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市长
您好!
我和女友于2011年1月16号在长沙开福区购买了一套88.4平方米住房,准备结婚用。且我们是唯一住房,按照94号文件和国家相关规定属于可以退1%契税的范围。我是长沙地区户口,在五矿集团长沙某单位交纳了接近4年的社保。我女友是湖南省益阳地区户口,在长沙工作快五年了,工作单位无法提供社保。
办理中按照房产局工作人员的说法;你女友是外地户口,要提供一年的社保证明。当时我也反驳说了;“如果不能退税!哪我符合退税要求啊,我的退税优惠政策也被一起抹杀了吗?”当时他们也无语回答这个问题。但房产局工作人员还是没给我商量的机会,冷冰冰的把我拒之门外。这种不认真严谨地工作来敷衍了事地应对纳税人。我在想,我享受的契税优惠政策在何方?像长沙市很多小单位和私企都没有给员工社会保障,难到是我们老百姓的错吗?这都是大家考虑的问题.......
当天我也咨询了湖南地税12366服务热线平台,说明了我的情况。她详细的解答了,并且说有一方具备条件是可以退。
敬请长沙市相关部门给我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让我们感觉到每一项政策都是围绕着老百姓切身利益的。
您好,根据您的来信,现回复如下:
根据长财乡[2011]2号文件规定:对本市户籍的购房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普通住房,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可以认定为家庭唯一住房:(1)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首次只购买一套(同时购买多套的,只能有一套住房享受,下同)的;(2)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曾有过住房但目前无住房,重新只购买一套的;(3)个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有非住宅但无住房,只购买一套的。
非本市户籍的,还需要提交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本市已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一律不享受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政策。
您购买的房产是与女友共同署名,您与女友并非婚姻关系,所以你们购买的住房还不能享受90平方米以下家庭唯一住房的优惠税率。
感谢您的来信。
201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