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6月18日上午用面包车拉了一点瓷砖在金星大道驾考中心路口,被望城运政一中队扣下,他在还没告诉我什么情况下,就有一便衣工作人员把我的车开到了望城,等车走了才给我开票.后来我到一中队接受了3000块钱的处罚,这是我没有关系熟人。和我一起进去的一个车找了关系,什么也不用就没事了.而且我发现他们只抓新的面包车。这也太不公平了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望城区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与监督,区交通运输局根据您信件中反映的情况,立即要求运管所对运政一中队就该事件进行了认真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暂扣车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2014年6月18日,运政一中队在金星大道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在驾考中心路口查获您驾驶面包车装了一车瓷砖,由于您当场无法提供车辆营运证和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给您当场出具了《交通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您当时拒绝在该清单上签字,所以将车辆暂扣后才将《交通行政执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交予您。我局认定运政一中队暂扣车辆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罚无违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所谓道路运输,是指在道路上通过交通运载工具运送旅客或者货物的活动。道路运输活动根据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区分为经营性道路运输和非经营性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也就是道路运输经营,主要指为社会提供服务、发生费用结算或者获取报酬的道路运输。经营性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各种方式结算除运费单独结算这种方式处,还包括运费、装卸费与货价并计,运费、装卸费与工程造价并计,运费与劳务费、承包费并计等结算方式。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取证,运政一中队认定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于您事后能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情形,所以依法减轻对您给予3000元的行政处罚。至于您反映另一台车没有罚款的情况,调查情况如下:另一台面包车经运政一中队调查,该车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不予行政处罚。车主如果能够提供自购车辆“五证合一”的有效证明,即车主的身份证、从业资格证,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商店的工商营业登记证都是车主一个人的名字,可证明自己车辆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运输,可方便自己所经营商店的货物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