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2学生。2010年在红星步步高超市勤工俭学做收银员,寒假也没有回家,因为过年有3倍工资(31、1、2号),1月18号开始工作,2月20号工作时间到期。口头承诺我们工资在3月10号会到账。可是,只到账了一部分,过年那几天的工资没有发,期间我打了不少电话给财务部,却拖了2个月了。我知道这些小事,不应该麻烦您,只是,在我们学生工里面不是我一个人遇到这样的问题,而是很多,并不是您不知道的社会问题,它就不存在。所以,我希望市长您能让行政部门给我们解决,更要加强学生勤工俭学维权和义务方面等条例。谢谢您!希望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好,在您的领导和工作指导下,长沙越来越和谐!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你如与超市建立劳动关系,超市应当依约和国家规定向你支付劳动报酬,你可根据超市工商登记注册地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