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给了我们一个反映问题的窗口,让我们老百姓有申诉问题的渠道。我是一名老知青,我想反映雨花区黎托乡房屋征收安置不合理问题,请市长给我们主持公道。
我先将我的情况简单介绍如下:我叫龙全秀,1971年经人介绍与黎托乡粟塘村洲上组村民黄强忠结婚,婚后先后生下三个子女。1981年因知青原因被招工进入郊区长沙铅笔厂,我及子女的户口也随之由黎托乡粟塘村洲上组迁至单位所在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2号(空头户口)。在长沙铅笔厂十几年的工作中,单位上一直未分房,全家一直居住在黎托乡粟塘村洲上组。1997年我丈夫建了一栋二层楼的私房,建房证中明确登记了五人用地指标(我丈夫、公公、我及子女,其中我及子女三人的面积是经村、乡、区政府批准按市价购买的,有发票为证)。2008年5月底,我原居住房屋因武广建设已拆除,房屋按《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征收,在安置保障住房时,却是按照雨花区制定《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长政函〔2007〕77号)的文件来执行的,只有我丈夫及公公(农业户口)按70m2/人购买安置房和门面,均价分别为900元/m2和1100元/m2,而我及子女却只能按45m2/人购买安置房,均价却为市场价2700元/m2,也没有门面可购买。而黎托乡东山镇的非农业户口的购房价却为2250元/m2,同样是属于雨花区的非农业户口,收的时候都按市政府第103号令非农业户口的标准收,安置住房时却制定出两个购买价,请问这合理吗?
政府征收我的房屋时给的补偿约为2200元/ m2,,现在却要我用2700元/m2的价格去购买安置房,征收了我的房屋却要我另用高价去购买,这样亏本的事,谁会愿意做,况且我每月只有几百元的退休金,哪里还有钱来买房装修。我在单位上辛辛苦苦的干了十几年,单位没有分房,自己建的房子被拆了,也不能享受当地村民的待遇,退一步说,就连东山镇居民的待遇都享受不了,两头都落空,到老来,我这个知青竟落得连房子都没有住的困境。儿子也是非农户口,同样要买高价房,一直在当临时工,媳妇是农村户口,无工作,未享受征收的任何待遇,还有一想到还未出生的孙儿,我就忧心如焚,一大家子人都住不起房,谁来维护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利益呢?
最近我听人说市政府于2008年8月出台了“长政发〔2008〕30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我家的情况正是“半边户”,正符合文中第三条款:关于住房安置的有关问题——第四点的情况,第四点原文如下:“半边户”和独生子女购买保障住房问题。“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经市住房保障局确认其没有享受福利分房、货币分房或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的,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户最多增加一人);独生子女户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人购房指标(每证增加一人)。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核定增加人员的用地指标和核定相应的购房补助费给区人民政府。同时,该文后面注明了《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长政函〔2007〕77号)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08年5月底,因武广建设拆我住房时,虽然我对拆迁补偿有意见,但我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按时把房屋拆迁了,有的拆迁户却一直拖到九月份才拆。我于2009年4月23日向长沙信访提交了名为“咨询长政发〔2008〕30号文问题”的上访内容,处理意见是“可直接与雨花区国土局进行联系,并咨询相关情况。”按照指示,我带着“请求按长政发〔2008〕30号文规定,享受如我丈夫一样的购房指标,按70m2/人购买安置房,按20m2/人的标准购买门面,均价分别为900元/m2和1100元/m2”的报告去了雨花区国土局,该局的回复是直接找黎托乡安置办及办公地点设在体育新城的区安置办。于是,我先到了黎托乡安置办,负责处理此事的同志说我家房屋安置已按照《长沙市雨花区黎托新区征地补偿试点办法》文件执行,他无权再作处理,并在我的报告上将此内容载记。然后,我到了体育新城的区安置办,负责的同志说乡上的同志都说已经处理过了,他们不便过问。
我一个60岁的老人,就这样被他们踢皮球似的到处乱滚,在这里,我要对雨花区不合理的文件及办事推诿提出投诉。
明明政府出台了新政策,下面的职能部门却不为民着想,我请求按新政策——长政发〔2008〕30号文规定,享受如我丈夫一样的购房指标,按70m2/人购买安置房,按20m2/人的标准购买门面,均价分别为900元/m2和1100元/m2。请问我提的这点要求能实现吗?恳请张市长为我做主,深表感谢!
联系电话: 13187097679,13637426733。
龙全秀
2009.05.14
新旧政策有相应的时间要求,我区严格按政策要求给予拆迁安置。雨花区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