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707/umo1/l(8m8/dl)。应属于5.2的二级。b31肺功能不全重度损伤及重度低氧血症。b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成血浆肌酐持续>450lmol/l。绝不是八级。b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b43双侧多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更不是无护理依赖,原告不服,按被告指定的时间和办法向省厅请求重新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发给了《湖南省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市局劳鉴委在伤痛治疗过程及医疗机构伤病诊断结论栏内填写了其鉴定的全部伤情病态。还填写了广安六、朝阳、民航总医院的诊断结果证明,还盖了公章确认。县公安局也请求重新鉴定,可省厅不愿趟这混水,三次请求拒鉴,向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答复:“不予受理,可向法院起诉”。省厅已明确指示,只好求请律师起诉,律师认为起诉必须确定伤残等级,就开出介绍信,为了客观、公证,我是公安警察,就委托检察院的佘学良鉴定,佘法医调阅了全部的伤残档案,察看了身上的伤痕印迹,对照法规政策,鉴定为伤残二级。
今年元月15日省荣军医院按被告人的秘密请求,将原告鉴定为伤残五级,我写了伤残实况对照法规的比量,县民政局和省民政厅都答应一年后适当调整,被告人在今年5.14的答复,5.28才给我本人,其处理建议是:
1、“如果县公安局或者你本人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在上次鉴定(2012.11)一年之后按规定准备相应材料向长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我已经接受了六次伤残鉴定,到底应是伤残几级,已伤残二十多年,办理退休,按《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应享受的待遇为什么还不核定。《条例》第四十四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待遇”。我伤后二十多年未按规定核定待遇,这就是被告所犯的渎职罪。我的工伤由被告发了两本工伤证,民政发了伤残警察证,而被告又制造“非工伤疾病”的无据谣言,否定省民政厅、市人社局所发的工伤症,否定公安局凭省级医院诊断凭证批准“赴外地休治”工伤的批示,否定八家县级以上医院、几十个医护人员,凭几十年的学识和经验加科学仪器诊断的结论。既无国际医院诊断,更无太空医院的证明,认定原告是“非工伤性疾病”。被告有领导解释,是喻万水的个人行为。原告认为喻万水的个人行为犯有侮辱罪、诽谤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2、“糖尿病、尿毒症是否是1992—2001两次受伤引起的疾病或是旧伤得发,由你本人和县公安局协商后向双方认可且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法医鉴定”。被告的建议是违法的,因职工是工伤,用人单位提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这是《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条例》第十五条三项视同工伤也应享受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至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的享受本条例的抚恤。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第五十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待遇按照本条例现役军人抚恤优待规定执行”。《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四十一条: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优待”。原告因公两次负伤,11处伤残部位,糖尿病和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是因长期医治所造成的并发症,鉴定标准就是标尺,被告不执行,难道被告人敢说余法医不是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机构,被告经介的长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三次鉴定都避重就轻,违法鉴定是有资质的机构,所以我不认为长沙市劳鉴委有错,而是被告人违法乱纪丧尽天良、残害弱势群体,是违法操纵犯罪的结果,请按伤情与法规比量:我的伤残现有三把“尺”比量;交通事故,车伤,按司法部70号令《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符合第八条十四项、二十八条、四十二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六十条之规定,属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工伤,按国家质量监检局、国家标准化管委会共同发布的《cb/ti6180---006》鉴定标准,按4.6项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符合5分级原则的5.1一级b20.、24项,.c.1.1--1.6项。5.2.二级b31.、40项、cl.1---1.6项。两次十一处致残伤,绝不仅是5.8八级的器官大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的b八级的22项、33项。因公负伤致残:按国家民政部、社保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同发布的《军人残疾评定标准》,属于(一)为一级的4项、14项,(二)二级的15项、26项。(三)三级的14项、23项、28项、42项、48项。(四)四级的30项、32项、66项,绝不仅是(五)五级的39项、43项、51项、不是“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比量如下:(1)“器官畸形”;宁乡县人民医院、三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北京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朝阳医院、民航总医院都先后证明:“肋骨多处骨折畸形愈合”。程度:1997.9.5.县三医院证明:“右侧第五、六肋骨骨折畸形愈合”。2006.11.14.湘雅二医院放射科报告:“左前第三肋骨欠连续,右第四肋腋下段骨质结构欠清”。2010.5.14.朝阳医院放射科报告:“右侧胸廓轻度塌陷,肋骨间隙变窄,右肺可见多发纤维索条,右下肺纹理增粗,右肺多发小结节,陈旧性病灶可能性大,纵隔多发小淋巴结,冠状动脉硬化,双侧胸膜增厚,少量胸腔积液,双肺炎症,细支气官炎”。(2)“功能障碍”:左手臂、胸腔、右腿根部做了内瘘手术,形成创伤性脉官瘤,加上多处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导致不能测压、负重、采血。哮喘病发作时,要住院才能缓解。创伤性关节炎发作时,行移靠拐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有八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3)“并发症”:97.9.5.县三医院证明:三型肺结核、肺炎、糖尿病。2010.2.12.中国广安门医院证明:“高危高血压三级、二型糖尿病、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肾性贫血、代谢性酸中毒、间质性肺炎、支气官哮喘、痛风、双足创伤性关节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需终生透析、药物治疗”。先后八家医院开出了相同内容的证明。(4)“特殊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必须终生接受特殊药物或特殊医疗器械(如血液透析、呼吸机、及人体器官机能代偿器具的保养维修费等)治疗”。我的特殊药物依赖是2008.12.16.始,服用曲马多、西乐葆、乐松等为癌症止痛药为伤残部位止痛到现在。特殊医疗依赖是2010.1.20到现在己间断血液透析547次,北京广安门、朝阳、民航及宁乡县人民医院都先后证明:“需终生透析,药物治疗”。(5)“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份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刷、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我的护理依赖是伤残在县三医院住院时,两个亲人护理,平时住院和特殊门诊,由家属一人护理,在北京医洽三年,请了多个共十五个月专职护工护理生活。因躺在床上,翻身都耍护工助力。内急,大便排在身上,警裤都被护工丢弃了三条。现在透析后,总要家属搀扶,才能翻身、起床、行走,有两次失明,搀扶到公路上,过往车辆都看不见。(6)“关节功能损害”:分级中的第二级,功能部份丧失,(功能不全)是指“残留功能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我的关节损害是左膝关节损伤,右踩关节粉碎性骨析、韧带撕列性挫伤、双足撞伤性关节炎。有宁乡县中医院,三医院、省人民医院、广安门医院的证明,加上类风湿关节炎,发作时移动靠护工和两根拐杖。(7)“脏器损害”:是指内脏器质性损害,并有器的功能衰竭,如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性脉管瘤、视力障碍、失明等。我属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还有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应属严重损害。(8)“肾功能不全分期”:第一,尿毒症期:1)尿素氮>28.6mmol/l,2)肌酐707&micyl。我伤残后,朝阳医院2011.11.2.测1)为25.39,2)为1068,民航医院2012.6.5.测1)为25.90,2)为1155.71.宁乡县人民医院2013.2.22测l)为34..5,2)为1106,达到了一、二级伤残标准。(9)“伤、病合并症的处理”:“如受工伤损害的器管原有伤残和疾病史,工伤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实际的结局为依据”。按其实际结局,应为一级,至少二级。
原告是国家干部,在71.9招工时就被确定为乡镇干部,82.元选调进公安机关就一直在行政机关工作至退休。11.6、行政复议时市人民政府答复,我属国家公务员系列,就理应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享受市人民政府颂发的46号文件规定的待遇,又谁知被告人所管辖的“宁乡国”“未启动公务员补助”,我是职工,被告人发给我的两本工伤证是填的职工因工伤亡审批表,发给我的医保手册是城镇职工医保手册,在职享受公务员补助,退休了都未补过,两本特殊医保手册也是城镇职工,因公受伤19年是被告人管辖的城镇职工,由被告人的侮辱、诽谤,到20余年后,就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了,到去年九月又回归职工,按《条例》进行鉴定定为伤残八级,现在申诉落实待遇,应又不属范围了。你们按国家法令政策解释得清吧?只有依法索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条、三条、四条、五条、八条、十二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定伤残赔偿,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三项之规定向张剑飞市长起诉。请求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偿到位。
原告人:梁桂明
2013年7月25日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及诉求
信访人梁桂明,男,1952年8月3日出生,中共党员,中专文化,1971年9月参加工作,现为我局退休民警。梁桂明同志分别于1992年7月19日、2001年3月21日两次因公受伤,并由县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由民政部门评定为十级伤残人民警察(自评定之日,由民政部门按标准直接将伤残抚恤金逐年支付给梁桂明本人。)
二、信访人基本诉求
反映其对原工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及补偿。
二、简要情况
2009年1月,经赵丁山政委批准同意梁桂明同志公伤全休一年,梁桂明既住到北京儿子家。2010年1月,梁桂明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入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医治。梁桂明向县局提出要求按陈旧性工伤复发报销所用医疗费和相关费用。2010年8月要求重新鉴定“创伤性关节炎”和“肾挫伤尿毒症”为工伤及重新评定伤残等级。2012年8月省人社厅对梁桂明“创伤性关节炎”认定为工伤,并定为八级伤残。
2012年7月1日回宁乡治疗至今,现须每周透析3次,医疗费用要1万余元一月,共已花费医药费48万余元,医保为其报销了24万余元,现自付24万余元。
四、公安机关所做工作、调查结论及处理结果
对于梁桂明提出的几个具体问题,我局专门咨询了宁乡县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社保科、医疗保险中心、工伤保险中心、县民政局社保科、县财政局支付局等部门,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对其几个问题的处理做如下说明:
(一)、我局政工部门收到其请示后,马上向民政、劳动部门报告。宁乡县民政局对梁桂明申请重新评定伤残等级一事已经受理,并呈报市民政局;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我局报告后由工作人员余万水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示,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对梁桂明申请重新鉴定“创伤性关节炎”为工伤一事认为可行,但认为重新鉴定“肾挫伤尿毒症”为工伤一事不行。理由如下:
梁桂明要求重新鉴定“肾挫伤尿毒症”的依据是2010年2月13日广安门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患者曾因外伤(工伤)导致肺肾挫伤、左侧肋骨多处骨折,现畸形愈合,现支气管哮喘,间质性肺炎,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创伤性关节炎,且生活不能自理,需终身透析、药物治疗”。但查93年梁桂明病历,只有“肺挫伤”记载,而无“肾挫伤”的记载。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梁桂明的“肾衰竭尿毒症”为多年原发性糖尿病引起,与工伤无关,2010年2月13日广安门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中提到的“肺肾挫伤”没有任何依据,不能作为评定工伤的依据。
(二)、请求按公务员医疗补助落实报销。
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国发[2000]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指出“?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加强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杜绝浪费。”长政办发[2001]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但是宁乡县至今并未实行医疗补助政策,我局虽经数次汇报、协调相关部门,但一直无法解决梁桂明的问题。
(三)、请求按《工伤保险条例》落实报销、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没有出台相关规定,湖南省也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我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受伤的应当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375号令》第29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广安门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梁桂明同志在广安门医院治疗期间,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入院治疗,医治的主要是“尿毒症”,治疗的为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住院生活补助不能发放,其医疗费用只能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29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所需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条例》中提到的“统筹地区”是指“工伤保险统筹”,既前提必须是治疗工伤,并且要由医院出具证明治疗此工伤需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报销。梁桂明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条件,故不能报销其交通食宿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31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但是此“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工伤原因引起,并经劳动部门认定。梁桂明同志并非此情况,故不能报销护工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自2009年元月5日经赵丁山政委批准梁桂明“公伤全休一年”,梁桂明同志虽非“因工作遭受伤害需要暂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但其福利待遇实际是按照“宁公委纪[2010]1号”文件,既比照在职政工室民警的福利待遇标准发放的。
另外,我局将梁桂明的情况报告省公安厅民警基金会和市局互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2010年至2011年共为梁桂明争取到3万余元救济款。
(四)、我局积极为其重新申报工(公)伤鉴定。
我局多次与省市人社部门、民政部门协调。争取了省市人社厅对梁桂明同志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2年11月7日长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了鉴定结论,劳动鉴定能力为八级,伤残部位右内踝骨折并创伤性关节炎,左3,4肋骨,右5,6肋骨折,l1左额骨折,肺肾挫伤,脑外伤综合症。
(五)我局与县政法委主要领导报告,争取领导重视、政府支持,为其解决救济款20万元,去年亦预先借支了7万元给梁桂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