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要求“积极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严肃追究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烈请求纠正和查处长沙市民政局违法行政的乱作为 -------向长沙市民政局问责尊敬的谢建辉副市长: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和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3月24日召开的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的指示,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部署,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推进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长沙市民政局多年来对于石马铺公墓的管理存在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问题,造成老百姓人心惶惶、怨声载道,极大地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我们强烈呼吁和请求您们督促本届市政府纠正和查处该局违法行政的乱作为。石马铺公墓是在1958年由省厅发文正式建立的城市公墓,并由市民政局进行管理,这是当时对乱建私墓进行规范治理的举措。直到2004年,尚存面积680亩,共计3.5万墓冢,涉及到海内外数万个家庭。公墓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设施,市民政局未经人大审议,未向社会组织听众,也未安排好公墓的整体搬迁,就将公墓土地作低价转让或改变土地用途,我们认为这是违反国家多项法律、法规的行政乱行为!一、2005年元月11日,面对广大墓主亲属的投诉,民政局发布的《关于石马铺墓地迁坟有关问题的说明》(附件一,下称《说明》)无视客观事实,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多项现行法规,兹列举如下:1、关于“石马铺墓地的性质”,《说明》称“由于国家无偿提供土地来安葬市民遗体,这种无偿使用国家土地的墓位占了该墓地90%以上。”“石马铺墓地是属于公益性的社会公共墓地”。而事实是:自1958年公墓成立以后,市民将亲人进葬公墓都缴纳了进葬费和管理费(均登记在册)。因此墓主亲属与市民政局公墓管理方构成了契约关系,他们享有墓位使用权。至于《说明》称从50年代至80年代中期,收费标准是5-25元是完全不合乎事实的!许多80年代初期进葬者缴纳的费用高达百余元(超过当时大学毕业生工资的两倍)。石马铺公墓是城市公益性设施,当时并无《国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出台)所说的“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之分。历史上的公墓与目前《国家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说的“公益性公墓”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后者是指农村为村民提供的墓地(完全不收费)。难道目前出现了收费高昂的经营性公墓,就要把历史上收费较低的城市公墓说成是国家无偿提供土地使用吗?民政局的官员竟如此不顾历史事实和如此不懂法!!《说明》还居然把石马铺公墓说成是石马铺墓地。是谁批准该局肆意改变石马铺公墓的属性?2、关于“石马铺墓地为什么要改变土地用途”, 《说明》称“根据(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墓穴的使用时间为二十年’的规定,现在坟墓大多数已超过了20年。现政府对该宗土地进行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是合法的,”而事实是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殡葬管理条例》颁布之前的公墓能够适用此条例吗?而且第二十一条 也说到“逾期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手续”;市民政局不仅对《殡葬管理条例》断章取义,而且公然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3、关于“民政学院建设用地问题”, 《说明》谎称“其建设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而事实是:市民政学院在2004年10月《长沙晚报》刊登的“迁坟公告》就是非法的,公告只能由国土部门代表政府发布,学校是不能自己出公告的!从2004年底开始,民政学院在未取得市国土局和规划局批准的情况下对墓区一直在进行野蛮拆迁和施工,用电话不断骚扰、恐吓墓主亲属迁坟,发生多起强行挖坟事件。2006年4月16日市长办公会议对民政学院的扩建及迁坟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石马铺公墓土地是城市的生态保护地,民政学院要对其生态植被进行保护,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在60亩以内。该院无视市政府的规定,其基建范围远远超过了60亩,大面积的香樟树被砍伐殆尽(香樟路就是以该地区的香樟树命名的),直至2008年元旦前夕平毁了所有尚未迁出的近三千坟墓。市民政局一直声称他们对民政学院的迁坟在依法进行监管,可事实并非如此!该局应该承担监管失职的责任!
4、关于“石马铺坟墓的处理”问题,《说明》称“或由坟主自行迁走,
或按殡葬改革的要求作平坟深埋处理”,在拨乱反正已经多年后的今天,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居然无视国法,明文侵害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进葬公墓是办理了进葬费和管理费的,不是乱葬野坟!怎么能不讲政策和法规而“自行迁走”?至于“殡葬改革 ”,包括树葬、海葬、草坪葬甚至不保留骨灰,都是针对现代人所提倡的,怎么能对辞世多年的亡灵进行改革?殡葬改革是提倡死人不要与活人争地,但并不是说要去争先人安息之地吧!孝敬祖宗,缅怀先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座坟牵动多少人敬祖思亲的情感!民政局不能体恤民情,却借“殡葬改革 ”之名草率行文,民政学院之所以胆敢强行毁坟,酿成伤民心、犯众怒的恶劣事件,难道不是民政局如此违法行政的后果吗?!
5、关于“坟墓搬迁补偿问题”,《说明》一说“因为国家已经无偿提供土地使用20年以上,没有义务再作经济补偿,完全应该由坟主自行承担”;二说“为尽量减轻坟主的负担,由用地单位参照长沙市人民政府令60号规定的使用自有土地的迁坟标准进行适当补偿。”这些解释表明市民政局完全否认石马铺公墓的客观历史,胡乱套用现行法规的荒谬行政!文件所称60号令的迁坟补偿标准是每墓400-800元,现行公墓价格都在8000元以上,有几个老百姓能承受如此大的差价!其结果是造成上万的坟墓乱迁乱葬至长沙周边农村(近几年来,长沙市周边农村,有不少农民建墓地,招揽公墓拆迁户以赚取暴利),这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在公墓或者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又严重破坏国家土地使用正常秩序。还有一些亲属将墓迁到农村老家,这违反了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农村的公益性墓地或者骨灰存放设施,只能供村民使用,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难道市民政局不知道国家《殡葬管理条例》的这些条款吗?该局领导人是在知法犯法!他们的违法行政所造成的无序迁葬现象实为殡葬事业的历史倒退,市民政局应该承担其法律责任!
二、市民政局起草的“长政函(2004)162号文件”(附件二)引述了三个法规性文件的函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即市政府第60号令),这三个文件均没有对历史公墓处理的相关条款。相反,该局撤销石马铺公墓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相悖的;与《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时效性是不符合的;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是对农村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怎能张冠李戴用到城市公墓?(一位参加协调会的拆迁办官员说:60号令不适用石马铺公墓的拆迁,他私下表示,他不会再参加这种会)因此我们认为市民政局起草的“长政函(2004)162号”文件涉嫌杜撰虚假法规依据、欺骗市政府及广大市民,是严重的渎职行为!可是至今这个文件仍然是民政局用来执行其它墓区迁坟的依据。
三、关于石马铺公墓土地转让补偿金的用途,市民政局的《说明》表示“划拨补偿金主要用于长沙市公益事业,建设新殡仪馆。”但是据当时殡葬管理处的唐处长说,该局拟(已)将转让409亩公墓土地所得款项(3600万)的一千多万元用于殡葬管理处退休、下岗职工的安置。按照国家规定,民政局编制内开支是由政府划拨;编制外是由经营性收益开支。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市民政局利用管理国有土地的权利来谋取本单位的私利,是违反国家土地政策的犯罪行为!此外,前届市政府领导相关决策人是否介入?是否有权钱交易?请求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并请求检察部门立案审查。
四、从长民字【2004】109号文件(附件三)可以看出,2004年9月10日市民政局是请求“以市政府名义统一发布迁坟公告”,可能是因为没有获准,在同年10月25日,市民政局又出台长民字【2004】126号文件(附件四),“请求市政府同意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计划面积分期分批搬迁”(实际上民政学院等用地单位都是在没有拿到国土部门批文的情况线就开始要求墓主亲属迁坟和进行野蛮施工)。前届市政府没有严格把关,实际上纵容了市民政局违法行政的乱作为,前届市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五、由于多年来市民政局违法行政的行为没有得到纠正,至今在石马铺公墓三、四、五、六等墓区又故伎重演。更为恶劣的是,该局为避免再次引起社会的反映,他们没有在公开媒体上刊登“迁坟公告”,而是采取电话通知各个坟主,张贴的“迁坟公告”署名是“石马铺迁坟指挥部”,这是哪个部门的指挥部?这种没有国土局署名的公告同样是违法的!迁坟的依据和政策仍然是“长政函(2004)162号文件”!执行的迁坟补偿仍然是60号令!有所改进的是由政府划拨了安置区,可是迁坟者仍需要承担5800元至2万多的费用!面对虚高的安葬费,一般老百姓都死不起,为什么还要他们为故去多年的亲人再承担如此高昂的费用?既然是政府划拨的安置区,为什么还要收取这么高的费用?市民政局是否还在借用历史公墓的搬迁搞经济创收?岂不是在继续知法犯法、继续侵害老百姓权益吗?结束语:公墓属城市公益事业范畴,理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我们认为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搬迁公墓,广大墓主亲属会理解和支持,问题是市民政局不是依法依规行事,而是乱套法规,市民政局为什么不执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学习其他城市的好经验,如武汉将公墓改造建设为城市陵园;或如重庆市为修公路动迁了公墓的部分坟墓,迁坟工作全是由政府统一办理,没有要墓主亲属操心(一位来自重庆的石马铺墓主亲属对长沙市民政局如此处理公墓感到震惊。)在十年动乱期间,的确发生过撤公墓建工厂的事情,可是在我国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没有哪个城市象长沙民政局这样知法犯法!肆无忌惮严重侵害老百姓的权益! 我们强烈要求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 :“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我们恳请你们遵照胡锦涛总书记所要求的,要突出抓好六个方面工作的第一项:“着力增强宗旨观念,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努力把为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落到实处。” 以上问责和请求当否,请赐复为盼! 此致敬礼! 石马铺公墓墓主亲属代表(联系电话)康云秋(2222535) 杨寿恒 (4140265)
周玉祥 (13974883447)王晋德(2821828)
邓小柳 (5450919) 肖中健 (5570192)
张学辉 (13974927904) 傅吉祥 (5426765)
于2009年4月4日(清明节)呈
附件:一、长沙市民政局文件:《关于石马铺墓地迁坟有关问题的说明》
二、长政函(2004)162号文件
三、长民字【2004】109号文件
四、长民字【2004】126号文件
五、长沙民政学院毁坟事件照片及进葬石马铺公墓的费用实据(一例)
长沙市石马铺公墓拆迁工作,是根据长府阅(2003)122号会议纪要,(2003)19号会议纪要,长政函(2004)162号等文件,关于“将石马铺公墓的坟墓整体迁出市中心。……具体搬迁工作由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地计划分期分批实施。”的精神进行拆迁的。
遵照上述文件精神,石马铺公墓拆迁,于2004年10月在多种媒体多次发布公告,明确告知石八八骨灰墓区,三、四、五、六墓区都在拆迁范围。墓区拆迁后,用于建造大型的示范性老年公寓,该工程是长沙市2009年十大民生工程和百项重点工程之一。
这期拆迁是2004年拆迁的继续,约有一万余冢坟墓要拆迁,为使拆迁工作平安有序进行,经市民政局同意,由长沙市第三福利院成立迁坟办负责此项工作。首先对有电话联系的墓主亲人用电话(短信)通知来办理拆迁安置手续,到目前为止已办理近3000冢坟墓的拆迁。办理完有电话联系的坟墓拆迁后,将再次由国土部门在媒体发布公告。这次拆迁还需对拆迁坟墓进行安置。墓地开发、墓材加工、坟墓建造、手续办理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一个时间过程,如果一拥而上,将会给迁坟工作造成被动,处于混乱无序的状况,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员拥挤、接待困难、工作秩序混乱的局面。
此次拆迁安置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安排,三福利院从市殡葬事业管理处补偿性地划拨了30亩土地,作为石马铺公墓拆迁安置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我们对未满20年使用期的经营性坟墓,在墓区设置有甲、乙、丙三个等级的免费安置墓,用于安置石八八骨灰墓,只收今后10年的管理费、使用费月1100元。另外,按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已对20年以上的不能再免费安置的三、四、五、六墓区的棺葬墓,设置了5800元以上的成本价安置墓(成本价含墓地征地拆迁费、墓地开发建设费、墓材、做墓、绿化、道路、配套设施费等),供墓主家人自愿选择。如果墓主家人不愿拆迁到安置墓地,可自行迁出,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令103号给予补偿。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