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查看这份情况汇报,也非常抱歉又一次打扰你们!
我们是洋湖垸白菜湖综合治理工程拆迁范围的居民,因为拆迁无补偿的问题,前段时间也给领导写过几封信,辗转几个月过去了,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一直未有一个部门给予我们任何答复,心情十分沉痛,由于事情牵涉到我们一辈子生存住家的问题心情比较急切,希望领导能重视,同时也希望领导能公平公正处理好我们的事情,在此跪谢了!我们一直有几点疑惑转不出弯,找不出答案来平静我们心情,希望领导能给我们或让有关部门给予我们答复。
1、 白菜湖综合治理工程从十月中旬动员会到现在几个月时间,我们辗转白菜湖综合治理工程拆迁指挥部、街道、区拆迁办、区政府、先导区、市政府不下几十趟,至今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给予我们一个答复,只是讲不可能按长沙市103号令拆迁,而没有一个法律依据也没有一个政策依据。
2、 “已拆已安”到现在为止我们都不知道是个什么概念,询问了各级部门都没有一个书面上的答复给我们。作为一户之主我们拆在哪里,安在哪里,以后住在哪里。这些都让我们困惑。父母的房屋土地因政府需要收了十年了,就给了几万块钱和一块地,从来没考虑过农民以后怎么生活吃什么穿什么,生老病死怎么办?更难过的是我们这一代以后怎么样生存,靠什么生存,我们不得而知。
3、 我们所建的房屋不是现在所建都是建了好几年的房屋,我们在建之前也曾经去申办过建房证,但是各部门不批,没房屋可居住不得已才建一幢房屋居住,难道政府连我们起码的居住权都要剥夺吗?但在这次拆迁范围内又有百分之六十以上是无证的又可以得到合法拆迁,这是为什么?这难道公平吗?
4、 在学士联络线拓宽工程时,就有同样是长沙市5号令拆迁的人103号令又可以拆迁安置我们政府不可能有两种或多种方案去对待同一种问题吧?
我们政府在行政执法时各种各样的行政执法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各种行政程序但为什么一落实起来就走样变味了。对于我们的问题不知道属不属于个案,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我们也知道拿法律来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但我们更相信政府能够给予我们一个更好的合理合法的公平公正的解决方案。我们尽我们能力一直在努力按正常程序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望领导也能体谅我们的心情,站在我们的角度多为我们的生存问题多多考虑,谢谢了。
长沙市靳江河白菜湖综合整治工程位于岳麓街道五星村,该项目于2009年10月启动拆迁,岳麓街道及五星村严格按照长沙市政府第103号令,依法开展了职能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1、关于信访人反映的为什么不能按照“103号令”拆迁的问题
经查,信访人是1999年二三环联络线的拆迁对象(当时执行的拆迁政策是长沙市5号令),属于“已拆已安”人员,对于在此次拆迁中要求对其户中所产生的新增人口进行安置补偿一事,按照上级职能部门的政策口径,他们不符合补偿安置条件。指挥部一直在按照上级政策口径对与其同等情况的人员进行宣传解释。
2、关于信访人所指“已拆已安”是什么概念的问题
“已拆已安”指原已按政策进行了拆迁补偿安置的拆迁户(含拆迁后有新增人口的),此种对象由区国土局、区征地办负责界定并审核。
3、关于信访人反映的建房未办证的为什么能够合法拆迁的问题
长政发[2008]30号文件关于对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的问题第三条规定,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在居住的住宅房屋,报区、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户)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指挥部是严格按此政策操作的。
4、关于信访人反映的学士联络线拓宽工程项目中有一个已拆已安对象进入了拆迁补偿的问题
经核实,信访人所指对象为周铁华户的妻子周菊香,周铁华为本次拆迁对象,但其妻周菊香(系二婚)为原5号令的“已拆已安”人员。周铁华户房屋补偿是依据103号令按照其房屋权证进行补偿的,与人口没有关系。查证后,指挥部已取消周菊香的安置指标及社保、医保资格,并由街、村追回其已领取的社保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