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揭露宁乡冻肉厂门面拆迁中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请政府为民伸冤!

2018-1-21 22:44:25发布84次查看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初评宁乡县工业局对督查部门的答复函
尊敬的市委陈书记、市政府张市长:您们好!
宁乡县工业局违法、违规、违政策于2008年10月13日凌晨3时牵头,公、检、法、城管等300多人手持铁棍、电棒等凶器野蛮强行拆除了冻肉厂18户业主门面。经公证处公证,“拍卖合法有效”。且有拍买30年经营使用权的18空门面。野蛮挖掉门面快一年了,工业局对18户业主不理不睬,却在对宁政(2009)27号督函的回复信中继续偷天换日,欲盖弥彰。现就工业局的回复函件初评如下:
1、为什么把拍买的30年门面经营使用权篡改为租赁30年门面经营使用权。定性严重错误。拍买就是拍买的,这是铁的事实。
2、18空门面在已建好风光带之外400多米,为什么还硬说是风光带范围,这不是扯谎吗?!
3、根据合同法第113条,民法通则第115条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工业局对未到期的20年零5个月不赔偿有法律根据吗?!
4、拍卖合同第8条:“门面拍卖”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拍卖合同,明明写着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不执行,是谁在违约违法?!
5、明明是商业开发,为什么硬要说成是国家建设,冻肉厂的改、扩、建呢?!
6、明明是商业开发野蛮挖掉门面,硬说成是业主自动放弃经营,歪曲合同内容,违反合同法第125条。
7、我们要求先退成(血)本,借以谋生,再赔偿未到期20年零5个月的损失,为什么要退成本必须各户先签定工业局单方面拟定的霸王条款后再退,协议签字后不准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要求赔偿或补偿或就解除30年门面经营权提出上诉或申诉,剥夺了受害人的民主权利。
8、2008年9月我们才知道工业局是所谓的新甲方。为什么冻肉厂3次易手不告诉各业主,不与业主签定补助协议。2008年9月28日咨询会议上,局长喻景中、副局长刘文军都说,不与业主协商就状告业主是错误的。又说:由于县政府违约,开发商北京老板携现金6000万元走了。为了留住剩下的6000万,县政府抓得很紧,不搞不行。现在工业局单方面毁约了。权大于法,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乱作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第88条。合同法第88条。
9、先予执行野蛮挖掉门面本来就是错误的,却反而状告18户业主,首先是程序违法,违反民法第98条。
10、解除合同的前提是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违反合同法第93条、125条、128条。
11、2009年2月13日信访局欧阳局长代表市、县领导召集7家单位负责人与18业主协调会议:会上欧阳局长要求工业局先退成本,在一个月内组成工作组协商,解决好未到期20年零5个月的赔偿问题,工业局为什么不执行?
12、原告应是18户业主,18户同属一类性质的问题,法庭开庭14次,历时3个多月,在工业局无1人1次到庭。群众和有的法官均说:现人现匡匡,实际无意义。工业局拿不出任何国家建设、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补偿方案等文件的事实面前,却反判18户业主一一败诉,各户还要交败诉费2300元,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我们很不理解。
13、工业局为什么自己违约,反诬告18业主违约。2008年9月28日咨询会上,县法制办副主任吴治平讲:18空门面(乙方)没有违约,法制办罗桂华补充说:“甲乙双方都没有违约”。乙方也可继续经营。公正的说:18户业主遵纪守法没有丝毫违约,而是工业局违约。
14、工业局只是发号施令,乱作为的行政单位。譬如说:有人抢走了你的东西后,反打主人一巴掌,还去告状说财产是他的。群众说:判定谁胜谁负,是权大于法。政府赢了,法律输了。
15、为什么提出反诉先要交标的物价(门面内财产)25%作为诉讼费?为什么18户业主不可作为共同诉讼。很明显法庭误导(带笼子)了乙方,偏袒工业局,违反民事诉讼法第52、53条。
16、工业局起诉要点不成立。强拆、强腾退、强抓人关押,强解除合同,既不合情,又不合理,显失依法、依规、依政策和公平、公正。司法独立和公信度令人置疑!
17、工业局从未参予竟拍又不是当事人,更不知县委县政府54号文件精神,违反合同法地位平等、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直到2008年9月4日状告18户业主,才知道工业局是所谓新甲方。纯属恶人先告状。
18、2007年8月工业局虽取得迟到的土地与房屋使用权,但来历不明,两证注明: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工厂厂房。而不是指已拍卖30年的18空门面。
我们的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字字句句是真,件件是事实,绝对经得起调查、核实。请领导微服私访或派记者专人专访。
然而,工业局的所谓答复:一是文不对题,答非所问,不谈事实和理由;二是还在编造假像,例如:沿江风光带早已建好,还说是风光带建设等,更何况是18空门面在已建好风光带外400多米。借以欺骗领导和群众;三是原告地位不成立,曲解合同的含义,为违法解除合同诡辩,推卸责任。真是:天下奇事,宁乡一绝。以权压法,篡改事实,颠倒黑白,又是一篇绝好的檄文。
党中央、国务院等中央领导经常讲:要解决好广大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关注民生,让利于民,安定团结,构建和谐。宁乡县工业局则反其道而行之,不利于安定团结、构建和谐。
18户业主
2009年 7月 19日
你好。一、事情由来原宁乡县肉联厂是隶属我县工业局的一家国有企业,于1996年依法破产,1998年开始启动企业改制。1999年元月,企业破产后重新组建春都集团宁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并公开拍卖了企业临人民南路18空门面30年的经营权(见合同复印件)。原肉联厂资产几经波折后,于2007年8月由工业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为加快旧城改造,提升城市品位,县委、县政府决定开发建设“一江两岸三洲”,要求工业局拆除包括18户经营权门面在内的原宁乡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房屋,并提前解除与他们签订的《门面经营权合同》,腾退门面。二、事情过程肉联厂地处旧城中心,为商业繁华地段,是沿江风光带二期建设滨江南线项目规划范围(此规划图纸可在县规划信息中心查阅),是“一江两岸三洲”项目建设的核心区域。为旧城提质扩容,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县委、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启动该处的项目招商工作。通过广泛招商,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挂牌转让,北京客商摘牌认购。2008年5月27日、6月1日县委、县政府领导两次召开了肉联厂项目启动工作会议,要求迅速拆除原肉联厂所有房屋建筑,支持配合城市开发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工业局和县国资公司成立了专门工作班子组织实施此项工作。在6月中旬,工作人员向经营权拍得者送达了解除《门面经营权拍卖合同》的通知,事后或门面经营权业主上访或工业局组织,召开了三次代表座谈会。在6月至9月三个多月时间内,工作组成员几十次上门做解释动员工作,多形式多渠道组织协调,广泛与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和腾空门面,并参照县有关单位腾退补偿的标准,制定了门面经营权解除和腾退补偿方案,并多次与当事人见面协商。在工作组千方百计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形下,为确保沿江风光带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工业局在9月上旬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和腾空门面,起诉状在9月中旬由经办法官送达各当事人。9月下旬,法院受理了县工业局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并于10月13日依法强制腾退。三、补偿方案为了保证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有偿腾退,依据原经营权拍卖合同条款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并参照县有关单位腾退补偿的标准,制定了门面经营权解除和腾退补偿方案,并多次与当事人见面协商。补偿标准如下:1、按原经营权拍卖合同约定,退还经营权拍得人未到期的经营权款项。2、所退经营权款项按银行五年期存款利息标准给付10年的利息。3、装修统一按长沙市第104号令标准进行补偿。4、设施设备补偿:门面有招牌的统一按400元/户进行补偿,冻库按库存内容积计算,每立方米的补偿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5、停业补偿:按所腾门面在腾退时的租金标准给予3个月租金补偿,经营权拍得人自己经营的,参照左右门面租金的平均值补偿3个月(其中大门面2000元/月,中门面1500元/月,小门面1200元/月)。6、搬迁费补偿:根据所腾退门面内物品搬迁量的多少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搬迁补偿。7、奖励:每户经营权拍得者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解除经营权合同的,给予10000元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2000元;每户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门面的,给予3000元奖励,每推迟一天扣除1000元。上述补偿方案经相关部门多次探讨并请示县领导同意后,由县工业局和国资公司共同组织实施。对照原经营权拍卖合同的约定,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如仅利息支付一项(合同已约定不计息),每个经营户约增加补偿4万元左右。其他如停业补偿、搬迁费补偿、搬迁奖励等项目都属于原合同约定以外的补助,但业主们仍认为补偿太低,拒不接受和搬迁腾退门面。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