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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高速路四家合法经营户外广告公司的紧急诉求和建议

2018-1-30 10:10:56发布36次查看
各位领导:
2003年我们四家湖南省级广告公司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取得机场高速路沿线43个户外广告25年经营权,通过了当届长沙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办公厅会议的行政决议,市规划进行了严格规划,国土部门办理了国土使用证,手续如此齐备在全省乃至全国都非常少见。
对张剑飞市长提出的“一点两线”整治、提质的行政决议我们坚决拥护。但往届政府已经形成的行政决议和我们企业合法的投资利益应该得到尊重和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恳请有关部门依据事实,听取我们合理诉求和建议:
1、省、市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示、部署和新闻报道都强调此次整治目标为:“拆除机场高速路沿线违章户外广告”,请有关部门界定我们43个户外广告的合法性,合法的应该依法得到保护;
2、长沙市城管局对我们四家公司机场高速路43个广告位下达的“未办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许可证,违反了《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法律依据不足,要求撤除(详解见附件法律意见书);
3、建议:
a, 拆除04年后机场高速路沿线陆续建起的违法、违章、手续不全的50多个非法广告位,还机场高速路的景观美化面貌;
b, 在政府部署中强调“对机场高速路沿线户外广告全部拆除,重新规划设置”,新规划应该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个别位置配合新规划需要拆除的,应该先给予赔偿或在新规划中确定安置。
我们希望各部门重视我们的诉求,还我们投资者的信心和对政府的公信力的信服。
2011年2月28
湖南省拓通广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黎壮宇 电话:13907318010
湖南省一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 泉 电话:13973167595
湖南古德维斯广告有限公司 负责人:周克尼 电话:13974979749
湖南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负责人:彭未艾 电话:13907486152
网民朋友:您好!
您发送来的长信网字[2011]3813号关于四家广告公司要求在“黄花机场至市区沿线环境综合整治”中保留其在机场高速沿线广告位的信访件我局已收悉。经与法规处共同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2年8月24日,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向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提交了《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广告的请示》(长机场路发[2002]133号)以及具体规划定点方案。市规划局按照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的指示,根据中共长沙市委2002年第17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建发[2002]40号文及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具体情况,同意在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40个立柱式广告。并于2002年10月8日向市政府报告了上述意见(长规发[2002]100号)。同日,该局将上述意见告知了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规函[2002]120号)。2002年10月18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向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批复(长广办[2002]2号):1、同意在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立柱式灯塔广告牌,在收费站、亭设置路牌广告牌等两种形式广告。2、沿线广告塔数量为40个,一次性设置到位。具体位置见规划位置图。3、广告塔设置期限为叁年,即从2002年11月10日至2005年11月10日,到期自行拆除。若需延期设置,须提前1个月申请。4、广告塔单面宽18米,高6米,总高18米。5、因城市建设而需要改变设立地点或位置,应无条件服从。批复还对广告建设和使用期间的安全问题、对广告设置的其他要求以及广告管理的办法等进行了明确。2003年11月11日,市规划局同意将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的广告塔由40个调整为43个,并向市政府进行了报告(长规发[2003]174号)。2003年12月31日,国土部门根据2003年4月13日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长府阅[2003]19号)精神,对设置在林带租用地上的广告塔所占用的土地办理了征地手续,将这部分广告塔所占用土地的性质由租用地转为了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所有的行政划拨用地。至此,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经市规划局同意设置的广告塔位为43个,经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设置的广告塔位为40个。2005年10月28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按长广办[2002]2号文件要求设置的广告位延期设置,有效期叁年,即从2005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11日(长广办[2005]4号)。2008年11月11日后,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未再取得续期设置审批手续。至2008年,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兄弟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采取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主要有湖南省拓通广告有限公司、湖南省一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东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湖南古德维斯广告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共同设置等形式,实际共设置了户外广告设施85处(其中广告塔63处,护坡、天桥等位置广告牌22处)。在2008年全市户外广告整治活动中,拆除了部分广告牌。至目前为止,仍设置有93处户外广告设施。
二、法律意见
1、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共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可认为均未经过审批擅自设置。
因为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起申请的主体为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也均是向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作出,而非向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或)相关广告公司作出。因而,认定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或)相关广告公司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设置广告设施的申请,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并无不妥。即使认可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将其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的相应资产及权利义务转移给另一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有效,即认可其中一部分广告设施的设置曾经过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同意或市规划局同意,但是,2008年11月11日后,相关当事人未再取得续期设置审批手续,按规定应自行拆除。因此,有关当事人在相应行政许可失效后仍对相关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使用、经营的行为应属擅自设置广告行为。
2、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自行设置或与相关广告公司共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中,未曾经过审批而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从设置始起均为擅自设置。
3、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相关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应为民事合同。在此类法律事件中,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为民事主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应合同中给予相关广告公司10年或25年期限的承诺,是针对广告位置租赁、使用、经营权的,而非对设置广告设施进行行政许可的期限承诺,这是一种民事行为,而非相关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的审批行为。该公司也非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法定机关,并无相关审批权限。综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所有文件,无一对相关当事人有同意设置10年或25年之承诺。反而是明确了叁年期限,并要求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到期自行拆除,若需延期设置,须提前1个月申请。因此,即使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相应合同中,超越其权利能力对相关广告公司作出承诺,也应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此,我局对四家广告公司目前在机场沿线经营的广告牌采取拆除措施是合法的,如四家广告公司对我局依法采取的拆除行动不服,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
1、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关系说明:(1)、四家公司均为独立法人。(2)、长沙机场高速路建设经营有限公司、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均系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的子公司。(3)、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由长沙高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继。
2、中共长沙市委2002年第17次常委办公会议纪要。
3、《关于长沙机场高速路沿线设置广告的请示》(长机场路发[2002]133号)。
4、长规发[2002]100号文件。
5、长规函[2002]120号文件。
6、长广办[2002]2号文件。
7、长规发[2003]174号文件。
8、长府阅[2003]19号文件。
9、国土证复印件一份。
10、长广办[2005]4号文件。
11、长沙机场高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相关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
12、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机场高速路两厢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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