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崔建伟、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造化塘33号604房。 电话:13667376255
被申请单位: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申请事项:
恳请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刑事立案监督职责,依法纠正被申请单位在审查杨炳坤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中所作出的“不予立案”错误决定并依法通知被申请单位立案。
事实理由:
杨炳坤,男,1963年8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东风路39号愉景花园东门812房,系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杨炳坤涉嫌合同诈骗案申请人已于2014年8月6日向被申请单位提出控告,并提交了杨炳坤涉嫌合同诈骗的初步证据。
被申请人单位在接受案件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制作受案登记表,也没有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被申请人也没有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初查,经申请人多次强烈要求才于2014年9月25日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明显错误的,是有案不立、是放纵犯罪。杨炳坤涉嫌合同诈骗应予刑事立案、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杨炳坤在签订、履行《委托经纪合同》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行为。
2012年01月18日于凯瑞大酒店五楼其公司办公室,杨炳坤虚构了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处房产,坐落于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138号的今朝大酒店,说是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并出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1180423号权证”及“长国用(2011)第103287”号国土证复印件,考虑到权属问题,申请人提出要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与今朝大酒店建设档案资料等,杨炳坤极力辩解因放年假相关资料暂时不能提供,最后双方认定在房屋所有权证及国土使用证复印件上加盖了湖南瑞地投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之后,才签订了委托经纪合同。合同项下的长房权证芙蓉字第711180423号附记一栏上载有7938㎡需要报建(往市规划、建委、市房管局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实。履行合同期间,申请人多次向杨炳坤提出把今朝大酒店的报建资料交来办理,其回答是“你这个骗子凯瑞大酒店还没办好还谈什么今朝大酒店”。申请人考虑到今朝大酒店报建面积之大也是需办,决定把该酒店报建前期工作运作开展起来。今朝大酒店的规划初始审批、调档、核查;房地局产权发证、档案校对;城建档案馆对卷、核实;带规划局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等,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今朝大酒店报建流程与方案定性后,把合同项下的凯瑞大酒店报建工作赶紧完成。2013年3月份在申请人努力工作下,经长沙市规划局、长沙市政府审批,同意了凯瑞大酒店报建面积1840㎡。审批文件即时送达杨炳坤之时,再次问及可以将今朝大酒店的资料交来与否?其回复是“等凯瑞大酒店发房屋所有权证后再说”,至此对今朝大酒店报建一事产生怀疑,并立马进行第二次查询工作。经长沙市规划局审批记录、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获知,合同上拟定的违章面积7938㎡已经核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房屋所有产权证到恩孚今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彻底查明此项目纯属虚构,其目的是虚构一个大项目诱骗当事人以较低的价款签订《委托经纪合同》,以超低的价款让申请人为其代办凯瑞大酒店的报建手续。
杨炳坤隐瞒了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在2010年11月16日已作出“长规函【2010】655号”文件明确凯瑞大酒店不能办理报建手续的事实。杨炳坤明知不能办理报建手续,却隐瞒真相诱骗申请人与其签订《委托经纪合同》,导致申请人的代办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与投入。
杨炳坤系处心积虑的早有预谋的实施合同诈骗。杨炳坤选在春节前两天即2012年01月19日签订《委托经纪合同》,因为这个时间段在行政主管部门已无法查阅两酒店的建筑历史档案;《委托经纪合同》签订后本应属于申请人的合同原件,莫名其妙的不见了,申请人当时立即追查,杨炳坤说在会计那、会计说在主任那,最后说春节后再去拿,直到现在原件还没给申请人,这个情节足以说明杨炳坤具有合同诈骗的故意行为,合同签订时就考虑好了如何逃脱罪责。
二、杨炳坤具有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的情形。
杨炳坤在合同签订的当天即2012年1月19日在凯瑞大酒店五楼其办公室以现金支票方式预付人民币10万元给申请人,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即杨炳坤先履行合同的1/50要求申请人全力以赴的为其代办报建,以先支付1/50的价款骗取申请人的信任。
当申请人就凯瑞大酒店的报建手续全部办妥后,杨炳坤既不支付服务费,又不为核发规划许可证向长沙市规划局建一处提供任何资料,因为事情已铁板钉钉了。
申请人的工作成果,明显具有财产价值,申请人的工作成果使凯瑞大酒店的违章建筑合法化,财产价值2800万元左右。
三、杨炳坤的行为情节恶劣,劣迹斑斑,给申请人造成严重后果。
杨炳坤的合同诈骗行为,诱使申请人采用过激行为,从而遭受牢狱之灾;为了完成代理工作申请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务,最终血本无归;杨炳坤曾用名“张东方”因贪污贿赂案遭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实施合同诈骗,应予严惩。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向贵院请求立案监督。
此致
申请人:
2014年9月27日
附件:1.《不予立案通知书》
2. 证据材料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你于2014年9月21日提出控告的杨炳坤涉嫌诈骗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申请复议。有关民事经济纠纷方面的问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