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张剑飞市长:
上次给您的信已收到回复,很感谢,但这样的回复我们不满意,现再次请求听取我们的意见,解决我们的民生问题。
我们是环路公司下属长沙市新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编职工,自1999年公司成立以来陆续从各个单位调入,参加环路建设,为长沙市的道路建设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我们无怨无悔。2002年6月18日长湘公路通车后进入收费管理,我们也尽职尽责,为环路公司创下了可佳的成绩,年年提前超额完成总公司下达的收费任务,在各届领导的领导下也带出了一支过硬的队伍,为环路总公司输送了一大批优秀人才,分布在环路公司的各个领导岗位,这在环路系统已传为佳话,现在因工作需要还剩下企事业编人员30人(企业编27人,以社保为准,事业编3人,以在岗为准)。其中有企业编7人借调在环路其他所辖公司工作。
2010年12月20日政府下达撤除二级公路收费站,即撤除长湘公路、宁横公路、浏大、浏永公路收费站,并对撤站人员作了规定,“对所属公路的企事业编人员实行属地管理,身份不变”,按照这样的政策我们有一些疑惑恳请市政府给予我们答复,也请求关照我们的后半辈子的生活问题。
一、环路公司制定的《安置方案》为什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强令我们执行。
根据2010年12月14日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精神,1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安置方案》,12月16日就通过执行了。中共中央2002年12号文件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在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的裁减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应实施,即使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视为无效方案”。环路公司这次撤站人员安置方案没有广泛听取被安置职工的意见,更没有召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案根本没有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实际情况,存在着许多不公平合理的地方,该方案是否可视为无效方案呢?
二、为什么同样是撤站的职工,公司领导班子可以双向选择留在环路?事业编和外借人员也可以双向选择?而我们却没有!
新港城公司在编的职工有30人,这次分流企业编制的有19人没有双向选择权只能去望城县听从安排,而11人却可以有双向选择权留在环路?这次有选择权的还有浏阳公司和宁乡公司的部分事业编制人员,他们为何也有选择权,而没有按照市政府的规定“属地管理”留在当地呢?而且还可以将事业编制带到长沙市来呢,难道我们就该到望城县去吗?属地管理的政策应该是对事不对人的!不能以他们是环路的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是在长沙市工作为借口就可以留在环路,留在长沙市,这样完全是不公平的,我们同样要有选择权。
三、按照撤站方案属地安置的原则,我们新港城公司是在长沙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全称是:“长沙市新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而非“望城县新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长湘公路也有10多公里在长沙市开福区境内;20名分流人员户口全是长沙市户口,举家都在长沙市内,就连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等诸多工作都属长沙市管理;那么属地安置也应归长沙市安置,为何又把我们安置到望城县呢?为什么同样是撤站安置的职工,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以留在环路公司而不是属地管理呢?事业编制和借调人员也可以双向选择留在环路总公司?还有浏阳公司和宁乡公司的部分事业编制人员,他们为何也有选择权?他们为什么就能以“下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或是“在长沙市工作”为借口选择留在环路总公司,留在长沙市,而不是属地管理呢?而独独我们19人却没有选择,非得去望城县不可!这样对我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现在子公司新港城公司还在(未注销),母公司环路总公司也还在(未破产、倒闭),为此我们强烈要求留在长沙市内,留在环路总公司,与环路总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何况环路系统内还聘用了那么多的临聘人员,为何不解聘他们而非要我们去望城县呢?恳请市政府领导考虑我们的实际问题吧:望城县距市内少说也有30公里,来回就60公里,有的职工住地更远,我们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大多都过了不惑之年,几个都几近退休了,今后我们的交通、住宿、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怎样保障、谁来保障呢?这些都是民生问题啊!
四、如果强令我们执行此方案,我们请求解决编制问题。
新港城公司在编人员30人(其中10人因有不合理的双向选择权留在环路总公司),而我们就是这次被撤站分流到望城县的20名正式职工(企业编制19人,事业编制1人(自选去望城)。我们都是在公司成立时就来参加公司建设的,为长沙市的道路建设和环路总公司的发展奉献了我们宝贵的青春、满腔的热情和辛勤的汗水,也创造了不少有目共睹的工作佳绩。根据市政府对撤站人员属地管理、妥善安置的原则,我们拟将被分流到望城县所属对口单位。但是我们此次所移交的望城县所属对口单位如公路局、交通局等均属事业制单位,而我们有19人不是事业编制,对口单位可能不会接收我们,即便是暂时接收(鉴于长沙市政府压力),也存在着不久的将来可能再次面临分流或下岗的问题,我们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根本无法得到保障。为此我们迫切希望长沙市政府和望城县政府等协调解决我们19名分流人员的编制问题。如果19名分流人员编制问题解决不了,我们有理由不去望城县工作,我们强烈要求与环路总公司同呼吸共命运。
五、有关个人的具体问题,我们已向环路公司领导递交了报告,也希望尽快得到答复和解决!
再次恳请长沙市政府体察我们的疾苦,为我们解决实际问题,以保障社会的和谐、家庭的和谐,促进长沙市精神文明建设和谐发展。
报告人:全体被分流的新港城公司职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蓝色幽灵”:
您投往市长信箱关于“解决民生问题”的信件我们已收悉。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公路体制改革,提升区位发展优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函[2010]47号文件批准,并经2010年12月14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2010年12月20日20:00停止征收长沙市环路总公司下属的“四路”的道路通行费,12月22日开始撤销收费站。
1、关于安置方案是否需要经过职代会的问题。我们认为,此次“四路”的安置方案不需要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依据在于:(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此次安置方案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范畴内的裁减人员方案,其实质上是一种对员工的转岗安置,因而并不需要经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2)此次四路撤站是经过省、市政府统一决策批准的重大举措,根据《公路法》规定,撤销公路收费站决定权在政府,而不需要工会或职代会同意。同时在撤站前后,我司已严格按照规定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传达了省、市政府撤站的决策精神,听取和收集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公布了安置方案,并逐一对职工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答;(3)此次四路人员安置方案,是市政府主持组织各职能部门多次研究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才形成的统一的实施方案,该方案也通过了市劳动和人事部门审核把关,其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安置方案充分考虑了职工利益,明确四路在岗的167名正式员工由浏阳市、望城县和宁乡县政府分别接收安置,四路所有正式员工都将得到新的工作岗位,因而此次四路撤站安置并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改制、重组与破产的人员安置,实质上是一种对员工的转岗安置。
2、关于部分职工可进行双向选择的问题。撤站时,环路公司有两类人员进行了双向选择,可以选择留在环路公司或转入当地安置,一是四路领导班子成员(10人);二是部分已在环路其他单位和湖南投资工作的四路正式员工(27人)。出于工作需要,撤站分流时对这部分人员实施了双向选择,我们认为此措施合情合理,且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并在安置方案中得到明确。
3、关于属地安置的问题。此次四路人员安置的总体原则是“路属地、人随路”。长湘公路处于望城境内,撤站后,长湘公路所有的道路资产全部由望城县接收,因此原有人员也只能移交望城县接收安置。
4、关于编制的问题。安置方案中已明确“四路正式人员转入各县市后,事业编制人员继续保留身份,由县市政府妥善安置;全民固定制人员由各县市政府按身份性质进行安置”,因而对于员工所提出的此项诉求,只能由人员接收单位进行统一研究和处理。
5、关于少数员工提出的个案问题。撤站后,新港城公司部分员工就个人的某些具体问题向我司递交了报告。我司在撤站后即已安排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接待、整理、研究和答复,目前大部分问题已有明确意见并已与职工进行当面答复,极少数问题正在进行取证和分析,但对于个别员工提出的政策外的不合理要求,我司将坚决回绝。
长沙市环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