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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有个自己的家

2018-1-18 5:29:05发布24次查看
敬爱的市长大人:
您好!我原属新化县琅塘镇人,因柘七修水电站,1962年跟随母亲下到农村,84年嫁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高升村,生了2个小孩,90年离婚,大女归男方,小儿子归我,1993年我家恢复了城市户口(根据省政府办公厅1984年508号文件规定精神)现属长沙市洞井镇集体户口,我没有工资也没有房屋,儿子无法负担学费,于94年在婚,爱人是中建五局职工,他有个2个小孩,只有52个平方的房子,现在住7个人,由于家庭经济贫困人多拥挤,经常闹矛盾,在2005年10月离婚,没有任何财产,现在全靠每月400元的低保生活,儿子上大学全靠贷款,家境非常贫寒,我多次找到水利厅移民办公厅,想享受政府的安置和补助政策,当时的工作人员说移民安置费已按人口下到当地政府,我又找到新化县移民办公室,她们说我户口在长沙应找户口所在地,就这样本可享受的我都没有享受到,现在我还在住在离了婚的丈夫家,每天看她们的脸色和打骂,我折磨都快疯了,我兄弟看见我的处境要我买经济适用房,钱由她们暂时给我垫付,我在2007年申请了适用房,房产局批了,并拿到了证,由于要摇号,每次都没有摇到,去年政府搞补贴,我申请了居委会和政府都批了但是到了雨花区房产局就打下来了,就说我离婚没满5年。敬爱的市长大人我多次看见到您在政府工作报道和回答记者提问,个个都说你是个为群众解决困难的好管,因此今天特发信给您,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解决困难为感,让我有个属于自己的家!谢谢您!!!
此致
敬礼
何雁鸣
2010.2.28
您好!经调查核实,根据长沙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现答复如下:根据《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审批操作规程》第六条第4项第(2)款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有私房,离异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因您在2009年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时离婚未满5年,根据规定不符合保障条件。
雨花区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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