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该房主所反映情况,经我司调查落实,现回复如下:
1、我司所属长沙市旧城改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旧城公司)在1994年左右受原南区建设公司的委托对西文庙坪相关地域进行代拆代安。
2、该户房屋确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由于当时该房主所提拆迁安置补偿条件过高,无法满足其要求,故旧城公司与用地红线单位“南建”公司研究决定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该户安置到新河三角洲18栋3栋但旧城公司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后来由于该房屋不影响施工建设等多种原因,故旧城公司与该房主一直未达成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至今旧城公司也没有拆迁该房屋,所以不存在安置问题。该地域拆迁完毕后旧城公司将该户资料和问题一并移交用地红线单位“南建”公司。时隔十九年后,2012年该户仅凭《法院判决书》向旧城公司提出安置要求,实属无理诉求,虽经旧城公司客服与资产部与该户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但该房主仍一味坚持其无理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向。
我的质疑:在长沙西文庙坪我有一处私房。1992年长沙旧城改建开发公司征收拆迁西文庙坪53号到205号范围内房屋。我的房屋为188号属于征收拆迁内。旧城公司当时属于长沙房地局下属单位,亦政亦商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移花接木弄虚作假套用相关政府部门批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划拨(92)编号7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国家建设征拨用地审批单(92)政土字第176号。长沙市南区计划委员,南计经基发(1992)第20号。由于我对该公司提出质疑,以及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遭到旧城公司打击报复使我被成为钉子户。(当时旧城公司法人代表莫树根居然在2004年成了长沙房屋征收拆迁办公室第一任主任。)房屋至今仍然屹立在消防通道边。1995年长沙旧城改建开发公司在西文庙坪新建2栋8层楼完工。新建楼房距我旧屋南侧不到4米。本想我的房屋会拆除安排我到新房。因为我旧房屋已在消防通道一边。
我当时的要求不是长房集团说的过高,而是要求旧城开发公司提供合法的相关政府部门的批文。向法院提出了异议和申诉。并且法院判决安置到新河三角洲18栋3栋后来查实这套房屋不存在。现在,在长沙房屋产权局档案室依然没有该安置房的历史记录。这也是法院没有执行的原因。今天政府职能部门国土,规划,住建委,安监,消防等可以到现场核实谁在说谎。旧城公司在西文庙坪不仅没有依法改建旧城反而破坏了历史文化街区原貌形成了新的棚户。旧城公司说的客服与资产部与该户进行了耐心细致的可以书面材料的形式解释吗?请市长信箱工作人员公开我的信件,我每次都是愿意公开的。
aitao网友:
您关于房屋拆迁安置遗留问题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司领导高度重视并迅速责成所属长沙市旧城改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旧城公司)对信访事宜进行认真调查落实,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回复如下:
1、旧城公司在1994年左右受原南区建设公司的委托,对西文庙坪相关地域进行征收系代拆代安工程。
2、你户房屋确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由于当时你户所提拆迁安置补偿条件过高,拆迁方无法满足你户要求,故旧城公司与用地红线单位“南建”公司研究决定共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判决你户安置到新河三角洲18栋3栋,但旧城公司一直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后来由于该房屋不影响施工建设等多种原因,故旧城公司与你户一直未达成过任何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且至今旧城公司也没有拆迁该房屋,所以不存在安置问题。该地域拆迁完毕后旧城公司将该户资料和问题一并移交用地红线单位“南建”公司。时隔十九年后,2012年你户仅凭《法院判决书》向旧城公司提出安置要求,该司无法满足你户此诉求,后虽经旧城公司客服部与资产部与你户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但你户仍坚持自身诉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向。
针对你户对我司在“市长信箱”中给予的答复提出的质疑,即旧城公司为“亦政亦商的皮包公司”;“该公司移花接木弄虚作假套用机关政府部门批文”等事宜,我司答复如下:首先,旧城公司是在1988年成立的,隶属于原长沙市房地局的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公司。其次,旧城公司所承担的拆迁项目都是经过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颁发《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的,其中包括上述项目,所以不存在你户所述“该公司移花接木、弄虚作假、套用相关政府部门批文”,你户如认为不实,建议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复查复核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特此复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