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06年湘绣城小区建设一期工程基本竣工,业主陆续入住以来湘绣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没有执行《湖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开发商没有通过招标的方式为业主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而是利用下属的物业部组织一些人就开始违法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由于该物业部的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和物业管理的资格证书,所提供的服务极不规范和不负责,业主们是怨声载道。2008年4月1日该物业部换汤不换药成立为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地物业),虽然挂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牌子,但还是挂羊头卖狗肉,仍然是向业主们提供的是劣质的服务。至今一年多也没有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纯属违法经营。
2006年以来,开发商私自定价,向业主们收取物业管理费为0.45元/平方米,此价格并没有向物价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我们知道物业管理费备案制是省物价局的指导性意见,其主要作用相当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前置审批,有助于防止物业管理公司收费不合理的情况出现。到了宝地物业公司成立之后,在2009年宝地物业擅自将物业费上涨到了0.60元/平方米。按照政策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单位如果要调整管理费,一定要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备案,但提价幅度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同时对于因物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或业主的法律身份或业主长期无法联系等问题,无法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物业,需确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可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和使用人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考指导标准协商确定。 宝地物业没有通过合法的手续就私自涨价严重侵害了业主们的利益也破坏了国家的物价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湘绣城业主强烈要求长沙县物价局责令开发商和宝地物业限期将违法所得的物业费和停车费清退原交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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