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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咨询办理出生证明事项

2018-2-7 22:15:35发布48次查看
张市长您好!
2010年1月28日,我来信咨询关于办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事,这几天我一直在关注网站信箱,但一直显示“已转市计生委处理”,现有几点疑惑:
一·生育证是由计生部门颁发的,但我已经领取,生小孩时已向医院出示,生小孩后长沙市妇幼保健院又在其“婴儿出生情况登记”页进行了婴儿性别、出生时间、地点、身体状况的登记并签名。而长沙市妇幼院确以没有保健手册和回执为由,不予出具我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此事交计生部门处理是否合适。《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卫生局是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医院行为是否合规有权作出处理意见。
二·即使长沙的医院有类似要保健手册和回执类似的规定,但也不能要求常德地区也效仿,何况常德的医院根本就没有这种附加条件,只是要求如实出具出生证明。我是因为来长沙考试临时发作才选择在长沙生孩子的,长沙市妇幼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如实出具医学出生证明是医院的责任和义务,而不是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利,可以任意设置条件。按照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的做法外地人根本就不能在长沙生小孩,除非一开始怀孕就在长沙做检查领取保健手册,否则办不到孩子的出生证明。
对于长沙市妇幼的做法我不能接受,合法生育却不能给孩子拿到出生证明,究竟是谁的错,希望政府能给我一个答案。
附:
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
(卫妇社发[2004]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用以来,对于规范出生户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部分地区未依照有关规定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违规签发、乱收费以及群众使用假《出生医学证明》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出生户口登记质量,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提高出生户口登记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公安部研究决定统一制发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新版《出生医学证明》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启用,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普遍使用。现就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管理工作。《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的重要意义,以“群众利益无小事”为出发点,高度重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直接或指定专门机构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对指定机构要明确任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凡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管理不顺问题,要以本通知下发为契机,以规范服务为宗旨,理顺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予以纠正。尚未转发卫生部、公安部有关管理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立即转发,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证《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管理和签发真正落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要坚决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对由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机构“垄断”签发的做法要给予纠正,坚决取消由“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卡”等为换发条件的中间环节,采取措施保障助产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完整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方便群众领取。
  (三)要严格执行《出生医学证明》收费标准,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出生医学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打印、换发、其他损耗等收取的有关费用必须得到省级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严禁强制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部分地方一并收取产后访视费、新生儿体检、儿童保健以及其他未说明原因费用的做法要给予坚决制止。所有助产单位都要在明显位置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费的文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要广泛宣传《出生医学证明》使用和管理规定,所有的助产单位都要张贴卫生部下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宣传画,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同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指导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配合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工作。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在其副页“户口登记机关保存联”和“签发机构存档联”内增印了电子水印防伪条码,提高了防伪性能。各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尽快熟悉掌握新版《出生医学证明》防伪印记的识别方法(识别方法见附件)。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公民出生户口登记时,应认真核查和识别申办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情况。对于发现《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扣留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发现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查处。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将本文及附件原件下发至所有助产单位及基层户籍登记机构(其中,附件5只下发至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并共同指导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工作。
  附件1、3、5(略)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发信人“以人为本”实名为雷忻,2010年1月22日曾在长沙市妇幼保健院生产一女婴。1月25日,该产妇出院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市妇幼保健院要求出具纳入当地孕产妇保健管理相关资料才予办理。该产妇向我局反映这情况后,我局即告知该产妇去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并责成市妇幼保健院纠正这一做法。2月9日,市妇幼保健院已为该产妇办理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卫生保健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保健机构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项目内容之一。省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人口缺陷发生率,在全市实行《孕产妇保健手册》及产前产后保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市妇幼保健院为执行上述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在为出院产妇办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时,要求出具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相关资料,其出发点是督促产妇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系统保健管理服务。市妇幼保健院这一作法,虽然其中没有乱收费的违规行为,但其工作方法措施不当,不能把孕产妇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系统保健管理服务及提供系统保健资料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前提条件。可以采取其它措施,主动为孕产妇提供免费的保健服务。因此这种作法与国家关于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程序不符,应予纠正。特别是对该产妇系外市户籍人口以及当地孕产妇保健管理服务的不同情况,硬性要求产妇出具保健管理相关资料,为孕产妇带来不便,更为不妥。为此,市妇幼保健院按我局的要求,及时为该产妇办理了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并向该产妇道致歉,挽回了影响。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问题,市卫生局已通报我市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单位引以为戒,纠正各种不符合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主动做好孕产妇的系统保健管理服务。
专此汇报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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