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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开设的黑歌厅应当是由文化、工商、公安部门取缔,而不是由环保部门责成整改!!!

2018-1-17 20:26:45发布50次查看
我最早于3月7日写信给市长信箱,投诉举报了关于岳麓区政府大门正对面的府后路小区有一家非法开设的黑歌厅一事。这是我第一次给市长信箱写信,一直抱着很大的期望能够解决这一件不是很困难的事。我只所说不是很困难,因为第一这个歌厅一直公开营业,前后有两块硕大的灯箱广告,调查取证不困难;第二这个歌厅开在居民区内,明显违反了我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政府依法取缔有法可依;第三、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都有取缔这类非法开设的娱乐场所的执法权利,应当说以上三家行政机关任何一家依法都有取缔这类非法歌厅的行政权力。
但在煎熬中等待了一个多月后(在等待过程中我曾两次因无法忍受震耳欲聋的噪音又写过两封信给市长信箱),今天终于看到我的投诉信件有个答复,但答复内容完全出乎我的意料。回复说环保部门下达了环境监察文书,要求停止扰民、立即整改。并提出了受影响居民通过诉讼的处理办法。看到这样的回复我哭笑不得。
我做为一个老百姓,也有一些法律知识,对于这种没有证照的黑歌厅,又是开设在法律明文禁止开设的地方,这种歌厅本身就不能存在,本应当由工商、文化及公安部门直接取缔。通俗一点说,就是这个歌厅营业就不合法,娱乐场所依法是不能在居民区营业的,噪音达不达标都不能在此营业。这根本不是噪音是否达标的问题,根本不应当是由环保部门出面处理的事情。而且文化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责任!!!
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接到您的来信,我们于2011年4月15日对岳麓区政府大门对面的府后路小区展开排查,发现确有一挂有“金色ktv”招牌的音乐茶座,该场所设立在安置小区一楼,未办理任何证件,主要经营泡茶服务和大厅点唱服务项目,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随后,市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岳麓区环保局、岳麓区工商分局和岳麓区望岳街道文明办等相关工作人员展开执法行动,在查处交涉中,该经营业主随即拆除ktv点唱服务机具,表示服从职能部门要求,并签写保证今后不再从事点唱服务的字据,该社区主任也表示愿意做好督查工作。4月19日,再次对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已拆除招牌,并停止ktv点唱服务。对于这种无证“音乐茶座”,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应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查处取缔的办法进行。查处中,由工商部门检查是否办理营业执照,环保部门技术检测是否分贝超标,文化部门检查行业许可证和经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街道(社区)落实属地管理,及时劝阻、监督和举报。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谢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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