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 助 信
尊敬的湖南省交警总队、长沙市交警支队、芙蓉区交警大队领导:
我叫陈寄东(身份证号:432524197611148357),湖南省新化人,
2011年06月29日06:30许,本人驾驶女装摩托车(搭乘同事张近光,联系电话:15580065348)在长沙市芙蓉区过远大路与红旗路口交叉路口由东往西正常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时,遇114公交车同向由东往西突然从左侧车道向右变更车道且未打转向灯(我有多名老乡现场证明),致使我所驾的摩托车撞上公交车,造成本人和同事张近光摔倒在地,致使本人右肘部粉碎性骨折,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张近光也多处受伤,我和张近光当场昏迷,被“122”救护车送至南方年轮骨科医院抢救,事发后, 114公交车司机没有先行垫付一分钱医药费,我在好心同事的帮助下,多处借钱凑了7000元,医院才安排做手术缝合伤口,因所凑钱不够,医院随即停药,我和张近光两个人痛苦地躺在病床上等待治疗,真是欲哭无泪,期间多次打电话给114公交车公司,终不见人过来来缴医药费,之后去了芙蓉区交警大队三次,又打了数次电话,公交公司才到医院交了3000元医药费, (后张近光因伤势较轻提前出院)两天后,钱又用完了,医院又药了,之后反复沟通,公交车公司断断续续的过来交了一、两天医药费,因治疗不连续,致使伤口迟迟无法愈合,造成我肘部钢钉又出来,7月22日又进行第二次手术。目前,伤患处仍未康复,肘关节肿胀无法行动, 而114公交车公司没有来医院进行任何询望和探望,实属无人道!无良心!
本人认为,在本次事故中,114公交车司机驾车不按规定变更车道且未打转向灯,违反《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从左右两侧车道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一百米至五十米开启转向灯。”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我是属无责任一方,114公交车司机应当承担所有的医药费和后续赔偿费用。
现在我孤单一人在医院又拖欠了几千元医药费,而医院又停火用药,在长沙举目无亲,唯有请求总队、大队、支队领导为我一外地老百姓主持公道与正义,还我一个公平的做法。我本人也保留向各级政府部门上访的权利。为谢!
此致
敬礼
当事人:陈寄东、陈近光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本人联系电话:13017286457
(该处理事故民警:唐昶辉)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收到您的反映的情况后我支队领导非常重视,立即派出民警调查此事。现答复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11年6月29 日6时15分许,信访人陈寄东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依法注册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张近光沿远大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红旗路口公交站地段时,正好遇廖方雷驾驶公交车同向行驶至此。在公交车靠右变更车道准备进公交站的过程中,由于陈寄东驾车也未按规定走最右侧车道(事故地段有单向四条机动车道),以致公交车与两轮摩托车相碰,造成陈寄东和张近光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案件处理情况:
案件发生后,我队民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在事后调查取证确认交通事故事实的情况下,依照程序规定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011-06319号),确认了当事人的责任并交付当事人。在治疗费用方面,我队也进行了多次协调。
该案目前已做好陈寄东的思想工作,陈同意待伤势恢复进行法医鉴定后来结案。公交车方已将陈寄东住院期间所用医药费结清,并承诺在陈寄东做出法医鉴定后根据伤情协商赔偿事宜结案。
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2011-06319号)
长沙市交警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