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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长沙市开福区交警队造伪证,不作为,实在可耻!

2018-2-10 15:35:29发布22次查看
请问道路交通法为谁定?!
---6.18意外交通事故死亡
事发时间:2012年6月18日18:36分
事发地点:湘雅路口学生公寓处
死 者:周淑钱 年龄:52岁
肇 事 者:周宏雁 年龄:50岁 住址:长沙市芙蓉区火星五片3栋104房
肇事车辆:湘a v1233现代越野
办案大队: 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
尊敬的市长领导:您好!我是6月18日重大交通事故死者的女儿,下面将由我反映6月18日车祸发生至今的一个情况。
6月18日18点多我妈妈下班途中在湘雅路口学生公寓处发生车祸导致死亡。授理案件的是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办案名警j。通过现场视频监控了解到:我妈妈是在当日下午6点36分左右骑电动自行车在蔡锷路至湘雅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已经进入了直行车道时,被一辆由东往西直行的现代越野车从后面撞死生亡。
半个多月后(7月6日)收到开福区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书为同等责任。我们家人对这个结果有很大的质疑。于是找到中队长c,问其为何判同等责任,我方存在什么错误,要承担50%的责任?而中队长c的回答让我及家人听了后无法接受,他的解释是:“因为你妈妈没有安全意识,因此要负50%的责任。”我家人追问:“她违反了交通道路法哪一条?”而他根本不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却仅仅说:“如果你们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进行复核或者向法院起诉。”他的这些话语犹如晴天霹雳,原本希望国家的好交警能够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公道、公平、公正的办事,没想到仅一句没有安全意识就打发了我们,何况我妈妈并没有犯交通道路法的任何一条,无一点过错。然而让我家人更气愤的是,我们掌握了肇事者很多有证据的违法行为,而在责任认定书上却一字未提,还有更加难发忍耐的是,交警队不但不公平、公正的处理此事,还帮着肇事者作伪证,身为执法人员居然做出违法的事,放任肇事者逍遥法外。至今我妈妈去世半年多,肇事者和车主没有露面,也没有得到肇事者的任何赔偿,总是以没钱为由而逃避,拒绝。而据我们掌握的经济情况却是,肇事者在火星镇小区有一套112平方的房子,住着前妻的女儿.另外在开福区富湘园小区有一套与情妇的房子并且有个一岁多儿子,有钱开宝马车,找情妇,却说没钱来偿还撞死人后应付的赔偿,天理何在?
我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平民家庭,父亲年老有病在身不能工作,而身为独生女的我刚刚生肓,在家带养小孩,家里的所有经济来源全靠我已退休的妈妈在外打工补救经济,为了我妈妈在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的七万元费用和办理妈妈的后事,家里已欠下十几万的债,得不到肇事方的赔偿,人民交警颠倒是非,包庇,不作为的行为实在让人觉得可耻,我实在是走投无路,只能跪求上级领导帮助我,打击不作为的行为,抓到肇事者让其支付应有的赔偿。下面是肇事者的违规行为和开福区交警队不称职,做伪证的违法证据.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有移动公司通话清单证据表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者正在接听电话,号码为:13973180103(18:34:50被叫,通话时长1分44秒,18:36:34终止通话,与监控视频车祸发生时间相吻合)。 并且肇事者自己也曾在与交警队的问话笔录上说到,事故发生前接了两个电话。驾驶机动车接听电话是严重的违章行为,由于接听电话,分散了其注意力,在发现受害人时就无法及时的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这就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据交通法规定,开车打手机撞死人,就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为什么这么明显和充分的证据,没有在责任认定书上得以体现,帮肇事者掩盖事实的行为实在太可悲!
2. 更离谱的是,连责任认定书上的事发时间都定错,交警队出具的事发时间是:18点33分,而此时我妈妈还在兴汉门贝贝熊母婴用品店帮我女儿买奶粉, 有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证明18点32分—34分之间我妈妈还在与我手机通话,又怎么可能会在这个时间内发生车祸呢?交警队在没有充分了解事故的情况下,随意乱定事发时间,目的是想帮肇事者在18点36分打手机的时间上错开, 掩盖开车打手机而撞死人的这一事实。
3.从视频监控可以清楚的证明,肇事者在驾车时穿的是白色夹板拖鞋,是严重的违章行为,而交警队提供的却是肇事者事发几天后补拍的穿黑色鞋照片,从照片上分析,照片上的裤子与鞋子与事发时监控视频时的裤子和鞋子完全不一样,为什么交警人员要包庇肇事者,做出这种行为?
4. 该肇事车辆是一台没有买任何保险(包括交强险)不允许上路的车,居然开上路,不但没有受到交警的制止行为,还撞死人.而且在责任认定书上写到的是:与事故无因果关系。如果交警的第一步工作做到位了,禁止了这台车上路,又怎会撞死一条无辜的生命吗?并且这台车不是肇事者本人的,而是肇事者向他人借的,交警人员不但没有调查这台车辆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追加车主的连带责任,而且车主本人至今从未露过面,为什么交警人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任凭车主无所事事,逍遥法外。
5. 责任认定书上表明,受害方要承担同等责任的原因是:“转弯车要让直行车”,我方认为存在非常大的疑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5条规定“机动车遇非机动车、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避让。”所提取的视频监控资料可以清楚的证明受害人驾驶非机动车从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已经进入了直行车道,这时肇事者驾车在直行道由东往西在后,据现场实地测量,非机动车与肇事车辆相距14米的距离,而我方是非机动车,对方是机动车,根本不存在转弯车要让直行车,而且机动车也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避让非机动车,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视频监控很清淅的看见非机动车在前,而机动车在后,为什么交警人员还要我方承担“转弯车要让直行车”的50%责任呢?理由何在???
6. 肇事者驾车通过事故发生地“t”字形路口时,要通过两道人行横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现场照片及证人可以证实受害人是在靠西侧的人行横道上被肇事者从后面撞的,并且他没有任何减速的措施。而交警队提供的事故现场手绘图根本没有画在人行横道线上,为肇事者避重就轻。
7.事故发生在晚饭时段,肇事者电话报警后就离开现场,我和我爸爸赶到医院见到了肇事者,此时,我和我爸爸都能很明显的闻到他身上有股很重的酒精味。仅此一面后,肇事者就消失了。肇事司机消失22小时后才出现在交警队,问其为何不在事故发生时将肇事者控制起来,交警队给出的说明是:“肇事者关机,联系不到。”又问其有没有作酒精测试时,办案名警j的回答是:“想到事发时才6点半,应该还没有吃晚饭,所以没有作酒精测试。”大家认为交警的回答可笑吗?身为专业人员说出这么没水准的话。这么明显的酒驾,却说应该没有喝酒,为什么交警人员没有当时把肇事者控制进来,而是让其消失22个小时?
8. 对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及肇事车辆车速鉴定草率下结论。经向做鉴定的两位责任人证实,由于细节的疏忽,而导致责任认定书结论有误。
《1》他们在做鉴定当天下雨,痕迹检验存在遗漏,该电动自行车的尾箱右侧痕迹与肇事车左前角保险杠弯曲部位刮擦痕,证明是机动车追尾,在鉴定书上没有得到体现。
《2》当时尸检报告还没有出来,不清楚受害者是头部右耳后方与肇事车辆的反光镜为第一接触点,导致颅内出血死亡的。(从尸检报告上死者的头部伤痕可以明显判断)
《3》痕迹鉴定的9000元费用是肇事者主动交给交警队的,但法律程序上,这笔费用应该由相关机构来支付,并无规定要求肇事者来支付,而车辆鉴定结果都只对肇事者有利.为何这笔费用会由肇事者来付?
9. 肇事者在市一医院急诊门口有翻动受害人手提包和钱包的举动,受害者钱包内的现金与银行卡都以不见,取证的照片足以证明肇事者有盗窃行为.这种行为更牵涉到刑事犯罪,这种无道德的人实在可耻!
10. 事发后,肇事车辆与电动自行车都被托运到北站路车管所控制起来,中队长c亲口跟我们说:“案件没有处理完,没有结案,是不会把肇事车辆放行的,即使要放行,也会通知你们受害方。” 中队长的话让我们如此放心,相信。并且在9月份时我还向办案名警j确认过说,“肇事车辆不会被放行,会等到赔偿到位后才放行。”但让天都没有想到的是,我们家人12月份亲自去车管所询问时才知道肇事车辆早在10月19日就已经放行了。交警人员根本就没有告之我们此事,而且事故还没有处理完,肇事者都找不到人,一分钱都没有赔偿,就将肇事车辆随意的放行了。为什么我受害方的电动车又没有放行呢?电动车半年多在车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又由谁来支付呢?交警人员如此不负责,欺骗的行为如何让百姓再相信你们???
综上所述,受害方认为:开福交警大队在没有充分的、全面的分析事故的成因,就认定受害人与肇事者负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程序上也是违法的。人民的生命高于一切,人命关天的大事,在他们看来只是见多不怪。人在做,天在看,如果此事发生在他们自己的身上,他们还会这样残酷的对待自己吗? 我只是一个平凡的女子,况且我还是受害者,只是把事情说出了最真实的一面,我以人格担保,绝无半字假话,以上全都有确凿的证据。我妈妈和爸爸本应该是一起陪伴,照顾,可以幸福过后半辈子的人,我也应该是还要继续得到母爱,我来报答她,让她想福的人,而事发之前外婆买给孙女的奶粉还没来得急送到孙女的手上,就被这个无情的肇事者夺去了健康的生命,连最后一个面和最后一句话都没来得急告别。今年的年三十晚,每家每户都可以团团圆圆一起欢声笑语的过年,而我和爸爸却只能陪着妈妈的遗像以泪洗面。面对腐败,无情,冷漠的人民交警,肇事者一副“反正我不用坐牢,你也拿我没办法” 的态度,过着无忧无虑的日子.
我不怕你肇事者动用了多少的关系,也不怕你有多硬的后台,你也是为人父母,你想你两岁的儿子长大后以你为耻吗?请你不要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如果你还有半点良知,你就站出来面对事实,对你的行为负责!我相信国家是公平的,好人也是很多的,我相信正义是可以打败邪恶的。难道我们弱势群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了吗?请上级领导出面为我调查清楚此事,还我死去的妈妈一个公道, 不胜感激!跪谢!!!(以上我有全部证据,可亲自送给领导过目)
此致
死者女儿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一、事故相关处置情况
2012年6月18日18时33分许,当事人周宏雁(穿拖鞋)驾驶湘av1233号小客车沿湘雅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蔡锷路口时,遇当事人周淑钱驾驶长沙505925号电动自行车在该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行驶,发生湘av1233号小客车左前角及左前门与长沙505925号电动自行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上述两车受损,周淑钱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开福交警大队严格依法程序迅速、全面展开调查,收集了充分的事故相关证据,并经集体讨论、分析后,于2012年7月6日对此事故下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淑钱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周宏雁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我队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认定周宏雁、周淑钱均应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周淑钱女儿张宇对认定有异议,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申请了复核。2012年8月2日,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卷审查后[长公交复字(2012)7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合法,决定维持我大队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为圆满处理此事故,开福交警大队在依法办案的同时,积极与死者周淑钱家属沟通,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善后赔偿问题,但遗憾的是,由于双方意见分岐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周淑钱家属于2012年8月6日已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同时向开福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开福区(2012)开民-初字第2776-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442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开福交警大队并未收到法院的扣押车辆命令,我队依程序规定,在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后依法放行该车。
二、具体问题答复:
(一)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开福交警大队是以交警支队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的时间来认定的。接警时间为2012年6月18日18时34分18秒。有交警支队接处警登记单为证。
(二)关于驾驶员穿拖鞋驾车一事,其本人并未否认,开福交警大队也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不存在做伪证一说。
(三)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现场报警,随后送伤者一起去了医院,事故民警勘察现场后,与驾驶员电话联系,其表示已在医院妥善安排治疗伤者,因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除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必须抽血检验外,其他一般事故,并不是必做血液检验的。
(四)对于事故的相关鉴定,开福交警大队是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在鉴定结果出来当日已送达当事双方,并告知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须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可是双方当事人并未向我队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五)经调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第三者强制保险,我们在事故认定以后,已对该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六)死者家属于2012年8月6日已就此次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同时向开福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开福区(2012)开民—初字第2776-1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7442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我队并未收到法院的扣押车辆命令,我队依程序规定,依法放行该车。
开福交警大队在处理该事故过程中执法公正,没有违法违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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