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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税款

2018-1-21 19:54:59发布25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一个普通的业主向您反映开发商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犯罪行为。
我是南苑花园的业主。我们小区的开发商是湖南省建设厅下属的“湖南省建设开发总公司”。我在购房时向开发商交了契税2944元。开发商给我打了收据,但没有税务发票。我向开发商讨要发票时,他们给了我一张“湖南省契税纳税申报审批表”。从表上看,我的契税经长沙市农业税征收管理局依照”长政发(2003)58号“文件审批“同意免征”。仔细一看,这张表是伪造的。1、“纳税人签字”一栏不是我本人签的字。2、电话号码是5670519,我从来没有过这个电话号码。3、“合同签订时间”也不对,我实际签订时间是2001年3月20日,而表上填的是2003年11月17日。这是关键所在。如按58号文件第5条规定“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购买1998年------,契税暂时免征。显然我是不符合免征条件。4、“成交金额”也不对。我的实际成交金额是115654元,而表上填的是126168元。我们小区约有270多户,我的房屋面积祘中等,照此推祘,此契税总额应不下于80万元。
尊敬的市长:这个开发商竟如此胆大妄为、利令智昏,持权力向法律挑战,是可忍,孰不可忍!这种猖狂的犯罪行为,如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任其逍遥法外,那将法之不法。政府也就不是不作为的问题。
尊敬的市长:政府的威严、法律的尊严是神聖的,勿容质疑是应该得到维护,恳请市长明察,致税款回归国库。
长沙县局于2009年5月12日就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不开发票事项受理业主举报并接受湖南电视台公共频道采访,5月13日县局稽查局进入检查实施程序,鉴于该单位前期账务不够健全,而前期处理工作一直由一分局实施,稽查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先期由企业对前期账务进行处理,并将案件移交分局由一分局核定所应缴纳的税金。 根据目前了解情况,长沙宝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取得营业执照,2008年4月21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在湘绣城进行物业管理。该企业开业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未在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业主举报和电视台曝光以前,一分局已于2009年3月19日对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并于2009年4月12日对企业罚款600元。5月12日一分局再次对该企业未按期申报纳税下发限期改正通知。 5月13日稽查进场以后,责令企业清理前期财务、发票等涉税资料,自行申报前期应纳税款,并严格强令停止使用非法收据,收回前期已开具给业主的收据换取正规地税物业发票。稽查局于2009年5月18日、5月19日前后2次前往该企业进行帐务查询,由于该企业确实于5月23日——29日承办全国民间艺术山花奖和湖南省旅游工艺精品博览会,短期内缺乏人手配合稽查工作,稽查局责令该单位负责人在2——3天内自查。该企业于5月13日在税务机关领购物业管理发票25份,5月20日缴纳税款44293.84元,6月3日安装2台税控机并领购税控发票200份。在此期间,该企业财务人员认识不够,意识不强,在发票使用完后,未及时领取发票,再次开具非法收据79份,金额92485元。6月4日县局再次派员收缴非法收据,并督促企业张贴纸质公告并逐一电话通知业主换取地税正规发票,该企业还承诺近日将登报通知业主换取正规税务发票。 出现这种情况,分局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请求由稽查局继续对该单位进行查处,我局接受案件后,分别组织分局、征管科一同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到稽查局告知事项,规定其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和账务清理,并确定实施检查的时间。分局将案卷又移交稽查局处理,稽查局长批示,进入稽查程序。2009年6月25日稽查局开始对该企业2008年4月至12月的账务进行稽查,共查处营业税25684.73元,城建税1284.24元,教育费附加1155.81元,印花税530元,滞纳金2268.64元,对印花税处以一倍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8000元罚款。建议分局今后对企业进一步加强日常税收事项的管理,督促企业规范纳税行为。企业于2009年7月17日组织资金入库税款、滞纳金30923.42元,罚款8530元。 通过稽查局对其进行税收政策的宣传,企业对税收法规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规范发票使用的意识,并得到该公司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他们对公司财务人员规范了行为,承诺今后再不会出现税收违法事项。长沙县局一直以来注重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依法查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文件,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税务机关尤其是稽查局不存在袒护企业的行为。 下一步,我局将在县局的领导下深入核查物管行业涉税情况,严格监督企业,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核算,视违法违规事实和性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同时,我局目前已全面开展营业税专项税收清理(含物业管理税收等),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长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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