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给张剑飞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2018-2-10 0:47:17发布50次查看
给张剑飞市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们是长沙市消声器厂职工,我厂是原长沙市南区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我厂进行企业改制,随后被湖南智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更名为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我厂的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据我们初步了解,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和现象。因此,我厂四十二名职工于2009年11月12日联名向长沙市天心区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要求对我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并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的联名报告》。2009年12月4日由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主持和召集,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会议室进行过一次交换意见,随后,于2009年12月18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由于长沙市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没有依法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令人信服。为此,我们于2009年12月21日再次向长沙市天心区信访局、工业经济局递交了《对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书面答复的质疑和不同意见》,表示我们对长沙市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不服,并要求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厂的改制收购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保护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当权益。至今一直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答复。于是,我们又于2010年2月4日通过邮政挂号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发出《关于要求对我厂在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复查的联名报告》,仍然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此,我们认为:在法定的期限内,政府有关部门对我们提出的问题不予答复,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市长先生求助,同时将事情的经过和真相以及我们的意见公布于众,请市长先生为我们来主持公道。
我们认为:由于我们是普通老百姓,相对政府和企业来说是弱势群体。当我们发现有违法行为和个人的切身利益遭受损害时,我们没有调查取证和进行处理的能力和权利,只能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报告和进行投诉,依靠有关政府部门能给我们做主。虽然我们不能确定我们所报告的问题一定正确,但是我们可以确定我们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并坚信采取这种依法维权方式是正确的。另外,虽然我们所提出报告的问题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是什么热点问题,但是它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国计民生的组成部分,因此,无论如何应该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得到一个依法的合理解释和明确的答复,不应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作为一级地方政府,把我们普通老百姓所反映的问题采取置之不理的作法,说轻一点是不负责任、是不作为、是失职的行为,说严重一点就是违反《湖南省信访条例》的违法行为,是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包庇和纵容。这样是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党中央一再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曾多次提出 “要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们是坚决拥护,并认为,这是促进我国社会进步,市场繁荣,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前提。所以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把他们作为我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尤其是政府部门,更应该是守法和执法的模范,对于违法行为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应该严肃查处,决不能采取置之不理和不了了之的做法。更不能进行包庇和纵容。
因此,我们希望市长先生能够为我们主持正义,并敦促政府有关部门能够对我厂的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保护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当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原长沙市消声器厂部分职工
2010年 月 日
附:《关于要求对我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并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的联名报告》
《关于张树和等四十二位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对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书面答复的质疑和不同意见》
《关于要求对我厂在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复查的联名报告》
关于要求对我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
并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的联名报告
我们是原长沙市消声器厂职工,我厂原是长沙市南区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适应形势要求,我厂于2001年企业进行改制,2003年被湖南智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更名为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由姜定国变更为王海明,性质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在我厂的改制和收购过程中,经初步调查了解后,我们认为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违反了《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第五项第二条的规定,尚有部分下岗和内退人员未通知参加改制和进行身份置换。
2、违反了《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制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第五项第三条的规定,尚有部分职工的医疗和养老保险未进行办理。
3、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对我厂资产评估的评估报告不全面,对无形资产未进行评估,(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如:图纸、资料、品牌、商标等和土地使用权两项重要内容)直接损害了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导致了我厂1000多万元集体资产的流失。
4、尚有职工工伤问题存在纠纷,未进行妥善处理。
为此我们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我厂的改制和收购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保护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当权益。特此报告。
报告人:原长沙市消声器厂部分职工
(签名名单已略)
2009年11月5日
呈: 长沙市天心区政府、区信访办、区改制办、区工业局、区劳动社会保障局、区工会
湖南智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张树和等四十二位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
张树和等四十二位同志:
你们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现将了解的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长沙市消声器厂于2001年经天心区体改办同意,长沙市体改委批准以股份制改造的形式进行改制,并更名为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原长沙市消声器厂做了广泛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召开全厂职工大会,《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制改造实施细则》都经厂职代会表决通过,并对重大事项进行了张榜公示。据了解,有4个未办理改制手续的内退人员,虽然一直未主动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但企业一直为其购买了养保、医保、且按月发给内退工资。如确有未通知改制的有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其本人可找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协商解决。
二.由于资金问题,企业一直拖到2006年才办好职工的养老保险,到2007年办理好职工的医疗保险。据调查,企业已为全体参与改制的职工购买养保至2004年,未获改制后企业聘用的人员以后由自己续保,获聘人员由企业为其购买。至于07年办理医保时企业只为聘用职工购买了医保,未聘人员则没有为其购买,根据医保有关政策,医保只从购买当年开始往后办理,不存在补办过去未办理的医保问题。如有异议,仍应找改制后的企业协商解决。
三.关于资产评估不全面的问题,《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制改造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除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以外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据了解,在评估过程中企业是按这一细则进行的,无直接依据证明企业改制导致了企业1000多万元的集体资产流失。
四.职工陆晖因公负伤,企业按工伤依法处理是符合程序的,双方也可协商解决,陆晖本人如有异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也可至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答复。
天心区工业经济局(公章)
2009年12月17日
对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书面答复的质疑和不同意见
尊敬的领导:
我们系原长沙市消声器厂正式职工。本着对党和政府的充分信任,于2009年11月12日向天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发出了《关于要求对我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并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的联名报告》殷切地期待天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并公平,公正的进行妥善处理。2009年12月4日我们接到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电话通知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会议室进行过一次交换意见,之后,我们于2009年12月18日收到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正式书面《答复》,使我们非常失望,感觉不能令人信服。为此特提出如下质疑和不同意见:
1.我们在《联名报告》中提出的主题要求之一是:关于要求对我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为什么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却对此要求只字未提?
2.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第一条提到“据了解,有4个未办理改制手续的内退人员,虽然一直未主动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但企业一直为其购买了养保、医保,且按月发给内退工资。如确有未通知改制的有正式劳动关系的人员,其本人可找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①我们在《联名报告》中提出的是“尚有部分下岗和内退人员未通知参加改制和进行身份置换”试问,在未接到通知和不知情的情况下,怎么主动到企业参加改制和办理相关手续。②如果我们能够和企业协商解决,又何必多此一举,来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投诉,难道你们愿意看到我们与企业之间激发起更大的矛盾和纠纷吗?
3.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第二条提到“据调查,企业已为全体参与改制的职工购买养保至2004年,未获改制后企业聘用的人员以后由自己续保,获聘人员由企业为其购买。” 对此,我们认为与事实不符。我们有证据证明未获改制后企业聘用的人员仍在由企业为其购买医保。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第一条提到的“有4个未办理改制手续的内退人员,但企业一直为其购买了养保、医保。”这4位就是未获聘人员。这就是最好的证据。
4.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第三条中虽然间接的承认了对我厂资产评估不全面的事实。但是,对我厂资产评估不全面的产生原因和严重后果缺乏法律依据和估计不足。对此,我们有不同意见:①《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只是对我厂资产评估状况的一种阐述,它不能作为对我厂资产评估的法律依据,更不能代替法律。②众所周知,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的结果,是企业改制及收购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之一。由于对我厂资产评估不全面,其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未进行评估,将直接损害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导致我厂集体资产的流失。据我们初步估算,我厂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无形资产价值不低于1000多万元,因为我厂是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就是说,本来应该属于我厂全体职工所有的1000多万元集体资产,将由于企业性质的改变,而流入私营企业老板的腰包。这难道还不能证明是我厂的集体资产流失吗?
5. 在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对我们在天心区经济工业局会议室进行过一次交换意见时提出的2个问题未作出任何答复。我们提出的2个问题是:①根据《长沙市消声器厂股份改造方案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确定,我厂的净资产为635.09万元,(由湖南公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0年6月30日)。另外,根据长沙市天心区财政局(天财资字[2001]19号文件)确定,我厂的净资产为301.54万元,(同样由湖南公证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1年6月30日)。两次评估时间相差一年,而净资产相差300多万元。我们认为这不正常,要求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②根据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长改发[2001]20号)第三条明确了长沙市消声器厂全体职工所有的3015436.58元资产全部归于姜定国等12人名下,成为姜定国等12人成立新公司的出资。这是为什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厂在改制及收购过程中存在着不规范和违法行为。因此我们强烈要求政府的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我厂的改制收购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实真相,(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希望在调查过程中有我们推选的职工代表参加)并追回我厂已流失的集体资产,保护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正当权益。
长沙市消声器厂部分职工
(签名附后)
2009年12月18日
关于要求对我厂在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损害职工群众利益
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复查的联名报告
我们是长沙市消声器厂职工,我厂是原长沙市南区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2001年我厂进行企业改制,随后被湖南智诚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兼并收购,企业更名为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由姜定国变更为王海明,性质变更为私营独资企业。经初步调查了解,在我厂的改制及收购过程中,我们认为存在损害职工群众利益,导致集体资产流失的行为和现象。为此,我们于2009年11月12日向长沙市天心区有关部门进行了联名报告。于2009年12月18日收到长沙市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由于长沙市天心区工业经济局的书面《答复》中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据,不能令人信服。因此,我们于2009年12月18日向长沙市天心区信访局、工业经济局发出了《对天心区工业经济局书面答复的质疑和不同意见》。至今杳无音信。(根据《湖南省信访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于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为此,我们再次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够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的精神,“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我们主持公道,保护我厂广大职工群众的利益。特此报告。
报告人:原长沙市消声器厂部分职工
(签名附后)
2010年 2月 3日
非常感谢您的来信。根据您的来信,我们进行了调查了解,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对该厂改制及收购过程进行调查一事
天心区工业经济局先后采取对原消声器厂负责人及智诚环保有关人员进行走访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该厂改制过程进行了调查。长沙市消声器厂系2001年经天心区体改办指导、监督并同意,长沙市体改委批准以股份制改造的形式进行了改制,并更名为长沙智诚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消声器厂整个改制过程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
二、关于内退人员问题
据了解,有4个未办理改制手续的职工系内退人员,企业为其购买养保、医保,且按月发给内退工资,于政策有依据。
三、关于土地未纳入评估问题
企业当年改制土地未纳入评估,系企业改制方案确定,也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符合当时的改制政策,并获市区体改部门同意和批复。
四、关于两次资产评估问题
2000年企业资产评估时,未作“五项提留”,而2001年的资产评估作了养保、医保等“五项提留”,本来净资产为-176万,但负净资产企业不能注册,因此该次评估只做了部分“五项提留”。
五、关于股东问题
消声器厂改制系内部股份制改造,所有员工均可按改制方案购股并按比例配送股。当时有82位职工申请购股并获配股,按公司法要求,股份制企业股东不能超过50人,因此经全体股东同意,将所有股份挂在了姜定国等12人名下,股东们对此均无异议。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