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领导:
感谢您在百忙中收看我的来信.我是长沙县干杉乡一名普通的农民党员,2003年结婚,小孩未满3岁,妻子与小孩的户口由于是湖南临湘非农业户口,未在长沙县当地办理入户。2008年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明确了未成年子女及夫妻投靠中非农业落户的相关规定:
未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下)原已随非农业户口一方落户的,可将户口迁入农业户口的父母一方落户。夫妻一方系长沙市农业户口,另一方系农业户口,要求迁入长沙市落农业户口,凭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乡镇村组同意落户证明意见办理;另一方系非农业户口的,还需提供非农业户口一方在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意见、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及未成年子女无住房证明意见。我的情况符合通知中未成年子女及夫妻投靠中情况。通知的出台,这对我尤其是非农业户口转农业户口的人士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啊。遵照通知内的具体要求,我即准备了相关的需要资料:夫妻结婚证、身份证、小孩出生证、独生证、户口薄、乡村组签章同意落户的证明、非农业户妻、子无房证明、无工作证明等相关证明到乡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但一到派出所即被退回来所有的东西,派出所认为我们地方不具备落户条件,属于长沙市征收范围,不予以办理落户。针对此情况,我恳求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
一、《通知》精神下发,并没有说明属于征收范围的地方不予以办理落户,况且干杉这个地方区域地位开发情况还无从知晓什么时候开发;二,通知下发十多天了,我咨询过长沙县有关部门,都称没有接到此方面的信息和通知,认为根本不可能,派出所也认为我的情况属于非转农,不可能办理户口落户,这样做,与通知精神背道而驰,也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三,该落户政策是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积极引导人才集聚的强有力措施,同时也是“三个代表”的实际行动,更是我们农民的福音,但在地方上,一些部门或人员不执行,不按通知精神办理工作,就是践踏政府的相关规定。
我强烈请求政府部门为农民做主,为农民利益着想,实实在在的履行承若。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城乡落户政策的通知》(长公办[2008]230号)文件精神,长沙县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专题会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和迁农户口操作流程,并于2009年1月14日形成《长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您的申请不符合《长沙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相关规定:“此项工作先在双江镇、开慧乡、白沙乡、福临镇等四个乡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县推广”。因此,您的申请暂不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