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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年费滞纳金的问题

2018-2-14 2:47:49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胡市长:
您好!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能抽出宝贵的时间看一下我给您的来信!做为一个长沙市民,我在这里工作、生活,我觉得我有义务要对长沙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向您反应一下,因为这些事情不是我们编造出来的,而是在实际的办事过程中所碰到的,事情是这样的:
我于2013年9月8日购买了一台长安牌逸动轿车,并在接下来的时间办好了各项手续,但是在手续办理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单位向我收取路桥年费,而2014年我收到了需交纳路桥年费的短信提醒,这时我才知道要交纳这项费用,通过上网查询,才知道是600元/年。2014年3月21日,我去四方坪永通年费交纳点交纳路桥年费,却告知我2013的路桥年费需交纳192元,其中年费150元,滞纳金42元,当场我就要求工作人员给我一个解释,做为一个新车司机,我并不了解车子需要交纳哪些费用,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交纳2013的年费,现在却要收取滞纳金,而且相对150元来说,42元的滞纳金该是多大一笔费用。
为人民服务,我觉得就是应该提醒然后大家也就都会明明白白了,为什么不能在上牌的时候一起收取这个费用,为什么没有任何人来提醒我,更何况并不是没有代收的费用,特别是我问了新买车的同学,大家都不知道这个路桥年费应该在买车的第二个月就必须购买,否则就要交纳相应的滞纳金。所以,在这里特向您反应这个情况,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做出改正,谢谢!当然,做为一个市民,我已经交纳了全部的费用792元,在些,只是提一下我的意见,希望在某一天能够有所改变。
关于《关于路桥年费滞纳金的问题》的回复
yisha12345同志:
    您好!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路桥费的函已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市城市交通建设及城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工作的支持与理解,现就您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5年发布的《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第七条“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之规定,如果您的车辆未按时缴纳车辆通行费,会有相应的滞纳金产生。加收滞纳金其目的只是为了督促车主按时缴纳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
   二、每年年初,我市通行费征收机构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隧道入口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广大车主进行按时缴纳通行费的告知,请您及时关注。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路桥通行费征收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会进一步加强对通行费征收相关政策的说明解释及宣传工作,并希望得到您一如既往的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2014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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