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父亲75岁,有医保。本月初遇交通事故,已昏迷两周,肇事者逃跑,交警部门至今未能找到肇事者,在重症监护室费用每天5000,因是交通事故,不能使用医保,医疗费用昂贵,无法承受,现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命体征,无力进行积极的治疗。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在失去了健康和生命的同时,还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实在是太不公平。
在交通肇事的医疗过程中,有赔偿的受害人不能使用医保可以理解,但找不到肇事者或肇事者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又该如何度过他生命的难关?
你好,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前款规定中应当由第三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在医疗费用结算时,个人可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造成其伤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