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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长帮忙回答。

2018-2-8 2:36:19发布13次查看
地处宁乡县新康路与康宁路交汇处,东临康宁路,华都丽景1#2#,宁乡县质监站在华都丽景1#、2#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备案意见一栏中写着:“同意该工程土建部分竣工验收备案,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请问开发商把这样的房子“交付买受人使用”的话,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请市长帮忙回答。
联合验收的依据是《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市级行政许可项目联合办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4]2号)和《宁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5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联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擅自移交和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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