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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关系的转移问题

2018-1-18 0:14:44发布36次查看
贵部门工作人员,在此向你们咨询一下! 我是在2001年3月份在长沙雨花区一公司工作至今,一直没有给我们缴纳任何保险,是在2008年1月1号新劳动法正式实施的前几天,公司让我们在一份<>的文本上签字,我们当时心里也有疑虑,后来经过领导的引导下,我们还是不情愿的签了,然后紧接着就是和湖南一劳务公司签订了用工合同,工作地点还是在原来的公司,这些都是在公司安排好了的!(等于是我们在他公司干得好好的,然后公司把我们辞掉转到一家劳务公司,工作单位和地点一点都没有变,现在工资发放也是由劳务公司了,我们好像和单位就脱离了关系!)我的意思是单位是不是在规避他们的用工风险,把我们辞了然后转与别人重新签订劳动关系,那我们现在还能让公司支付我们一些什么补偿吗?就是他既然把我们辞退了就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是吗?可是公司说现在还在他们公司上班,他们就不给予补偿,可是我们现在是和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呀,他都给我们解除了用工关系!希望能尽快给予解答,我们能向单位索要一些什么样的补偿呢??谢了!
1、2008年1月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需按《劳动法》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2008年1月以后实施劳务派遣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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