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长沙县干杉乡万龙村许塘组村民盛志银,由于和村里发生纠纷,肯请领导为我主持公道。2010年10月16日上午11时,在我家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村上从我家附近修一条公路,造成我家的山林树木无端被毁。我马上赶到现场,我找到了施工队负责人,其讲是听村上的安排,按六米宽的标准修路。于是我又找到了村书记田术民,村书记讲了一番话令人很是接受不了。他讲修路是村上开会决定了的,是开了联席会的,要是每件事都要村民同意,那村上这么多事,就没有一件事搞得成了。田书记还讲我可以告他,可以起诉他,但起诉要经过他同意,他不同意不能起诉,而且上面领导来人了他还可以不接待。我又问田书记毁坏了我的树木怎么办,田书记讲只要是在六米规划的修路范围内该毁。并且一再讲这是村上联席会决定的,村上不说了算那什么事才说了算,村委会不细咧,你还以为蛮细啊?我看这个官不小,还蛮大。(以上这些话都用手机录音了,且乡党委证实了)我当时又要求村书记到现场看看,田书记讲暂时不会去。且在这时,修路的挖掘机老板根据田书记的授意将我家前后的路均挖断,我的车就被堵在里面了(被堵的不只我一家)。于是我就报了警,干杉派出所的警察到了现场先是打电话要求田书记到场, 田书记没有到场。从下午四点多到时晚上十点多,在派出所精心做工作下,挖掘机老板才将路重新填好,道路才得以通行。
过了两天,我找到了乡政府,要求上级部门处理这件事。乡政府很重视,党委书记和管公路的副乡长接待了我,并讲经过到现场求证后,我家反映的情况全部属实,且给了我们答复:一是田书记作为村党支部书记讲出的话是不讲原则和党性的,讲了一些不符合身份的话;二是田书记作为村上的负责人工作不到位要对我家的山林及树木被毁负责;三是田书记没有经过招投标就定下施工队施工是不符合规定的,是个人行为且没有向乡政府报告,是错误的;四是乡上在一个星期内会组织村上召开一个协调会来处理这一事件,并表态要田书记对自己错误的言行在协调会上向我家道歉并赔偿损失。第五个问题是田书记用村上集体土地建违章黑厂房的事乡上没有答复,我也考虑可能我也不具体了解情况,所以也没追问。
这事已发生近两个月的时间,虽然乡上党委很重视,态度表明得也很好,我也很认同,但是事情仍然没有一个结果,乡里的决定没有得到落实,我想绝不会是如田书记所说的上面有人的原因。我请求上级党委领导关注这一件小事,让我家的损失及田书记的言行有一个说法。
求助人:盛志银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
长沙县干杉乡万龙村于2010年10月12日召开村级公路建设的专题会议,参加人员有支村两委及沿线6个村民小组组长。该村级公路从斗塘新村渣塘组起,途经万龙村小私塘组、许塘组、飞跃组、纠寺组,至团山坡组止,全长2公里。干杉乡万龙村许塘组村民盛志银因未经盛家同意,施工方擅自施工占用盛家山林,与施工方和村支两委发生争执,干杉乡党委政府对反映的信息非常重视,安排专门班子调查处理此事,现将调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盛志银,男,42岁,非农户口,原为长沙县机械厂职工,95年下岗,妻、儿户口在干杉乡万龙村许塘组。弟盛志贵,男,36岁,非农户口,在圭塘派出所工作,其妻儿均为非农户口。母亲唐雪梅,60多岁,住万龙村许塘组。
盛志贵于2010年10月18日上午8时许,到干杉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听取情况后非常重视,迅速安排主管副乡长到现场进行调查。主管副乡长到达现场察看后,与村组干部以及施工方座谈,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许塘组组长盛树林在村支两委召开专题会议后,到沿线许塘组6户村民家逐户进行了通知,并告知沿线拓宽占用山林的地方没有补偿,6户村民均基本同意村上要求。同时盛志贵夫妇又到组长家强调:屋后少动,岭上废多少无所谓,但要求放线后,本人要到现场察看,组上同意其要求。但在施工过程中,现发生纠纷的地点不在合同地段范围,施工方应现曼纺实业 (原职校)老板的要求降坡,由企业另行出资。该地段涉及盛家山林树木(长30m、宽30-40cm),施工员未通知盛氏兄弟和村组。盛氏兄弟得知后到现场理论,发生争执后阻工,施工方将其兄弟进户道路挖断。盛志贵在与村支书田树明理论时,田树明曾对盛志贵耐心地做思想工作,强调这两公里村级公路的硬化是经多方努力,动员沿线企业老板出资30-40余万元,才将资金筹措到位,村支两委付出了大量心血,请他理解并支持村上的工作。在得不到盛的理解的情况下,由于双方情绪都较激动,双方言语均有不当之处。
二、处理情况
干杉乡党委政府就此事安排专人处理了此事,并形成了如下处理意见:
1、主管乡长就此事对施工方提出严肃批评,指出村支两委工作方法上的不妥之处,并与村支两委以及该组长一起到盛府说明解释并致歉。当时盛家周边2家邻居在座,盛志贵母亲唐雪梅在家。
2、施工方挖断道路是事实,已由乡派出所干警出面干涉后,责令施工方立即进行了恢复。
3、涉及盛家自留山自然枞树林,所废地方很少,毁坏枞树不到10棵。与盛志银反映的情况不符。
4、已召开盛氏兄弟、村组干部的协商会,协调处理此事。
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我乡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处理。在以上第一次调查的基础上,我乡于12月26日再次召开了盛氏兄弟和村组的协调会,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暂时未达成共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