆迁人房屋调查结论》及《航空路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公示表》非常草率,极其不负责任。调查结论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就擅自作为拆迁依据,补偿表甚至错列补偿对象,更无法律依据,给出的是千篇一律的人均11.4万元的补偿结论,真不知天下有如此巧合之事。
综上所述,为维护广大被拆迁农户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领导能体谅我们的苦衷,亲自过问此事,让拆迁部门给予大家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答复。
此致
敬礼
2009年3月13日
全体被拆迁户签名:
航空路征地补偿拆迁是严格依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定程序实施,各项手续齐全,实施过程依法依规,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1、航空路建设项目是长沙市2008年重点工程项目,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该道路建设用地已通过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号:(2008)政国土字第613号,并已报国务院备案。2、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前,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曾多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社区筹委会、圭塘村)、党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召开相关会议,充分听取了意见。在征地过程中有两次听证权利,第一次在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在发布的公告中已明文告知有申请听证的权力,在规定期限内区国土部门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因此视同放弃本次听证权力。第二次听证权利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后,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要求,于2009年3月24日组织了听证。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做到了依法依规依程序。3、根据103号令,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实行货币安置,并由区人民政府建设保障住房,按1200元/平米的价格销售给被征地农民,每人购80平米。经多方听取意见,多次召开由筹委会、村民组长、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保障住房建设用地位置定在航空路与圭塘路交汇处东南角,土地面积约为111.636亩,建设用地已通过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批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81号。目前正在组织拆迁和进行户型设计及征求意见工作。4、根据103号令,被征地农民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不再保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但仍然享有对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权利。征收的土地严格按照103号令的补偿标准、程序给予补偿。5、航空路的补偿标准是严格按103号令实施的。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被征地农民每人可购买80平米保障住房,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可以增加一个人的指标,三口之家可购买320平方米住房,除满足住房条件的需要外,还有部分住房可以出租获取租金。拆迁后,被征地农民合法收入不会降低。6、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有效证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对调查结果拒不配合予以确认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目前雨花区国土分局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调查结论属于征求意见阶段,如果对调查结果有异议,可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到雨花区国土分局拆迁事务所办理登记手续,或配合拆迁事务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雨花区政府督查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