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
你好 本人于2011年5月底在开福区蔡锷北路红墙巷<香港名流>美发店上班, 至今为止上班时间为三个半月,未与店里签定劳动合同,押金1000 我们已提前一个月与老板提出辞职.老板也同意我们走 但是工资和押金不予发放 现在走投无路身上没钱!请求市长与相关部门给与公平公正处理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这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不得违法以担保的名义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如美发店涉嫌违反上述规定的,你可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