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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问题

2018-1-26 11:01:51发布39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我是宁乡县巷子口镇的居民,因以前镇上的自来水经常缺水,导致我一年多靠到1公里外的水井担水吃。于是在去年年底我在自家屋后的田里花了7千多元打了一口水井,解决了用水问题。现镇上搞开发征收我的田和水井,镇上只同意按标准补偿我3000元,因为其他人的水井是十几年的老水井,已经受益多年,且规模也没有我的大,而我的水井施工因地下全部都是大石头,花了我太多劳力与精力;水井水质又经过4个月的净化,受益时间短,是不可能和这些老水井相提并论的吧,所以我能按“湖南省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第二十条第四项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的规定来协商赔偿吗?再者镇上在没有和我协商在没有帮我解决现行用水的情况下,就强行施工填埋我的水井,这个对不对?昨天镇上强行施工的行为都被好心人全程录下来了,他们叫我上传网上曝光,而我觉得镇上这些行为只是个别人的心机,政府还是会为我们农民做主的,是处理问题会更正严平的。急盼您在日理万机抽出时间能给出我一些意见。谢谢!
此致
敬礼!
宁乡县巷子口镇一居民 2011年12月25日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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