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资料可参考都市一时间20161003期9分钟至13分钟段的节目,网址已贴在附件中。
http://www.mgtv.com/v/10/298511/f/3604304.html
控 告 书
控告人: 胡运芝(系凌睿母亲),女,1959年 5 月 30 日出生,汉族,住址:430103195905300022 ,联系电话:18175199640.
被控告人: 张四海(系10月1日傍晚殴打公交车司机凌睿者)
控告请求:
1、对被控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被控告人涉嫌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凌睿的行政拘留处罚重新裁决;
4、责令被控告人对凌睿实施人身侵害行为而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0000元进行赔偿。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6年10月1日17点50分左右,凌睿驾驶140路公交车由南往北到达省植物园南门公交车站时,先后有几名乘客上车。当时看到有4个人上车,只有三个人刷了卡,便按公司要求询问了一句“是不是有哪个没投币”?最后上车的用外衣罩住了脑袋的男乘客(张四海)问“你有没有看到我没投币”?凌睿见他满身酒气,便不再说什么,继续开车前行。但是张四海不依不饶,大声吼叫“我要报警”、“你叫什么名字”,并动手抢夺司机挂在胸前的工号牌(17点53分30秒时),工号牌上的绳子勒住了凌睿的脖子,使他本能地拉住绳子,双手一度被迫离开了方向盘,张四海再次抢夺工号牌,最终夺走并掰扯二瓣扔在前门台阶上,险些造成公交车方向失控、酿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张四海在公交车上继续滋扰凌睿,并不断扭动公交车上摄像头等车辆设备,凌睿感到情势紧急,无法继续开车前行,不得已将公交车靠路边停下,打开前后车门,疏散乘客下车,同时打电话向公司汇报此事。与张四海同行的一名女子一直在大声劝阻张四海要清醒点,不要喝醉了酒就闹事,却被张四海暴力推下车。张四海的气焰越来越嚣张,见此情形,凌睿只好打110报警。
在110警察赶到之前,张四海在驾驶室旁不断凑近凌睿辱骂,口水只往他脸上飚,在凌睿回了一句“莫飙痰”之后,张四海竟然向他脸上连吐四口唾沫,凌睿眼镜上蹦满口水,情急之下、伸手遮挡,不小心碰到张四海,谁知张四海立马朝他猛挥拳头,打在凌睿右眼上方及面部,造成他右眼球挫伤、右眉骨挫裂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右眼上方缝了10余针。
凌睿不得已随后起身防卫,将张四海按倒在公交车后门处地板上,将他制服后,便将张四海松开。但是张四海并没有就此罢手,爬起来后继续殴打,凌睿急忙从公交车前门逃下车。张四海便坐上驾驶室座位,并不断推拉排挡杆,反复挂挡企图开动公交车。随后,张四海又下车来追打凌睿,在马路上将他打到在地,并抓住他的头往路边的水泥墩上连续撞击,造成凌睿左侧上颌窦壁外侧骨折。
为了躲避张四海的殴打,在18点11分许,凌睿踉跄着躲到了另一辆同线路公交车上,请求司机再次报警。司机刚刚拿出手机,张四海又追到该车上,继续殴打,在车前门处不断用头撞,此刻,凌睿已支撑不住,被逼得步步后退,退至车后部已退无可退的情况下,张四海双手握住车上横杆,双脚离地飞踹,随后又追至车前部用牙齿咬,吓得该车上乘客纷纷躲避,均弃车而去。直至110警察赶到,才制止住张四海的疯狂行凶。
在凌睿逃下车后,张四海又连续二次追击行凶,整个殴打过程持续近30分钟,出警民警姗姗而来,此时马路上正值交通高峰,造成韶山路红星美凯龙地段的这条城市主干道严重堵塞。
二、 法律依据
从上述基本事实可以看出,张四海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他人生命健康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损害,足以追究张四海的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本案中,张四海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
(1)在公交车行进途中,罔顾其他乘客安全抢夺司机工号牌,迫使公交车停运,不仅有可能危害乘客生命安全,还可能造成交通事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2)违反第三章第一节之第二十三条的第(三)款“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应该做出相应处罚;
(3)追逐、拦截他人,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4)违反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5)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6) 在第一次行凶后坐在驾驶室反复拨动排挡杆,发动汽车,险些造成交通事故、进一步危害公共安全,违反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本案中,醉酒滋事的张四海明显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若干违法行为,裁决时,本应据第十六条分别决定、合并执行。但是,雨花分局没有依法对张四海的多种违法行为予以分别处罚,仅仅对其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进行了裁决,而对其他另有违法行为没有做出应该的处罚,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质疑做出裁决的办案单位执法不严、执法不公。
(一)、张四海醉酒后蓄意寻衅滋事,罔顾其他乘客利益及公共安全,对其原有处罚过轻。
(二)、上述张四海的行为,谩骂、侮辱、追逐、拦截他人,随意殴打、多次追打致人受伤,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肆意滋事,造成公共汽车这种大众交通工具无法正常行驶最终停车,众多乘客不能安全出行、被迫下车,城市主干道严重堵塞,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三)、张四海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款、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应认定为情节恶劣,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张四海上述违法犯罪行为,雨花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10月2日给予张四海行政拘留9日的处罚。控告人认为对张四海的处罚明显太轻,仅仅只处罚了其殴打他人这一种违法行为。
凌睿询问、查票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却因此受到醉酒乘客的谩骂、侮辱,遭遇不断挑衅忍无可忍后被迫自卫,作为一名公交司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大家都休息的时候,他们在第一线坚守本职岗位,本是应该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况且,其肩上还承担着公交运行安全、其他乘客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等责任,不料却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殴受伤,受到7天行政拘留,明显处罚过重。
作为母亲,看到儿子遭遇不测,尤其是看完完整的视频,看到张四海在凌睿失去自卫能力、血流满面逃下车后,仍然连续二次追击殴打,气焰嚣张、残暴至极,以致凌睿遍体鳞伤,我的心痛哀伤无以言表。
悲愤之余,强烈请求上级本门、请求上级领导为民作为,扶弱逞凶,对无视他人利益、罔顾其他乘客及公共安全、无视法律威严的醉酒滋事者张四海,依法严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第三款“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寻衅滋事、多次殴打他人致伤、以其他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张四海绳之以法,还公交司机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平,彰显法律的威严。
此致
长沙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6年 月 日
您好!来信收悉。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告知被处罚人的权利。如不服决定,可以在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2016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