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市长
我对您我给上封信的回复很不满意,不过就是套话一堆,剪贴一点相关法规,可是,这些我都知道,而且证件都已经准备也给相关单位出示过,我的身份证,结婚证,单位证明,护照,户口本,儿子出生证,护照,出生证翻译,大使馆签章,原件复印件都出示了,一句话就给打发掉,这是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吗?
你这么回复不是踢皮球,耍太极吗?
我打电话有什么意义,今天说要这样,明天改说要那样,没有一点白纸黑字的凭据,当老百姓是猴子耍着玩啊?
总之,很是不满意,也给我造成政府部门故意隐瞒信息,憋着要我找关系,托门子,上孝敬的误会。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我郑重在此向您跟您的团队提出质疑。
谢谢
王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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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收到您的邮件,现答复如下:
湘公发〔2014〕2号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出生登记
(一)登记对象
限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儿”,含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3周岁以上人员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按“户口补登”规定办理。
(二)落户原则
1、新生婴儿登记常住户口,按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原则,由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2、婴儿父母一方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另一方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3、婴儿父、母均为出国(境)人员、军人等在国内户口登记机关无常住户口人员或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学生的,由婴儿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4、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登记户口。
(三)申报材料
公民在申报出生登记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1、在国内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系现役军人的,提供军人相关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系非婚生育确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的,提供一方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在进行户口登记时,如发现可疑《出生医学证明》,暂不予办理户口登记,将可疑证件送至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进行真伪鉴定。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可凭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dna亲子关系鉴定书,或者接生证明和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证明,经调查核实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2、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国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湖南户籍居民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港澳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经港澳公证部门公证的自愿放弃该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及公证书、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系相应的身份证件);湖南户籍居民在台湾出生的子女回湖南落户:台湾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如父母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的,还须提供台湾户籍部门出具的该子女未取得台湾户籍的证明)。
3、公民个人依法收养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对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未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的弃婴,应由社会福利机构申报登记集体户口):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和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社会弃婴:社会福利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1、2类情况,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时应协助查验生育证或者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没有生育证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的,也应当依法为其办理,但应在30日内通报所在乡镇或者街道计生办。
(四)受理审批机关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五)办理时限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谢谢。如有不明事宜,请电话联系长沙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科:0731-88878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