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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桥费滞纳金的问题

2018-1-19 5:37:54发布30次查看
长沙市政府领导:
因为住处与单位距离实在太远,2011年咱通过省吃俭用买了个车,也没有人通知我去缴纳所谓的路桥费,所以就没有去缴,2012年5月,偶然看到报纸要缴纳路桥费,考虑人微言轻,怕以后被相关部门扣车,所以就去了河西车管所去交路桥费!tmd(实在仍不住),2011年840,滞纳金800多,而且2011年的不交,2012年的不给办!无语啊。。。,没有办法,狠狠牙,就当被xxx咬了一口,两年一起交了,总共两千多,快一个月工资了!
  不料,噩耗传来,昨天看到报纸,市政府出来文件,说限期(7月20日之前)内补缴路桥费可享滞纳金减半,但是,7月以前交全的滞纳金就不给退了,也就是不给减半了!——什么世道,当个良民,还被这样算计!
kao!又没有忍住。。。。
请领导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我还能拿回半价的滞纳金吗?
关于路桥费滞纳金的问题的回复 smartboy同志: 好您! 您向市长信箱反映的关于《关于路桥费滞纳金的问题》函已收悉,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电话与smartboy同志进行了良好的沟通,并表示基本满意。现就相关问题给予答复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根据《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按年缴纳车辆通行费的,必须在每年4月1日以前办理缴费手续;新入户车辆,应从购车次月起缴纳本年度剩余期限的车辆通行费。 第十四条规定,拖欠、逃缴应按年缴纳的车辆通行费的,除责令补缴外,可从本办法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起,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费额的0.2%的滞纳金。 二、为加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下简称通行费)征收工作。做到应征不漏,以维护长沙信用,促进我市路桥建设与维护工作.2012年6月10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告》(长政发18号),并在6月底的新闻发布会中提出对欠费车辆补缴通行费的处理方案。对2011年(含)以前欠费的车辆在政府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主动交清的,对滞纳金减半收取,之后缴纳的车辆按市政府93号令全额收取滞纳金;对2012年拥有车辆的车主未交本年度路桥通行费的,在通告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主动缴纳的免征滞纳金,之后缴纳或被稽查后缴纳的,按市政府93号令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滞纳金。 三、我们严格按照省政府许可的征费期限内,做到应收尽收,减少逃费漏费。 再次感谢您对长沙市路桥通行费征收工作的关注,正是因为有您和广大车主的监督和建议,我们的路桥征费工作才能更加规范和完善,希望您能对我市通行费征收工作能够一如既往的予以支持和关注,使我市的通行费征收工作为长沙市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并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长沙市路桥征费维护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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