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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书

2018-1-19 13:39:22发布33次查看
行政起诉书
原告:屠冬青 身份证:430105195912051012
长沙华章路50号18栋201室
被告:长沙市政府
法人代表:张剑飞
诉讼要求:请求法院责令长沙市政府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基本事实:《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8月27日修订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9月28日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现有公共建筑未使用节水型器具的,应当逐步改造。
在2009年4月1日后,长沙市政府未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在决大部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中,未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实证1:2011年5月完工的长沙某地方政府新建食堂,未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
实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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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n:------
综上所述,长沙市政府未严格执行《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屠冬青
2011.5.16
您好,感谢您对节水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收到来信后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调查研究,现回复如下:
《长沙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中“应当配套建设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并不是严格的强制性要求,政府鼓励这种做法,建设单位在通常情况下应积极采用节水设施。关键是,目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使用节水设施”并未纳入我市政府行政联合审批,也就是说,我局现无此行政审批权,不能更为有效地对此项工作进行监管和推动。目前我局已根据《条例》要求,拟制了《长沙市城市节约用水“三同步(时)”管理办法》,现正在审批之中。此《办法》出台后,将有利于我局在此项工作上进行监管。同时,我局利用世界水日、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多种时机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积极推广各种节水工艺和器具。并针对性地对一些有代表性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使用节水设施进行了指导、备案,推广了部分节水示范工程项目。以保利麓谷林语为例,作为节水示范工程项目之一,该项目从设计到施工、使用,我局都全程参与,对其采用的节水设施进行了指导、备案。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节水宣传和积极推进节水设施推广工作。
谢谢您对水务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特此回复。
长沙市水务局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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