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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不服

2018-2-16 5:51:59发布18次查看
就张剑飞市长调查回复的异议
没有深入村民的调查,我们坚决不服。
异议:
第一 上述调查结果就该块地面积解释是含糊不清,该划拨地经过人民路修建后还留多少的面积,三诚置业公司协调收回多少土地?五一村又拿出了多少土地入股?2009年村民代表会议没有向参会代表说清楚,2011年5月25也没有向股东代表说清楚。回报是多少怎么计算出来的?也没有说明。就连2011年6月22日的说明解释会还是没有说明以上的事实以及为什么要回报三诚置业公司这么多。
第二: 既然是合作开发就必须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合同法也是这样规定“不平等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是就应该说明事情真相,不能欺瞒代表,说明回报三诚公司多少利润,说明周边的合作开发的利润分配方案,如2011年6月22日会议上五一村副主任粟平的解释就不足让村民信服,只说门面按三万每平方的市价计算,我们的土地就不按市价计算入股,明显不公平。还说南京条约明知道是不平等条约也执行了,五一村签的合同就一定要执行。南京条约是在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签的,我们现在是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国家,不可同日而语。
第三:合同的主体不合法,本届村民委员会的成员不是合法程序产生的。
1: 2010年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选产生。任何组织都不得指定和委派或者撤消村民委员会成员,每届三年,届满及时选举。
主任汪玉奇是高桥街道指定代理的,根本没有直选,而且代理至今七年多一直不直选。
2:根据2000年《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辞职或者罢免等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在三个月内补选。2003年原村主任帅金华的辞职,2004年佘高林的外调,一直不补选,导致现在这样的局面:村民委员会成员只有六人,其中汪玉奇,粟平,张惠芳都与三诚公司法人张瑞琪是亲戚关系。
3:代表人数不符合规定 ,产生不符合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程序。股东代表人数只有31人。撤换和增补没有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湖南省村民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2000千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不得少于60人。
第四:程序不合法
1:不设立开村民会议,从不召开村民会议。《湖南省村民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力。村民会议有权撤消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规定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五一村7年多从来不召开村民会议。第十条规定第一点、第四点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2: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的事项未得到村民会议的授权,代表开会表决前未向村民咨询意见。《湖南省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意见。五一村关于集体资产经营合作承包等等与村民有重大利益的事情,从来不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也不须村民会议授权办理,从来未在前三天予以公布,代表开会表决前从未就有关事项向村民咨询意见。所以五一村95%以上的村民是不知情,也不是绝大多数的村民意愿表达。只能表达村民代表自己的意愿。
3:公章和合同一个人保管,村务不公开,不接受村民查询。汪玉奇一个人保管村民委员会的公章和有关集体土地、集体资产合作合同和承包合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村民盖章都要等汪玉奇,村民查询有关集体资产合作承包事项。她拿要等高桥街道党委允许才能看到搪塞村民。
2011年6月13日 上午8点50分本村村民龚安平、卢建国等十二户主代表向五一村村民委员会提交书面查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7号令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章第30条规定,我们要求查询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具体查询五点内容:
一:铭城国际a座土地权属转让的相关合同,及费用到帐明细和村民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
二:铭城国际b座土地权属转让的相关合同,及费用到帐明细和村民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
三:晓圆大酒店承包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和村民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
四:高桥建材市场二期开发合同及村民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
五:五一驾驶员培训学校土地权属去向的合同及村民会议讨论的会议记录.
2011年6月20 日9点左右卢建国打电话给汪玉奇问什么时候可以看到我们想查询的书面资料,汪的答复是要高桥街道党委允许才可以看,你们等电话通知。
至今时间过去了快20天了,一直没消息通知我们看资料。
第五:与三诚置业合作开发的明诚国际a座为什么与代表讨论的结果相差很大。原来讨论是一楼门面800平方,二楼1000平方、三楼1000平方。现在只有一楼800平方。还有2000平方谁拿了?必须追回来,誓死捍卫集体资产。
第六:为什么汪玉奇财产来源不明不落实调查。儿子去北京昌平军校买指标的事情和去美国自费留学事情避而不说。
第六:集体资产量化配股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凭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一样是没有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明显违反村民组织法,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是否取消或保留“劳动岗位股”
第七:小区通信网络调查答复,根本就是做假哄骗上级,永祥小区的好几栋安置房根本没有中国电信网络入户。我们不要求多个网络到户,只要求和其他村民安置房一样电信网络到户。
处理情况和后续工作我们坚决不同意,不合法的主体,不合法的程序,不平等合同,坚决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撤消损害村民利益的决定和废除非法合同。重新选举能为广大村民谋利益、遵纪守法的、带领我们走向和谐繁荣社会主义社会的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
长沙正创建文明城市,我们需要城市形象文明,更加需要精神文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依法治村。不要让一个小小的村官破坏文明城市评选。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 村民龚安平
电话:84728509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利用开发名义导致铭诚国际a座与铭诚国际b座两个项目损失集体财产近亿元”的问题
1、铭诚国际a座(一期)项目土地规划面积为10.766亩,为五一村村集体生产用地,五一村于2005年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该块地,其合作条件是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合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1150万元(其中含150万元拆迁补偿款)和一楼商业门面800平方米。
2、铭诚国际b座(二期)项目土地规划面积为10.729亩(并非龚安平提到的b座比a座多2亩),1992年,该块地经原马王堆乡划归长沙市水利局,2006年,五一村向高桥街道和雨花区人民政府提出收回该块土地以弥补两安用地缺口的请求。经五一支村两委集体商议决定,委托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出面协调收回该块地的使用权用于生产安置,承诺该块地收回后,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并给予其相关优惠。2010年初,为履行前期承诺,村委会参照周边项目土地开发合作回报条件及当年当地土地价值,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签定了合作协议,其合作条件是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向村集体支付土地补偿1000万元及200万元拆迁补偿和一楼商业门面800平方米。调查的具体情况见《关于对红网百姓呼声刊载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一帖的情况调查报告》第1个问题。
3、经查,2011年,铭诚国际项目周边集体土地价格是:生产用地价格为每亩70万元至90万元、生活用地价格为每亩150万元至200万元,商业用地挂牌起价为每亩350万元,同地段商铺门面价格为每平方米1.5万元至3万元(并非龚安平提到的“每平方米3000元至3500元”)。五一村与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这两块地是以村集体建设生产用地价格出让的,而不是以商业用地挂牌拍卖价出让(并非龚安平提到的“每亩300万元至500万元”)。通过调查,“五一村在铭诚国际一期、二期两个项目上损失集体资产近亿元”不属实。
(二)关于反映“汪玉奇中饱私囊”的问题
1、“汪玉奇不召开村民会议”的问题。五一村支村两委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是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支村两委会、两委扩大会、村民代表会、股东代表会等,讨论表决和公开公布重大事项。2005年,全区村改居试点,五一村改为五一社区筹委会。由于户籍、土地性质、村民安置等一系列问题的影响,村改居进程推进缓慢,到目前五一村仍未完成村改居工作,五一村支村两委没有进行选举。
2、“非法罢免村民代表”的问题。五一村村民代表的选举都是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原村民代表邓明德已于前年去逝,原村民代表卢建国在去年村民代表选举中落选。
3、“非法产生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问题。调查的具体情况《关于对红网百姓呼声刊载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一帖的情况调查报告》第2个问题。
4、汪玉奇和粟平与张瑞琪无亲属关系,张慧芳与张瑞琪非嫡系近亲。
5、在铭诚国际a座(一期)项目开发上,湖南三诚置业有限公司按照与五一村村委会签定的合同兑现土地补偿、拆迁补偿和商铺门面。
6、汪玉奇为五一村村委会法人代表,村委会公章和合同及有关重要的文书资料应由其保管。
7、在铭诚国际a座(一期)项目开发上,三诚置业公司按照与五一村村委会签定的合同兑现商铺门面800平方米。
8、龚安平对汪玉奇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的举报缺乏证据。
9、五一村集体资产配股方案的问题。调查的具体情况见《关于对红网百姓呼声刊载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一帖的情况调查报告》第2个问题。
(三)关于反映的其他问题
1、“拆迁安置不合理导致上访不断”的问题。五一村的上访事由大多集中在集体资产管理和拆迁安置上,其中大部分是由于未满足少数村民个人利益要求导致的,造成多年重复访。周宏初等多人上访一事已于2007年由长沙市纪委给予了终结性答复。熊慧君及儿女原系五一村村民,从2006年至今年4月,因不同意村委会的拆迁补偿方案,房屋一直未拆;张翠英户为一户两基、已安置未拆迁户,该户以再安置为由不同意拆迁。以上两户的不配合,严重阻碍了村安置房建设、产业项目建设和城市道路建设。
2、“不为群众办实事”的问题。调查的具体情况见《关于对红网百姓呼声刊载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一帖的情况调查报告》第3个问题。
3、“不关心困难村民”的问题。五一村村委会每年定期向村民发放相关补偿费、补助金,年终向村集体组织股民分红,对较困难的早期环线拆迁安置户给予补偿安置等。村集体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管理,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少数村民出售自己的安置房,这属于村民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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