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哪级政府能给我落实政策!
我是军队复员干部,1990年3月响应国家征兵的号召从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应征入伍,在国防科工委参加过多次卫星发射和核试验任务,并因此入党和提干。2001年为减缓国家安置压力,响应党和国家的裁军号召,主动申请复员回到老家农村,落农业户口成为了一个普通农民。但自批准复员11年来,组织上既没有给安排任何工作,也没按国安[1993]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策分到农民赖以生存的责任田,而且享受不到所在村村民的相同待遇(落户后政府陆续征收土地,农民都有补偿(共有4次,上面可以查实,以核查为准),而我成了局外人(也就是当成了黑户)。仅2011年8月(也是历时10年的维权的结果)我和我媳妇给分了村民半个人头的补偿,我的独生子孩子是0.5份,而村民的独生子孩子是分1.5份(独生子政策)!。这是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吗?军队复员干部回农村是要受优待,还是歧视?是歧视一时还是一辈子?而且还连带到家属也受到不公正待遇)。另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也不能享受权益的话,那我复员11年不就是成了名副其实的“黑户”?
11年来为了生存,只好长期在外(北京)打工谋生。在打工的同时,艰难地进行着维权生涯!先后专程四次从打工地北京赶回长沙同当地政府维权申诉,但结果依旧!
作为曾经军队多年的优秀党员和军队干部我真有点迷惑了:
军队复员干部安置有明确和权威的政策国安[1993]2号,为什么政策不严格执行?
长沙市民政局就“国安[1993]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公开回复原文地址(可以上网查询)
http://www.changsha.gov.cn/zwxx/qt/zfjg/zfgzbm_1/smzjj/gkxx/201109/t20110925_450409.htm
长沙市民政局公开回复原文:
邹凌云同志你好!
首先向一个复员老干部致敬!答复你的问题如下:
第一、对于复员干部的安置,要严格按国安[1993]2号的文件办理。
第二、对复员回农村的干部,有条件的地区,应在乡镇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在乡镇企业不能安排的,应按规定划给责任田(山)、自留地(山)或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镇政府承认已无法划给责任田等,则应提出由镇政府安排承包其它生产经营任务或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 享受转业复员补助和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不冲突。如果你落了农村户口,则享受与本村村民相同待遇。
回复单位:长沙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2011-10-17 17:36:42
作为国家政策部门,长沙市民政局回答得很客观和具体,但我们的地方政府却对我的三次维权申诉(这是有结果的。其实真正的次数十次也不止)处理得让人哭笑不得!下面是三次处理的情况:
第一次处理结果:要求“提供未享受部队复员后的任何待遇的证明”,如邹凌云要求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需提供未享受部队复员后的任何待遇的证明。(其实我找遍了关于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相关法律文件,都没有这一条!这不是坑军队复员干部吗)
原文:经过镇、村两级多次协调,华湘村冲头塘组组民一致认为邹凌云转业时已经享受了相关的转业复员补助,故不同意其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如邹凌云要求享受与本组组民全额待遇需提供未享受部队复员后的任何待遇的证明。
针对其非分要求“提供未享受部队复员后的任何待遇的证明”。于是我时隔11年赶回原部队,好不容易开具了证明!2011年8月25日左右就给镇村组三级分别提供了部队的证明,但直至现在却还没结果?
第二次处理结果:认为“没有明显的政策支持”和“确凿的政策依据”,“组上群众认为邹凌云找到确凿的政策依据,或者通过上诉法院判决该分给他多少,组上坚决遵照执行。”
原文:经调查,邹凌云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就这个问题,镇、村、组三级进行过多项协调,介于没有明显的政策支持,镇村两级调处相当棘手,但2011年8月,还是暂分50%给他。组上群众认为邹凌云找到确凿的政策依据,或者通过上诉法院判决该分给他多少,组上坚决遵照执行。以前几次小面积征收,他本人一直不在家,补偿金额不多,也按政策或法院裁决分给他。至于责任田调整,目前确实有难度,加之该村面临大面积征收,调整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针对第二次认为“没有明显的政策支持”和“确凿的政策依据”。我咨询了民政部和原部队,一致确认“国安[1993]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就是“明显的政策支持”和“确凿的政策依据”,另相关的法律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自己的户口所在地也不能享受权益的话,那不就成了名副其实的“黑户”?这是宪法规定的人人平等吗?我的爱人和孩子也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征收款也是享受村民的一半!过去军队干部回农村是要受优待,现在是歧视?复员11年了还要享受歧视!自己不维权的话可要岐视一辈子?)
为什么我将此申诉交上去至今也是避而不答?
第三次处理结果:认为该同志反映的问题不在我们的处理范畴(是不是有意推托?为什么要推托?为什么不就前2次问题进行答复?)
原文:接到信件后,我镇民政办与华湘村进行了研究与探讨,认为该同志反映的问题不在我们的处理范畴,原因如下:
1、对于干部转业,在政策范畴内民政部与退伍办(军转干部处)已进行货币安置;
2、责任田30年不变,不管任何人都必须到满30年后再分责任田。
对于我们的回复,如果该同志持不同看法,请通过法律途径诉讼于长沙县民诉庭保护你和家人的一切权利。
这次处理结果让人更晕了“对于干部转业,在政策范畴内民政部与退伍办(军转干部处)已进行货币安置”。一再强调本人是“军队复员干部”,不是“干部转业”;真是牛头不对马嘴!没法说了!连概念都没弄清还处理事情,肯定是越处理越糊涂了!按此次说法,镇一级是无力处理有明确政策(国安[1993]2号《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支持的此次事件了!这说法能代表镇政府?我建议政府责成此事重新调查核实,严格审查,让懂政策、有办事能力的人办!别让政府出笑话!
当年我们维护国家安稳和群众的利益~~反过来却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四处奔波~~~悲哀+无言
本人档案资料2001年即到长沙县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以随时查询!
本人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冲头塘组353号
本人身份证号:43012119700228289x
军队复员干部邹凌云:现黄花镇华湘村村民
联系电话:13601220873
邹凌云同志你好!就军队复员干部安置一事,你曾多次来信,镇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指定由镇综治办、民政办牵头,妥善处理此事。但综治办、民政办多次与村组进行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对于这一事件,至今为止没有获得比较满意的处理,我们也深表抱歉。建议你通过法律手段,诉讼于长沙县人民法院,保护自己政策、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