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拆迁实施单位到底是谁?在出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9)第115号)上拆迁实施单位为:长沙市天园拆迁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是商业性质的企业。其行为是一种商业行为。但从许可证生效之日起至今,在这长达半年的时间中,从未有持长沙市天园拆迁有限公司证明文件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系拆迁安置事项,而一直是由一些自称“政府工作人员”手持“长沙市天心区南湖片改造工程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书院路分部”证件和(拆许字(2009)第1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人员来要求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请问:为什么有拆迁许可的公司不来谈拆迁,而由没有拆迁资格的无关人员来谈,是否“长沙市天心区南湖片改造工程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书院路分部”有长沙市天园拆迁有限公司委托?
二问:为什么不出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许字(2009)第115号)中有关拆迁范围的合法有效图纸。要拆迁我们1991年建成只居住使用了20年的家园,却只是手中挥舞一张拆迁许可证,说你们成为了拆迁户,许可证上写的16-1号地块就是你们这个小区。请问16-1号地块的东西南北的红线是划到图纸上的哪个位置。作为“被拆迁”的我们,要求落实一下,防止出现搞错的情况。
三问:为什么在这次拆迁安置方案中,安置补偿方式只有货币补偿。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三章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五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又再次明确重申了被拆迁人在拆迁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九)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利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请问:我们这些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的权利,为什么没有在拆迁安置方案中体现。
非常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理解与支持。针对姚家巷附近居民多次反映的拆迁主体、红线、价格等问题,南湖片区书院路分部组织天园拆迁公司在姚家巷58号工行宿舍内老干部活动中心会议召开了现场政策宣讲会,对相关政策进行解答,并将有关拆迁政策、文件、拆迁许可证及16号地块棚户区改造规划红线图进行张贴,便于大家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