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本人与李建文离婚后,共同财产经宁乡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本以分清,后因2008年宁乡法院个别法官无事生非,违背客观事实,枉法另行错误裁判(具体错误后面有陈述),长沙中级法院糊涂维持以至矛盾加剧,愈演愈烈,水火不容。近十年来,我为使用自己辛苦所建房屋倍受打击报复和摧残,虽经各级政府调查处理,但李家欲壑难填,有目共睹,害我至今进不了门,不能使用该房屋。故此今我一弱女子对此事的处理意见特作如下处理声明:
尊重宁乡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
按宁乡县人民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共同财产的分割(李建文215.04平方米,洪霞199.48平方米),原告(洪霞)分得坐落在宁乡县夏铎铺镇油草铺村九组砖混结构楼房坐势左首(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从楼梯间坐势右墙壁笔直至前经墙新砌间墙壁为界,新砌间墙及界线墙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建文)分得坐落在宁乡县夏铎铺镇游草铺村九组砖混结构楼房座势右首(西头)两进半上下楼房。该房屋坐势左侧与原告新砌间墙及界线墙为界……”落实到位。
现实生活中,婚姻解体后双方当事人都已经再婚,且没有共同孩子,见面不骂就打的两家仇人是不可能共用楼梯间,房屋及坪……,(且现李建文之妻刘美玲就是我原婚姻的破坏者,早有瓜葛,不能象常人一样共处),更不可能一家一层。一方房屋加层、改建或维修,矛盾更会加剧升级,后果不堪!只有各自房屋前前后后、上上下下完全分开,独进独出,互不干扰才能彻底解决矛盾纠纷,避免矛盾的再次发生。申诉人:洪霞, 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系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十四组农民,电话:13135212358 。
被申诉人:李建文 , 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系湖南省宁乡县夏铎铺镇天马新村十四组农民,电话:13875893101。
申诉事由:申诉人与被申诉人2004年5月经宁乡县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判离婚带财产分割。此次判决对房屋的分割合情合理。但是李建文家寻找各种借口,使用各种手段欺负我弱女子意欲赶走我,霸占我房屋!可由于2007宁民初字第1580号判决裁定及因此案上诉的长沙中院(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号判决裁定的驳回起诉和李建文家焊死了我的卷闸门令我进不了门,夏铎铺派出所张子丰的不依法立案处理。我于2008年5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2008)湘高法访字第535号批示:“洪霞反映的问题应是执行问题,请长沙市中院依法处理”。”可县法院仍不执行。我门被焊死,有屋不能住,迫于无奈进京维权,希望我房子问题尽快解决。可在2008年8月13日——21日被宁乡县政府控制在“万寿山法制基地”,八天时间度日如年。违法者没得到处罚,守法者维权反被关!关押期间县法院原院长马贤兴对我打击报复枉法于8月14日下达了2份日期为7月30日的民事裁定书,对已生效四年多双方均未上诉的(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离婚判决和宁乡县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公正判决再审。我有冤无处伸,于2008年10月求助于湖南都市频道,10月15日《约法三章》栏目记者在夏铎铺政府内采访时,我遭到李建文、刘美玲夫妻的毒打,有长楚沩司鉴(2008)临鉴字第4302008号司法鉴定为证,我已向派出所报案请求处理,可此事至今未得处理。2008年10月,县法院(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枉法将房屋重新判分,使我面积明显减少近20平方米,楼梯间共用、房屋扯在一起为李家损害我人身权、控制我屋提供方便。(2009)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糊涂维持,再一次庇护李建文,使李家更加猖狂,肆无忌惮。至今不但损毁的门、窗、墙电未修好,还把我门窗用铁板焊死封堵住,独占了楼梯间!为维权没有违法却被当地派出所王建华多次非法拘留得重病开刀,人权遭践踏。,2013年10月23日、24日被夏铎铺派出所长王建华打击报复,在我肛门处痛正打针吃药治疗时被非法送拘5天,导致我大肠脱出必须开刀手术治疗!10月30日我去省公安厅反映这情况请求特事特处没结果。2014年1月7日,我子宫肌瘤手术刚拆线休养期,又被黑良心的刘金文、王建华非法送拘5天!10月份镇、村干部救济做好了两张卷闸门,但房屋仍被 被申诉人损毁、铁板封堵死,感谢党中央、习近平主席的好政策,本人强烈请求心有良知、胸怀正义的尊敬的胡市长考虑我弱女子的艰辛,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彻底解决房屋问题。感恩!
洪霞,女,身份证号证:430124197302027320,现年41岁,户籍所在地夏铎铺镇天马新村油草铺9组,居住地在夏铎铺镇六度庵村14组。
2004年5月,因洪霞与前夫李建文夫妻感情不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作出了宁民初2005年583号判决。判决洪霞、李建文离婚,夫妻共建的位于夏铎铺镇天马新村油草铺九组的南北向五空两层砖混结构楼房,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归洪霞所有。
洪霞依判决书于2005年4月独自一人单方办理房屋产权转户手续。洪霞领取判决书后,对前夫李建文谎称自己准备撤诉不离婚了,要求李建文每月给予生活费500元。李建文按月支付了洪霞10个月生活费。
2005年5月李建文在县法院拒领判决书,直至2006年9月才签名领取判决书,并对洪霞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且换了门锁。2007年洪霞因不能使用自己的房屋向县法院上诉,县法院作出(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判决李建文腾退房屋,2007年4月18日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楼梯间由洪霞单独所有变为双方共用,双方均签字认可,并签收了执行结案通知书。2007年6月,李建文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洪霞赔偿装修款(理由是洪霞谎称已撤回离婚诉讼),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9月,洪霞上诉至县法院要求楼梯间按2004年一审判决归她个人所有,县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同年洪霞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市中院作出(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8年李建文以该房产应为包括其父母在内的家庭共有财产,并且该房产不宜分割为理由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县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判决楼梯间共用(其余省略)。双方不服再审判决并上诉,市中院2009年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洪霞依再审判决申请执行,2009年5月县法院强制执行,并发出了结案通知书。在法院强制执行过后,洪霞将自己房屋的卷闸门敞开,李建文因考虑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问题,将洪霞通往共用楼梯间的房门封住。
从2007年开始,洪霞以法院判决不公、判决执行不到位,前夫李建文侵占她的房屋等理由,多次赴省市县甚至进京上访。由于洪霞信访问题属涉法涉诉范畴,为妥善解决,从2007年至今,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多次提请及召集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和当地村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性格偏激固执,一直未达成和解协议。洪霞也因进京非访被治安拘留3次。2014年9月17日,夏铎铺镇政府再次组织县信访局、县法院、县信访援助中心、夏铎镇派出所、天马新村干部,以及当事人洪霞,就洪霞信访问题召开协调会。并明确了处理意见:
一、关于洪霞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问题。因为原一审判决在楼梯间的处理上存有瑕疵,因此县人民法院2007年的执行和解协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均对原一审判决进行了纠错,判决楼梯间共用,且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洪霞要求按一审判决执行“楼梯间归洪霞所有”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要求前夫李建文赔偿损坏门窗、不能入住造成的损失,前夫李建文并不承认,建议洪霞采取合法诉讼途径解决。
三、要求县法院、县公安局赔偿损失问题。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县公安局依法进行打击处理,对于她的诉求不予支持。
四、要求前夫李建文打开由洪霞家通往共用楼梯间的房门。由于洪霞长期敞开门,李建文家曾几次被盗。从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出发,建议洪霞做好自己门面的卷闸门,再由当地村委会协调打开。
目前,洪霞两空卷闸门已做好,洪霞通往楼梯间的门已打开。
夏铎铺镇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