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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立户问题

2018-1-26 14:56:20发布20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
我们知道您是位非常亲民的市长,对老百姓的事情很关心,正因为如此,才向您写信,反映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
我是03届大学毕业生,这几年一直在外面奔波,几年中在办理户口等问题上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因为自己是住在郊区,属于农村。近年来政府对土地和户口政策管理较严格。我于08年结婚,结婚后想办理单独立户,费了很多时间和精力也没有办成。当地办理户口的公安机关和村委会的解释是:想我这样,家里只有一个儿子,而且没有房产证的情况,是不能办理立户的。问题是为什么只有一个儿子就不能立户。原本就靠住家里父母的房子,哪来自己的房产证。
办事机关的答复是:政府规定不能单独立户的。我只想了解下,市里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如果有的话,有什么政策依据。
谢谢!
您好! 鉴于您的情况,我处已转交给开福分局,现开福分局新港派出所特将答复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在戴超的投诉件中,其陈述自己与父亲同住且房主为其父亲戴景贤,那么依据上诉法律规定,戴超是不符合单独立户的规定的,我们为其的解释是因其无单独住房故不能立户,而其非所说的“家里只有一个儿子”故不能立户。尽管《户口登记条例》是1958年1月9日公布实施的,现已时过境迁,但因为此后并无相关的法规出台,也未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地方性规章来终止该条例的执行,所以,我公安机关只能依据此条例来从事分户、立户的户口管理工作。 2、我市公安机关为进一步促进长沙的经济发展,在近年来确实放宽了许多户口政策,如放宽“非转农”户口政策,就是考虑到许多大学毕业生未能投靠到单位的集体户口中,只能返回原籍的现状而相应做出的调整,从2008年起又放宽“夫妻投靠”政策,允许“夫妻投靠”变更户口性质,实现“非转农”。但是,由于城镇户口中的农村户口不仅仅是户口问题,而且关系到每个村民切实的经济利益,所以,我公安机关即便是放宽了农业户口的相关限制,但对学生回原籍、夫妻投靠“非转农”的审核程序确实较为严格,这都是为了维护广大农民切实利益,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3、在我市农村,群众有一个传统观念,认为儿子结婚后就应该独立门户,从而有许多并不符合户口管理“立户”政策的群众到派出所强烈要求把户口本分开。我们为解决现行立法与群众生活现状冲突的问题,一直耐心向群众解释农村中的“成家分户”与我公安机关管理中的“立户”并非同一涵义,且做出承诺:如果群众有需要,我们会给不符合单独立户而与父母分家的群众另行打印全套户口本。同户人员打印多套户口本就是为了方便群众外出武功可以随身携带户口本,而不至于为了携带户口本与家人发生矛盾。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法规,戴超不符合单独立户的条件,所以我所未能批准其立户的申请。 此致! 谢谢!(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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