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
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香樟雅郡的业主。2008年12月22日,我们收到开发商湖南四季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房通知书》,通知业主们于2009年1月18日前去验房、收房。
依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在交房时需要提供给业主《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电梯验收合格证》以及房屋面积的实测报告,而实际上开发商只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电梯验收合格证》,其他几项均无法提供,且《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只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盖章,而无勘察单位的盖章。而我们的合同中约定为“出卖人应当于2008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开发商对此的解释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是由于表格发生变化,不需勘察单位盖章,其他的只按合同约定办事,不提供其他应提供而未提供的证明文书。
我们想请问,“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是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尽管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房的形式条件合同无约定,但是法律(广义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备案不得交房。香樟雅郡是否应当判别为不具备交房条件,从而构成了违约?广大市民购买商品房在收房时,到底需要根据哪些法律法规看到开发商提供的哪些证明文书才能收房?
另:物业公司在收房通知上写明赠送2009年一年的物业管理费,但需先交2010年1-3月份的物业管理费,这种操作方式是有依据的吗?
请尊敬的市长先生督促相关部门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及解决办法和法律依据,让广大市民在买房这样的大事上,买得安心,住的安心!
为感!
1、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交房时需提供两书一表,即《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现在竣工验收实行的是备案制。开发商若不符合交房条件交房,业主可向长沙市建委投诉。2、关于物业收费,业主可查看2004年《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上面有明确规定。业主投诉内容应为双方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