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我们是位于五一大道599号湖南供销大厦内的住户,我们楼是商住楼,可是在里面租赁房屋开餐馆的有6、7家。每天在11、13、16、22、23、27等楼道都有油烟弥漫,管道内油垢很多,既不卫生,又不安全。和老板交涉,他们都避而不见。芙蓉区城管的来检查过,也不了了之。现在我们是忍无可忍,第五次反映,希望你能要求城管、工商、消防、环境等等部门能有所作为,按照自己的职能能派人来履行职责,取缔这些小餐馆。谢谢。
尊敬的市民:
您好!
经调查了解,大厦内共有餐馆经营户五户,其中位于该楼1107号、1303号、1608号、2705号四户没有安装油烟净化装置,2206号新开业,还未正式经营,确实存在油烟扰民情况。就油烟扰民事项,我局芙蓉区大队于2009年3月26号对已经营业的四位经营户分别下达了002526号、002527号、002528号、002529号《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但当事人没有按要求整改。同时在调查中发现,五位经营户均未按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根据国务院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长政办发[2006]33号《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无证无照的经营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长沙市政府办颁布的(长政办发[2006]33号)《长沙市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关于环保前置许可的办理第(六)项规定:纯居民楼内餐饮业不予以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属综合楼性质,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居民正常居住的原则下,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申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以上规定非常明确,在纯居民楼内不得开办餐饮场所(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对属于综合楼性质的,开办餐饮业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方可经营(有前置条件),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就应依法予以取缔。对此,在类似住宅内进行餐饮业造成油烟扰民而有投诉的,无论是否办证,都应由工商部门予以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取缔,如违反有关规定办证就是乱作为,也应由发证机关进行自我纠正。
为此,按照长政发[2001]29号文件精神的相关规定,我局芙蓉区大队于2009年5月18日将该投诉件以“芙城综(2009)第003号”函移送至芙蓉区工商分局,由该局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从源头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